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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伤害民族感情”者不得合作

刊登于 2016-11-08

人大常委会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电影市场秩序,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扶持力度。
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对意识形态审批标准提出更严格限制。

11月7日,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业内讨论已久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新法律涉及电影拍摄、传播等多个环节,一方面强化了对意识形态,特别是涉外部分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取消了多个审批项目,并下放一部分审查权限。该法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也将据此进一步修订。

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者不得合作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这意味着境外机构与个人在中国的拍摄将受到严格限制,独立制作尤其可能受到冲击。

该条还规定,中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第十六条也规定,电影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第二十二条也提及,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今年7月,台湾演员戴立忍因支持太阳花学运和反课纲事件被共青团微博点名“台独”,在戴立忍拒绝按片方要求表态后,由他主演的电影《没有别的爱》临时撤换主角。预计随着《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执行,未来对电影机构与个人的“株连”可能成为常规做法。

无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传播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强调“电影公映许可证”的效力,要求将许可证“置于电影的片头处”,“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第四十九条则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规定“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行为,将会受到吊销许可证、没收影片及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其中“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类似规定此前也已出现在《电影管理条例》中。2006年,中国第六代导演代表人物娄烨,就曾因拍摄的影片《颐和园》未获得公映许可证便参加戛纳电影节(Festival de Cannes),被罚五年内不得拍片。

而且,以往不少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独立影片会透过网络、音像制品等渠道进行传播,这些内容也将受到新法的严格限制,而允许用户上传影片共享的网络视频平台势必也将面临巨大的审查压力。

“简政放权”,增加维护消费者权益条款

在11月7日的发布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此次立法没有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一些事项的权限也下放到省级广电部门,包括大部分电影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及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体现出对电影产业“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改革方向。

不过也有评论担心,在电影审查制度的压力下,下级机关为了不犯错误,可能会执行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

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明确列出了电影从业主体的责任,包括电影放映质量、广告播放时间限制和观众安全健康保障责任等。此外,针对近年中国电影市场兴起票房造假的风气,新法也明确规定,电影发行方及影院“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36
2016年前10个月,中国全国电影票房已达到390.48亿元人民币,其中36部国产片单片票房过亿元。

声音

简政放权、激活市场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

下放了肯定更严格,标准在总局手上,为了避免麻烦和风险,分局肯定按照更高的标准来执行。

微博网友@Sryth

来源:界面人民日报澎湃新华社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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