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黄沛声:羽球协会,是否有权售出选手球鞋赞助?

中华羽协究竟有没有合法依据,要求戴资颖一定要穿著官方赞助商的鞋子,才能够代表台湾出赛?

刊登于 2016-08-18

台湾奥运羽球选手戴资颖。
台湾奥运羽球选手戴资颖。

昨日媒体报导,中华民国羽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羽协)因台湾羽球选手戴资颖参加奥运时,并未依照协会要求穿著官方赞助商 Yonex (简称YY)的球鞋,而是穿著个人赞助商胜利运动(Victor)的球鞋,“为顾及厂商合约及协会尊严与纪律..….可能考虑惩处戴资颖。”

报导中描述,中华羽协在今年四月“曾发公文给戴资颖,公文中强调协会已与赞助商签订合约,希望选手配合,彰显团队代表性。协会在公文中也强调‘自2014年签约前,已告知国训中心辖属选手‘须逐步适应’Yonex提供的装备。’协会认为已经历时两年,选手有足够时间适应,希望戴资颖遵守规定,‘若有违反协议会规定,将提报纪律委员会惩处。’而戴资颖披上国手战袍,却未穿著Yonex的鞋子出赛,让赞助协会的优乃克公司难以接受,希望羽球协会依合约处理。”

此一事件,再次引发台湾人的对于球员权益的关注。

中华羽协究竟有没有合法依据,要求戴资颖一定要穿著官方赞助商的鞋子,才能够代表台湾出赛?戴资颖穿著自己赞助商的鞋子出赛,有没有违反国际奥委会的规定?

中华羽协与Yonex的赞助商合约

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个别合约中所约定的事项,基于合约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仅会对签署合约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对于未参与合约的第三人而言,该合约不具任何效力。这在法律上叫做债权的相对效力。

在戴资颖的案例中,与YY签署赞助合约的是中华羽协。至于合约内容,报载“依照中华羽球协会和赞助商(Yonex)的合约,国手必须换穿国家队的 YY 球衣,球拍线上不能画上 Logo,还需换穿 Yonex 的球鞋”。因此,参与这个合约的双方当事人就是 YY 与中华羽协;依据债权相对效力,当然只对 YY 及中华羽协发生拘束力。那么,中华羽协为何能要求戴资颖等羽球国手,必须遵守这个赞助合约呢?

最主要的原因,根据国际奥会规定,要参与奥运等级的赛事,羽球选手“必须”透过中华羽协的“推荐”才能参与。简单的说,只有“遵守国际奥委会规定、中华羽协规定”的选手,才会被中华羽协推荐而取得“奥运权参赛权”。若不遵守规定,就不会取得中华羽协的推荐,也就无法出赛。正因如此,所有国内球员莫不对于各种单项运动协会(例如本文所指的中华羽协)的规定言听计从。

那么,国际奥委会、国际羽总对于赞助跟授权的规定为何?中华羽协的规定又合不合理?

国际奥委会:“国家队制服”未涵盖球鞋

本次的争议涉及两个组织的规范,一是国际奥委会,一个是国际羽球总会(以下简称国际羽总)。根据奥委会宪章第40条规定,若运动单项协会(例如国际羽总)有针对奥会设计相对应的规则,事先取得奥委会核准,则国际奥委会尊重各单项运动协会所制定的规则优先适用。

先就国际奥委会的规定来看,原则上只有奥运官方赞助商,可以在行销活动提及奥林匹克,并将旗下赞助的运动员表现和奥运做连结。依据奥委会宪章第 50条,原则上,除了与国际奥委会正式签约的官方赞助商以外,不得在奥运会场上出现商业或广告的标志,亦不得出现任何政治、宗教的规定──受规范的主体包括运动员、随队教练及人员。

不过,若是运动设备或是服饰的制造商,仅仅秀出品牌的识别 Logo,且该 Logo 并未特别为了奥运而设计加工过,都是许可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奥委会2016里约奥运对于奥委会宪章第50条的所做的解释中队选手鞋子的规范:

“Shoes: All footwear items may carry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nufacturer as generally used on products sold through the retail trade during the period of 6 months prior to the Games.”

也就是说,鞋子上的制造商标示,只要是在开赛半年前就已用于一般通路销售的产品,就符合规则。

从国际奥会的规范来看,对于“制服”的要求仅及于上衣、裙裤及袜子,并未要求国家代表队必须穿著统一的鞋子,更没有强制选手必须穿著官方赞助商鞋的规定。

国际羽总:选手不一定要穿上有赞助商服饰

国际羽总在一般竞赛规则第 23.6条,特别规范旗下的会员协会(例如中华羽协)得授权赞助的范围与格式:

“23.6.4 If players wear advertising on their shorts or skirts, or lower part of dresses at a tournament this must be the advertising agreed between the Member Association and the BWF. All players from the same Member Association in a tournament do not have to wear advertising on their shorts, skirts, or lower part of dresses.”

根据这条规定,会员协会人员若是要在上衣、裙裤的下方打上会员协会赞助商的 Logo的话,必须先取得国际羽总之核准。但是更重要的是,其明文规定在正式参与比赛的时候,来自协会会员的选手“不一定”要穿上带有赞助的服饰。

也就是说,无论是奥委会或是国际羽总,都没有对于会员协会(中华羽协)所推荐的国家代表队员,在参赛时必须穿戴官方赞助品牌球鞋的硬性规定。这样的规定,给予球员最大弹性,选择能正常发挥的配备。

中华羽协以商业凌驾体育

更何况,在里约奥运期间,戴资颖选手所穿著的球鞋,虽然是由胜利球鞋所制作,但已经去除掉制造商 Victor 商标,说实在的已给足了中华羽协面子。依上述的规范来看,戴资颖并没有违反国际奥委会或是国际羽总的任何规定。因此,所谓上场必须穿著官方赞助商的产品,不能有其他厂商 Logo 云云,显然是基于中华羽协妥协于商业赞助而定的内部规定。

本文认为,中华羽协利用自己身为国际羽总国内“唯一”会员协会的权限,以“不推荐”来限制国内球员出赛权利作为要狭,强制要求选手只能穿赞助商 Yonex 的球鞋,否则将惩处、影响出赛,显然是以商业利益为考量,滥用了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会员权力。这样的内部规定,本身就值得检讨、废除。

编按:本文原以《戴资颖的脚是谁的?从中华羽球协会是否有权利卖掉选手鞋子赞助谈起》为题,刊登于作者部落格。经作者授权端传媒编修转载。

(黄沛声,立勤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务专员王芊茵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