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0日,台湾宪法法庭针对死刑是否违宪的问题做出判决。 这则宪法法院判决出炉后,不少媒体以“实质废死”的方式定位这号判决,意思是:虽然判决本身并未直球对决去否定死刑制度的存在,但却加上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让死刑的宣判变得更加困难。
倘若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似乎意味着我们目前关于生死之辩——选择死刑或自由刑——的量刑判断本身其实没有问题。 从而,才会认为当宪法法庭不直球对决死刑制度的正当性,而是提出更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时,除了想利用程序性要求来偷渡废死立场外,该要求并不具备任何实质意义。 但,关于生死之辩的量刑判断真的没问题吗? 假设有问题,那么大法官提出的程序性要求有何意义?
跟从以上问题意识,以下本文尝试在台湾死刑论辩的脉络中,一步步思索宪法法院提出的程序性要求究竟有何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