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

台湾60万名外籍移工受惠:今日起毋须每三年强制出境

刊登于 2016-11-05

台湾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删除外籍外劳聘雇3年后应出国1日才能再入国工作的规定。图为马尼拉的机场外,在台湾一家电子工厂工作的工人回乡。
三年一次的中介费是外劳中介主要利润来源。

台湾立法院在10月21日三读修正《就业服务法》第52条,取消外籍劳工在台工作满3年就得强制出境再入国工作的规定,并于今日(11月5日)起生效。往后外劳将不需每3年被抽取一次高额中介费,雇主也免于面对外劳出境空窗之苦。对此,台湾总统蔡英文也在 Facebook 表示,修法“是强化劳动权益的一大步”。

《就业服务法》第52条原先规定,外国人在台工作,许可期最长为3年,期满后若有继续聘雇需求,雇主可申请延期,累计在台最长工作期限则不得超过12年;但3年许可期满的外劳,应至少出境一日再入台工作。此规定原本是为了避免外劳依原《移民法》规定,在台居留5年得申请归化台湾,但后来《移民法》修法,无论居留多久,蓝领外劳皆无法归化,因而使这“3年条款”丧失原本意义。

这种债务约束严重伤害我国劳资关系的稳定性,也是移工逃跑的主要原因。这次的修法意义重大,代表台湾将以国家的立场宣示:我国反对剥削的人权价值。

修正法案提案立委之一吴玉琴

外劳团体表示,3年条款到头来只是让中介牟利,让他们每3年就能收取1次高额中介费。台湾外劳联盟发言人陈秀莲指出,外劳每次回国中介费平均要8至15万台币,等于他们来台后1年至1年半的工资。由于还债时间长,使得许多外劳不堪重负或因不愿再被“扒皮”,选择在3年期满前逃跑。

而对雇主而言,原规定也带来极大不便。外劳每次出境时间平均约1个月,雇主在这段空窗期便得自行负担工作缺口,失能者家属可能得再花钱聘请费用更高的本国看护。

有鉴于此,《就服法》第52条修正草案则取消许可期满须出国1日规定,同时还增列“外劳返乡条款”,明订若外劳请假返乡,雇主应同意,请假方式、日数、配套等由劳动部订定。劳动部指出,此次修法,既可以免除空窗期,也能减少训练成本,并使雇主更弹性运用人力;总统蔡英文也表示:“这只是改革的一小步,但对辛苦的外劳朋友来说,是强化劳动权益的一大步。”

中介批评修法将让外劳滞留台湾

然而,这条修法之路走得并不容易。事实上,社会催促政府修法已经多时。2015年9月立法院便曾审查《就服法》修正案,但第52条的“三年条款”却仍然在中介业者的施压下被保留;2016年6月,民进党立委林淑芬与吴玉琴再次提案取消“三年条款”,却因“挡人财路”,遭到中介业者施压和抹黑,使得林淑芬在立院哽咽发表“不自杀声明”,修正案也此被搁置。

此次修法同样引发中介痛批。中介业者强调,一旦取消强制出境规定,等于取消淘汰不适任外劳的机制,不被续聘的外劳将会怠工或逃跑,使得大量外劳滞留于台湾,在总额限制下也挤压其他外劳入境机会。中介也批评,外劳免3年出国的限制,等于直接留台12年,不但可任意转换雇主,还抢走本劳工作机会。

外劳团体则驳斥,外劳逃跑正是因为“3年条款”附带的高额中介费,而外劳若得知雇主不再续约,也需在转换雇主期限内找到新的老板,否则就必须返国,并无法待满12年。此外,现行法令仍不允许外劳任意转换雇主,但外劳团体也认为此规定十分荒谬,因为以自由市场的逻辑,不应只有雇主有权解约。

中介业者也提出,三年一次的中介费是外劳输出国中介主要利润来源,今后可能严重影响菲律宾、越南与印尼等国中介输出外劳的意愿,最终导致外劳来源短缺。对此,外劳团体则表示,目前新加坡、香港、中东、欧美等地区都没有此规定,却也没有外劳来源短约的问题。

此次修法使得许多外劳闻讯皆欢呼,但外劳团体仍表示,这次虽然取得阶段胜利,之后还是会关注相关法令与配套修法,并表示在台湾现行的“奴工制度”下,外劳权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4 万名
根据劳动部估计,此次修法将使每年约1.4万名须出境的外劳受惠。

声音

这法案攸关60万外籍工人跟他的雇主,消息传来,法案通过,所有外劳几乎是抱头痛哭的……

台湾外劳联盟发言人陈秀莲

我们挺身而出,只是为了争取废除“三年出国一日”,只是为了“减少剥削”而非“取消剥削”,难道这有那么困难?

菲律宾外劳Sherry Torres Macmod Wang

来源:焦点事件自由时报苦劳网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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