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香港区域法院宣判了占领时期暗角七警打人案,主审法官杜大卫的判决结果引发争议,中国方面大量媒体报导,塑造了此案的舆论风向。这舆论风向如同这几年来常见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一样,将矛头指向主权、爱国等问题,其中最核心的论点是──一个洋人法官代表的是外国势力、殖民遗绪,其判决怎么可能是公正的呢?尽管没有任何公开资料显示,主审法官杜大卫不具有香港永久居民权,但只要法官长相并非是汉人面孔,那肯定就是英国殖民遗毒了。
依循近年中国的治理方略,鼓动好舆论风向后,接下来很可能就是具体的制度变革了。尽管近年来法院常常在政治漩涡的中心,但有关法官遴选、任命的讨论却非常少。在预测中国可能会怎么重塑香港的司法系统之前,应先了解香港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香港法官资格与任命方式
根据《基本法》88条,香港的法官是由独立委员会推荐再经由特首任命,而这个独立委员会的职权行使范围、组成方式,则在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香港条例92章)中有所规定。也就是说,从终审法院法官到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到小额钱债法庭的审判官,这些司法职位都是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然后由行政长官委任的。而推荐委员会则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长、法官、大律师、律师以及三名与法律执业无关的人所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