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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李咏怡、杨区丽洁:香港高官问责制诞生15年,仍然发育不全

问责制推行了15年,可说仍然是“发育不全”、欠发展的状态。幸好成熟的公共行政系统起了一定的缓冲作用……

香港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下称“问责制”)于2002年由当时的特首董建华提出,是回归后对香港政制最深远影响的改革。当日官方明言目的是强化行政领导,包括加强政策协调,改善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另外要加强主要官员的政治问责,让政府更好地回应公众的需要。

高官问责制香港特首董建华于2002年开始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俗称高官问责制,Principal Officials Accountability System)改革,将司长和局长职级由公务员职位改为合约聘任,并需要为决策过失负政治责任。 政府于2008年增设两层政治委任官员,包括“副局长”及“政治助理”职级的制度,目标是吸纳及培育政治人才。

2008年,时任特首曾荫权进一步加强问责制,加设副局长及政治助理,以协助问责局长和加强政治人才培训。过去15年的实行,公众的评价基本上是负面的:政治问责没有改善;问责制既不能吸引政治人才加入政府,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每况愈下。民主派,部分公务员和学者均忧虑,在没有民主制度的制约下,公务员的政治中立和专业精神被蚕食,让其沦为特首的专政工具。

香港政治制度与问责制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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