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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雨傘運動與第二種責任

美國政治理論家艾莉斯楊提出「政治責任」的觀念,指出當有群體因為制度不公而處於劣勢時,社會上的其他公民有政治責任,推動結構改變。

讀者來函:雨傘運動與第二種責任
2019年4月9日,佔中九子案判決,九名被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和李永達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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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自由通過公路的權利是重要的,而示威的權利不能造成過度阻礙,超出合理範圍。」在「佔中九子」案的判詞中,法官再三如此說,反映這宗案件的本質是兩個權利的衝突。

佔路示威,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判詞引用的楊美雲案早已確認,示威是公共道路的用途之一,但示威者對他人權利的損害不能過度。「法律要求一般道路使用者遷就行使示威自由的示威者,容忍示威對其往返公路的權利所造成的干擾⋯⋯法律亦要求示威者顧及他人的權利,尤其是一般公路使用者的自由通行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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