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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记者“泄密”或将被判刑

刊登于 2015-08-28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中国律师或因披露案件信息被判罪。摄 : Feng Li/GETTY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中国律师或因披露案件信息被判罪。

第十二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主要讨论议题涉及扰乱法庭秩序罪、重大贪污犯罪终身监禁、取消嫖宿幼女罪、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等草案条款。

其中,涉及律师的两个条款在修正案的前两次审议时便引起舆论争议,被质疑有打压律师之嫌。这两个条款包括:在《刑法》第308条后增加“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情形增加“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以及被称为“兜底条款”的“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在本次修正案(九)草案的三审稿中,并没有回应308条中对“泄密行为”入罪的争议,也仅将第309条中的“兜底条款”细化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这两个条款的产生均有一定的社会背景。2013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某某强奸案”中,原告律师向公众披露未成年当事人家庭的一些信息,事后被律师公会处分;2012年,贵阳“黎庆洪打黑案”后,辩护律师采取申请回避、庭上抗议,发微博等被称为“死磕”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但是,该草案二审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京都律师事务所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曾先后向中国人大提交建议书,要求取消这两项条款。

‘死磕’一词已被坊间妖魔混同,在此,有必要厘清的是到底是‘因私欲而偏执’还是在‘为正义而坚持’。若为后者即便被认为‘死磕’,也是必要的。立法者万万不可以因一人生病要求全体执业律师吃药,极端案例并不能成为修改《刑法》的理由。《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立法者须穷尽所有可能的替代。

北京朝阳律协《提请全国人大保障执业律师的法庭豁免权》建议书

针对新增条款中涉及律师的“泄密行为”入罪,律师界认为这违背了司法公开的趋势。在此条款下,不仅泄露案情的律师将有可能被定罪,参与报导的媒体也可能被追究刑责。有律师认为,这不仅不利于公众的知情权,亦减少了冤假错案获得关注及平反的机会。据财新网报导,黄中原委员在草案三审时建议在第308条“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前添加“故意”二字,否则“过于严苛”。

而对于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新增条款,律师普遍认为“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且对于法庭上的这种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无须动用刑罚。在草案三审时,李亚兰代表建议去掉“威胁”一词,她认为威胁的近义词是“胁迫、要挟和恐吓”,“如果在一般法庭上有相近的恐吓行为,情节轻微的就入刑,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有刑法学者表示,若善意理解立法,添加这两个款项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从立法上无可厚非;也有学者认为,只要对个别表述进行完善即可。

3
在真正颁布实行之前,中国《刑法》修正草案一般会经过3次审议。

声音

化解“闹庭”、“死磕”等现象应从规范司法行为、司法机关严格落实程序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律师行业自治做起,而非强化刑罚手段进行威慑。

法律学者徐昕

刑法规定侮辱、诽谤罪,是针对个人。针对法庭的,尽管形式上市对法官或对某一特定人,但是实际上影响的不光是法官、法庭人员的声誉,最主要是对法庭秩序的破坏,这是不一样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

现在问题是把这种本来在刑诉法中的规定直接规定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错的,即便是同一种行为,它应该远远比刑诉法中的恶劣的多,后果严重的多,才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果达不到这种程度的话是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雨

兜底条款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但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出现。(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来源:财新网中国人大网《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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