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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的宪法法庭:五人判决宪诉法违宪,其他三大法官主张判决无效|Whatsnew

台湾宪法法庭仅5名大法官作成今年首号判决,宣告宪诉法修正违宪并即失效;另有3名大法官拒参与,主张判决自始无效,宪政争议升温。

分裂的宪法法庭:五人判决宪诉法违宪,其他三大法官主张判决无效|Whatsnew
2024年10月25日,台湾司法院。摄:陈焯煇/端传媒
编者按:自赖清德于2024年就任总统以来,台湾国会在「国会改革」名义下,陆续推动多项涉及权力分配与宪政运作的修法,引发朝野与宪政机关长期对峙。其中,在野党主导的改革方案,聚焦于强化立法院监督权、提高宪法法庭作成判决的门槛,但也被质疑可能透过人事僵局与制度设计,实质削弱司法权运作。

本次宪法法庭仅由5名大法官作成违宪判决,正是这场长达近两年的宪政攻防中的关键节点之一。一方面,支持者视其为宪法法庭在瘫痪危机下的「自救行动」;另一方面,反对者则主张法庭未合法组成、判决自始无效,并进一步将冲突升高至总统弹劾与宪政正当性的层次。这起判决,与此前行政院长拒绝副署法案等事件,共同构成台湾宪政体制在少数政府情境下面临的重大压力测试。相关背景与先前发展,可参考「国会改革」专题报导。

2025年12月19日下午3时,宪法法庭无预警作成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宣告同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宪法诉讼法》(宪诉法)第4条第3项、第30条第2项至第6项及第95条全数违宪且立即失效。

这份判决由仅存的5位大法官参与评议并作成,另有3位大法官拒绝参与,并主张该判决因宪法法庭未合法组成而「当然无效」。

台湾宪法法庭在通过宪诉法后,因有七名大法官届期卸任,剩下的八名大法官也因在野的蓝白联盟联手封杀新任大法官人选,导致宪法法庭无法满足法定的15人开门条件,导致宪法法庭遭到实质瘫痪,关门至今。

不过,在19日下午,停摆一年的宪法法庭却作出判决,宣判宪诉法违宪,并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虽支持方对宪法法庭「复活」大为振奋,但本案也凸显台湾目前严峻的宪政僵局,亦即,立法权与司法权对于宪法法庭的组成门槛与运作规则存在根本性歧见,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或将继续扩大。

修法争议的缘起与宪法法庭的困境

本次争议的导火线,源自立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三读通过公布的《宪法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后的第30条第2项规定,宪法法庭评议人数不得低于10人,宣告违宪则需9人同意;第30条第3项规定若人数不足无法评议,应裁定「不受理」;第30条第4项将高门槛适用于暂时处分、总统弹劾与政党解散案件;第4条第3项则规定大法官人数不足时,总统「应于2个月内」补足提名。

然而,修法通过之际,大法官因届期卸任导致目前总人数仅剩8人,无法达到新法规定的10人评议门槛。这使得宪法法庭面临双重困境:若依新法规定,将因人数不足而无法开庭审理任何案件;若不适用新法,则须提出充分的法理依据。

多数意见认为,立法院一方面透过修法提高宪法法庭的开会门槛,另一方面却迟未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权补足缺额,两者结合将导致宪法法庭实质瘫痪。判决书指出,这种「人事杯葛」加上「提高门槛」的组合手段,形同立法权剥夺并瘫痪司法权的核心机能。

判决书详细描述了立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原本委员会审查、协商的版本仅涉及「现有总额定义」的条文,直到二读会当天,民众党党团才突然提出「再修正动议」,将内容完全变更为「提高评议门槛至10人」等重大变革。这导致先前的委员会审查与协商,完全与最终通过的条文无关,判决书称之为「偷袭式修法」,认定严重违反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

在三读程序部分,判决书亦认定存在重大瑕疵。判决指出,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1条第3项,三读会应将议案「全案付表决」,但主席仅询问「有无文字修正」,在无文字修正后即宣示通过,并未真正进行表决。判决书强调,在已有立委要求记名表决且政党立场明显对立的情况下,主席未将全案付表决,剥夺了立委表达最终立场的机会,导致无法确认立法院对该法律案的最终意志,违反民主问责原则。

在实体内容上,宪法法庭逐一分析各条文的违宪理由。

首先,关于第4条第3项,判决书认为以法律课予总统宪法所未规定的提名期限义务,限制了总统的人事提名权,逾越立法院权限。其次,关于第30条第2项,判决书指出宪法解释权不容中断,该条文硬性规定判决评议人数不得低于10人,却未考虑到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权导致大法官长期缺额的现实,使立法院得以透过人事与立法的双重手段实质瘫痪宪法法庭,侵害司法独立。

再者,关于第30条第3项,判决书认为将导致案件是否受理取决于大法官人数而非案件本身是否合法,形同让立法者可透过操控人数来拒绝人民受宪法审判的权利。此外,关于第30条第4项,判决书指出将高门槛适用于暂时处分、总统弹劾与政党解散,会导致国家面临重大宪政危机时宪法法庭却因人数不足而无法运作。

最后,关于第30条第5、6项,判决书认为这些回避规定逻辑混乱,仅适用于「刚好15人且刚好8人回避」的极端情形,对其他缺额状况缺乏合理配套。

判决书另援引外国法例作为对照,指出美国大法官终身职极少发生缺额停摆,日本内阁任命运作稳定,德国则规定「延任制」确保宪法法院不因政治僵局而空转。然而,台湾新法既没有延任制,又设定高门槛且无配套措施,这是导致违宪的关键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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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评议的合法性争议:多数意见与内部分歧

此2025年第一号的宪法法庭判决,却也引发高度争议,聚焦在宪法法庭如何在仅有5位大法官参与的情况下,取得作成判决的合法性基础。在作出判决后的记者会上,亦有不少媒体询及司法院。

判决书亦对此作出表述。多数意见指出,新修正的《宪法诉讼法》第30条第2项正是本案的违宪审查标的,若依据该规定来审查该规定是否违宪,将陷入逻辑悖论——若要使用该规定,必须先假定它是合宪的;但若审查结果认定它违宪,就会出现「依据违宪的程序宣告自身违宪」的矛盾。基于此一「回避逻辑悖论」,宪法法庭决定不适用新法,而是适用修正前的第30条第1项规定,即「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

然而,即便适用旧法,现有的大法官人数仅为8人,三分之二至少需6人参与评议。但其中蔡宗珍、杨惠钦、朱富美3位大法官主张宪法法庭组织不合法,持续拒绝参与评议,导致实际仅剩5人。对此,多数意见引用法理指出,若大法官持续拒绝参与评议导致宪法法庭瘫痪,其状态在个案审理中无异于「缺额」或「回避」。参照《宪法诉讼法》第12条关于「回避之大法官不计入现有总额」的规定,对于持续拒绝参与评议者,亦应不计入现有总额。据此计算,法律上认定的现有总额为5人,由这5人全数参与评议,符合修正前「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门槛。

而在参与评议的5位大法官中,蔡彩贞大法官虽赞同判决主文宣告违宪的结论,但对判决理由中的多项核心论点持有保留意见。

在「扣除拒绝出席者」的计算方式上,蔡彩贞大法官指出「缺额」或「回避」是客观上无法行使职权,但大法官因个人法律确信而「拒绝出席」是主观的意思决定,两者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她警告,若允许因个人意愿拒绝出席就不计入总额,会使法定人数门槛变得可被操控,容易产生「破窗效应」。她最终同意由5位大法官作成判决,并非认同上述法理,而是基于「非常时期的最后手段」,考量宪法法庭长期瘫痪将严重损害宪政秩序与人民权利,在「两害相权取其轻」下勉强接受。

在三读程序瑕疵的认定上,蔡彩贞大法官则明确反对多数意见。她指出,三读会通常形式化,若无文字修正意见,主席宣示通过乃是立法院长久以来的「议事惯例」。这是国会内部的议事程序,除非有明显牴触宪法,否则司法权应尊重「国会自律」原则,多数意见以此作为违宪理由,有司法权过度介入之嫌。

本案另涉及声请人资格的认定争议。立法院方曾质疑,声请释宪的立委在三读时并没有投票「反对」,因主席未让大家表决即直接通过,故不符合声请资格。

判决书对此扩大解释,认为虽然三读时无法投票,但在随后的复议程序(编按:与行政院的覆议权不同,复议由立法委员自行提出,属于立委自主促请立法院在思考决议的内部程序,为使立法更周全)与覆议程序中,这些立委都投票赞成复议或覆议,即反对原决议,判决书认为,在这些程序中表达的立场可视为对该法案的最终立场,具备声请资格。

对此,蔡彩贞大法官亦持保留意见,认为依旧法理本就符合声请资格,无需变更见解,将「最终表决」延后至复议或覆议阶段会不当放宽声请要件,不符合释宪制度保护「少数」的本旨。

2024年10月25日,台北,宪法法庭。摄:陈焯煇/端传媒

司法院指5大法官判决具正当性

司法院书记厅于判决宣示后召开记者会说明。对于3位大法官拒绝参与评议、外界解读为「内哄」一事,司法院表示,本案判决是由大法官依据宪法赋予的专属职权所做成,关于拒绝参与评议的大法官不计入现有总额的理由,判决理由书已有详细说明。

而针对3位大法官公开质疑判决无效,司法院强调,依据宪诉法第38条,宪法法庭判决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的效力,判决理由亦说明不可仅以人数不足为由否定正当性,至于3位大法官的个人立场,行政机关无法代为表达。

对于判决时程,司法院说明,总统公布修正条文至今已近一年才作成判决,由于本案涉及实体审查及受理要件,极度重要且具高度争议性,加上有3位大法官拒绝参与影响进度,本案历经49次评议及说明会,经充分讨论后才依法指定宣判期日。

司法院并指出,目前宪法法庭未终结案件约432件,已受理96件,至于未来是否全面重启审理或处理特定案件,属于宪法法庭审判的核心范畴,基于审判独立,司法行政方面不便表示意见。

对于本案为何不经言词辩论,司法院解释,依宪诉法规定,仅「总统副总统弹劾」与「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强制要求言词辩论,本案属法规范违宪审查并无强制规定,是否开庭辩论属于大法官审判核心范畴,评议过程依法保密。

有媒体询问,若立法院未来再度修法,5位大法官是否会继续宣告违宪,司法院仅回应,判决宣告条文违宪后,依宪诉法第38条即拘束全国机关,包含立法院在内,各机关均应受判决效力拘束。

3位大法官的根本反对:判决无效与替代方案

引人关注的是,12月11日,前大法官许志雄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点名蔡宗珍、杨惠钦、朱富美3位大法官,主张仅有8人的宪法法庭低于法定10人规定,无法组成合法宪法法庭,许志雄严厉批评其举形同毫无作为,应立即辞职,「否则,尸位素餐,风骨何存?」

不过,此3位未参与评议的蔡宗珍、杨惠钦、朱富美3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不同意「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法律意见书〉,对多数意见提出根本性的反对。

3位大法官主张,本案宪法法庭未依法定人数合法组成,因此自始不具审判权,由5位大法官作成的判决属于「当然无效」。她们指出,现行有效的《宪法诉讼法》第30条第2项规定判决评议人数不得低于10人,目前大法官现有总额仅8人,客观上无法合法组成宪法法庭。未依法组成的法庭在法律意义上根本不存在,自然不具备审判权,因此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判决自始不生法律效力。她们强调,宪法法庭是否合法组成是法律上的「前提性要件」,必须依客观法律标准判断,不能透过大法官内部的「多数决」来决定自己是否合法。

针对多数意见主张宪法法庭有「程序自主权」、不受新法拘束,3位大法官提出强烈反驳。她们引用宪法第82条及相关增修条文,指出司法机关的组织应以「法律」定之,这属于「宪法委托」,立法者制定的组织法具有绝对拘束力,大法官无权拒斥不用。大法官或宪法法庭不享有「组织自主权」,不能自我创造、自我赋权,更不能自行决定法定人数要件。

3位大法官亦驳斥多数意见的「瘫痪论」,认为宪法法庭无法运作的真正原因是「大法官缺额未补」这个事实,而不是法律规定的「10人门槛」。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补足缺额,司法机关不能为了透过判决解决政治僵局,就擅自变更法律规定的组织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3位大法官并非只是单纯反对审判,实际上,她们提出了一条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可由现有8位大法官合法审理的替代途径。

该主张认为,目前「大法官缺额」导致人数不足10人的困境,与新法第30条第5项规定的「因回避导致人数不足10人」在状况上极为类似,属于立法者「计划内的漏洞」。因此,宪法法庭应宣示「类推适用」第30条第5项,由现有8位大法官全体参与评议,并经四分之三即6人同意作成判决,这样既符合法理,又能维持运作。

她们强调,这条路径需要大法官一致支持并「全体参与」,但因多数意见坚持宣告新法违宪并采取「5人判决」模式,导致此一合法的例外途径无法实现。3位大法官最终选择不参与评议,是基于宪法忠诚义务与法治国原则。她们主张法官有「依法审判」的义务,相对地也有「不得参与违法评议与裁判」的义务,既然法庭组成不合法,就不存在「评议义务」,因此选择不参与该判决的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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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立的宪法原则:定立法程序与权力分立的三道红线

本判决除宣告宪诉法部分条文违宪失效外,更针对「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宪法机关间的权力分立界线」确立了明确的宪政红线,为未来立法院及相关机关的行为划定违宪边界。

在立法程序层面,判决明确指出国会虽享有议事自律权,但立法程序若存在「明显重大瑕疵」,释宪机关将宣告其无效。判决认定,在二读会才透过「再修正动议」提出与原本委员会审查、协商版本内容完全无关的修正条文,导致该内容完全未经实质讨论与公开透明程序,构成违宪。判决据此确立,未来的修正动议若涉及重大法制变革,必须经过实质讨论,不能利用议事技巧跳过委员会审查与协商程序。

此外,判决并认定,三读程序中主席仅询问「有无文字修正」,在无文字修正时直接宣示通过而未将全案付表决,特别是在朝野对立严重、已有立委要求记名表决的情况下,剥夺了立委表达最终立场的机会,违反民主问责原则。判决据此确立,三读会必须落实「议决」精神,若有立委异议,必须进行表决以确认立法院的最终意志。

在权力分立层面,判决确立了司法权不容中断的核心原则,划定立法权对司法组织管控的极限。判决认定,立法院一方面行使人事同意权否决大法官提名导致缺额,另一方面又修法大幅提高开会门槛至固定10人,且未制定延任制或代理制等配套措施,这种「人事杯葛」加「高门槛」的组合,会导致宪法法庭因人数不足而无法运作,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判决据此确立,立法者不能透过修法制造出「宪法法庭无法开庭」的法律状态,若要提高门槛,必须同时设计避免僵局的配套机制。判决并认定,立法规定总统「应于2个月内」补足提名,是以法律限制总统的宪法职权,立法院不能在没有宪法授权的情况下,以法律对总统设定期限或课予额外义务。

在宪法审查权限方面,判决亦确立自我防卫的界线。判决确立,当一部法律成为违宪审查标的,且该法律会导致审查无法进行时,宪法法庭有权拒绝适用该法律,改用旧法或法理进行审理,以免陷入逻辑矛盾。

判决并确立一项重要法理:持续拒绝参与评议的大法官,视同缺额。若有大法官试图透过拒绝出席使法庭达不到法定人数,宪法法庭将直接把这些人排除在「现有总额」之外计算,确保宪法法庭能继续运作。

综观本判决,其核心意旨在于确立「宪法机关的运作不容中断」,无论透过何种政治操作导致宪法法庭实质瘫痪,均属违宪。

蓝白再控赖政府「绿色独裁」

针对宪诉法违宪判决,国民党立法院党团随即召开记者会表达强烈抗议。国民党团总召罗智强批评指,1915年袁世凯称帝时找了6位政界人士公开呼吁,「现在时代进步更绝,5个大法官变成筹安会,袁世凯还找6人,赖清德5人就可以」。

罗智强控诉,3位现任大法官提出法律意见书,直指宪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组成,「做成的判决,合法性当然要受到严重质疑」。他批评5位大法官「公然违法、公然逾越宪法法庭该有的人数」,在自己同僚都站出来反对的情况下,做出「真正违宪,反而诬指立法院违宪的超级违宪判决」。

国民党不分区立委翁晓玲则批评,本次宪诉法修法目的,是希望大法官在一定多数情形下做成宪法判决,将评议人数门槛提高至三分之二、至少10人。她批评,司法院在过去40年间,对于宪法争议解释都采取高标准,要求多数大法官共同参与评议,「但今天竟然只有5位大法官参与宪法判决的审议,其中还有1位针对部分理由提出不同意见,严格来说只有4位宣告违宪」。

翁晓玲强调,现有8位大法官中有3位并未出席本次评议,「依照之前的宪诉法规定,也必须要8位大法官中三分之二出席,要6位大法官评议,这个宪法判决才能做成」,她据此主张该判决「违宪违法」、属于「无效判决」。

罗智强宣布,国民党团将优先启动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并强调「所有无赖源头就是赖清德」,将透过全国公听会向国人说明当前的「宪政时刻」。

民众党党团总召黄国昌也随即召开记者会批评,法官带头违宪违法,违反立法院依程序通过的修法精神。他指控参与评议的5位大法官形成「五人小组」凌驾宪政体制,变成替执政党服务的「绿色大法官」,「将在宪政史上留下骂名」。

黄国昌指,这次违宪判决在民主宪政秩序下是废纸一张,因为这不是合法组成的宪法法庭,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审判权,这5名大法官今天正式向全台湾人民宣告,未来哪部法律合法、合宪,哪部法律不合法、不合宪,「一切由我们5个人说了算。」

他批评,有人问立法院会不会再修宪诉法,但他认为何必再修,因为5名大法官已经清楚告诉台湾人,无论新还是旧的宪诉法,他们都不愿意遵守。黄国昌控诉,赖清德在5名大法官从旁助阵下「走上独裁之路」。

延续此前行政院长卓荣泰宣布不副署财划法的争议,今日宪法法庭所作出今年度第一号判决,将持续加深台湾宪政体制的矛盾与张力,在少数政府的困局底下,立法权与司法权及行政权间的对决态势,或将持续强化。

宪诉法虽然已经由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宣告违宪并立即失效,但仍有3位大法官主张判决无效的立场,将使这场宪政争议短期间难以真正落幕,政党间的对撞预料也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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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伯崧-zh-h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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