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人大关于《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决定草案表决在即(本周四进行表决),路透社于昨日的报导披露,香港的外籍法官今后有可能被排除在国安案件的审理之外,而中国国安部或公安部也将有机会参与香港国家安全机构的设立。此外,据报道草案中原先提到的“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在昨日人大的审议后修订为“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分析认为这将拓宽法律限定的主体范围,从而扩大至组织、团体或机构。
虽然《港区国安法》由人大常委会立法之后,会以基本法附件3的形式在香港公布实施,但这一过程究竟与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无冲突、是否能在基本法及中国宪法中找到清晰的法律依据,仍是具有争议的问题。陈文敏教授从基本法和宪法的具体条例入手,提出人大决定草案并不符合基本法的五点理由。本文原刊于《明报》,端传媒获作者授权转载。现标题为端传媒重拟,《明报》原标题为“人大决议草案是否符合基本法?”。
人大决议草案中,授权人大常委会为香港制定《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这决议草案是否符合《基本法》?或许有人会说,这个问题实在太愚蠢了!可能吧,但如果国家仍然坚持法治,如果人大仍然要守法,不能凌驾法律,那人大决议亦不能违反基本法,这便是一个严肃的法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