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区庆祥裁定四名议员未能符合就职宣誓的法定要求,因而丧失议员资格,这是区庆祥第二次做出 DQ 判决。与第一次判决不一样的是,这次法官不像在游梁判决当中说“即便没有释法仍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此种奇妙的解释,而是直接在判决当中直接引用人大释法,并且还指出人大释法的效力是当然从《基本法》有效行使的那天(也就是1997年7月1日)起算。随即,讨论的其中一个焦点落入了人大释法此种“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的溯及既往效力,是否正当。其中论述最为清楚的,要属香港大学的陈弘毅以及在诉讼中代理刘小丽的陈文敏两位教授的文章。
本文并不打算全面的讨论法律溯及既往(ex post facto law)的法理学与释义学问题,仅从几个重要判决出发。我想指出,人大释法效力的问题并不是追溯力的问题,而是法律解释的权威问题;然而在面对释法问题时,闪避解释权威问题会让释法的讨论落入死胡同。
刘港榕案判决的枷锁
区庆祥法官所主笔的四议员 DQ 案判决,如同游梁案在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中的判决所指出,人大第五次释法的效力延伸到1997年7月1日,因为释法是宣示了法律原本、一直以来的样貌。这个论述方式,如同陈弘毅在文中所指出的是,来自于1999年的刘港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