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

中国首例诉国企性别歧视案女生胜诉

刊登于 2015-11-03

女生马户因北京邮政速递公司以性别原因拒绝其入职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摄:China Photos/GETTY
女生马户因北京邮政速递公司以性别原因拒绝其入职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马户不是她的真名,她因为喜欢性格倔强的驴,所以给自己起名叫“马户”。

马户今年25岁,吉林人,曾在东北师范大学主修油画专业。毕业后的马户想成为一名快递员,可以每天和不同的人打交道,用她的话说,“这很吸引我”。

去年9月,来北京找工作的马户看到北京邮政速递公司(后文简称“北京邮政”)正在招聘,虽然启事上写着“限男性”,但考虑到自己见过女性快递员,而且太多招聘广告都写“限男性”,但也有女性应聘成功过,于是马户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投出简历。第二天就收到了面试通知。

马户的出现让北京邮政招聘部门的主任有些意外,但还是被允许先试用两天。尽管马户与男快递员一起工作时会引来好奇的目光,甚至被偷拍过,但她凭借出色的工作能力获得了主任的满意,通过了入职体检,并被告知“十一”后来签合同。

然而假期过后,马户却得到这样的回复:“总公司不批准,说一线员工不招女性”。

工作量大,东西有重的,确实是,但不是干不了。有车、车里有小拉车、电梯,怎么也送的了。

马户在日记中写道

马户感受到自己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性别歧视,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她于今年1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马户说,“如果所有人都默不作声,这种现实就没法改变,歧视的现象会越来越严重。”

北京邮政在抗辩中举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条款:禁制女性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但马户认为,对女性的职业保护应该是“不强制妇女做某些工作”,而不是“限制妇女不能做哪些工作”。她认为,如果有的工作女性有意愿做,且能够胜任,那么不该以所谓“保护”的名义剥夺女性选择的权利。

很少有人站在女性视角考虑问题,如果女性喜欢而且能干,就不应该以保护的名义剥夺她的选择权。

马户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

11月2日,马户收到了法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北京邮政“实施了就业歧视”,对马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处北京邮政赔偿马户“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没有支持马户要求对方书面道歉及更高赔偿金额的诉求。

虽然胜诉了,但马户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她感到“违法的成本太低了”。与律师商量过后,马户决定上诉。

同时,她还计划再次递交要求缩小女性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建议信,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女性打破性别歧视、获得平等权力继续做一些工作。马户认为,“案子到现在,已经不是当初我个人的事了,原本起诉是出于对不公平的愤怒。现在站在更宽的角度上看,这是个法律问题”。她说,“有声音才能有关注,有关注才能有改善。”

马户并不是中国第一个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平等就业权利的女孩,但却是因歧视问题将国有企业告上法庭的第一人,并获得胜诉。

2012年6月,一位即将毕业的山西籍女大学生(新闻中化名“曹菊”)在找工作时,发现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应聘条件中注明“仅限男性”,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年半后,巨人公司向曹菊道歉,并向女生支付3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基金”。

2014年6月,另一位河南某师范学院毕业的女大学生(新闻中化名“黄蓉”)在杭州找工作时,先后被赶集网、58同城网和新东方烹饪学校以“只招男生”为由拒之门外,应聘岗位中包括文案工作。当年7月8日,黄蓉以“用人单位招工的性别歧视”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获得2000元精神赔偿。

女性在就业市场中往往会因为可能休生育假期而遭到用人单位的歧视对待,甚至有中国企业在招聘条件中直接说不招收未生育的女性。今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开放“全面二孩”的决议,实行了36年“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的中国将允许所有公民生育第二个孩子。在肯定生育政策开放的同时,也有人对女性是否会遭受更多就业歧视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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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关注此案的李艾律师接受采访时称,“曹菊案用了大概一年多的时间才立案,黄蓉案大概用了一两个月,这次马户案只用了两天就立案了,这说明司法系统的进步其实挺大的。”

声音

(虽然胜诉了)但打心眼儿里还是不满意的。首先,我最在意的赔礼道歉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起诉费和公证费也没有得到支持,赔偿的金额跟黄蓉案一样是两千,让我觉得违法的成本太低了。

马户

文案工作为什么要限招男性?仅仅因为我是女生,就完全不考虑工作能力,甚至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

黄蓉(化名)

尊敬的法官,我谨代表北京巨人学校表示,放弃此次性别歧视一案的辩护权,尊重法院对本案任何形式的裁判。

曹菊(化名)案,被告方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尹雄在曹菊陈述完成后称

中国保护妇女就业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来源: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新京报女权之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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