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從來不是一個清晰的概念,但香港人一直想當然地認為香港是一個法治都市,是一種不可愛的天真。曾著有《法治心》的戴耀廷發起「佔領中環」,法治爭論突然成為主角,香港人才發現原來法治這概念並不簡單,而戴氏於《法治心》提出的「法治階段論」(或「法治層次論」)中的「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反而造繭自縛,束縛了香港人爭取公義的決心。更無奈的是,「法治階段論」已經成為香港中學通識課程中關於法治部份的基本論述,開始根植於年青人的腦袋。如果無法理順爭拗,重新認識法治,爭取公義只會淪為口號,更遑論戴氏發起的公民抗命。本文旨在對各種對法治的理解進行討論,並從中摸索法治的輪廓,再以這輪廓駁斥現今社會對法治的誤解。
「法治階段論」的關鍵缺憾
戴氏以十六個字來表述由他歸納而成的「法治階段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這四個階段(或層次)無疑包含了一些法治的應有的元素,但作為一個框架來了解法治則有缺憾,而這些缺憾長遠會削弱香港人爭取公義的決心。
「法治階段論」的最大缺憾在於將公義抽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及「以法限權」等層次,然而即使套用戴氏的框架,公義在不同的層次上都有重要而必需的指導作用。在「佔中」爭論中,有學生問戴氏為何作為一個法律學者會主張市民犯法,戴氏的回應是守法只是法治的基本層次,公民抗命是屬於「以法達義」的更高層次。這種講法引發兩個問題:一、在「有法可依」的層次,有不義之法律是否比沒有法律好?二、在「有法必依」的層次,我們是否依然必需守不義之法﹖答案顯然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