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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在中國實行27年:如何判定他們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

學者認為,在中國,國安法立法更多是一種將秘密機制合法化的宣言,以及內部暴力機關的整合。

國安法在中國實行27年:如何判定他們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
2019年9月24日,一位婦人推著孩子參觀國慶70周年展覽,後面屏幕播放著國家主席習近平主持的閱兵儀式。

全國人大會議預計於本日表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連日來引發香港及國際社會持續爭議。在中國大陸,國家安全立法已有27年歷史。2015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下簡稱「國安法」),在條文中首次將香港、澳門納入。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當時回應,國安法沒有寫入兩地《基本法》附件三,不會在港澳實施,「這是原則性的提法,如果要落實,就要落實在香港基本法23條,要自行立法」。

2018年,鄭淑娜重申,香港政府應按照《基本法》23條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不過又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不僅限於23條立法,也要在網絡安全、反恐等與內地加強合作。

上述承諾在不久前被打翻。據悉,《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由人大常委會立法後,會以《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在香港公佈實施。它將牽動當下的國際局勢,並深遠影響香港的未來。此刻來關注一下在中國大陸已有27年歷史的國安法:它經歷了哪些演變,如何影響社會的各個層面,又是如何體現「黨的意志」的?

國安法的演變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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