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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自由通過公路的權利是重要的,而示威的權利不能造成過度阻礙,超出合理範圍。」在「佔中九子」案的判詞中,法官再三如此說,反映這宗案件的本質是兩個權利的衝突。
佔路示威,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判詞引用的楊美雲案早已確認,示威是公共道路的用途之一,但示威者對他人權利的損害不能過度。「法律要求一般道路使用者遷就行使示威自由的示威者,容忍示威對其往返公路的權利所造成的干擾⋯⋯法律亦要求示威者顧及他人的權利,尤其是一般公路使用者的自由通行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