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评论| 戴耀廷:香港需要中伤法庭罪,阻吓谩骂法官者吗?

在回归前,司法权威还是相当强,公众相当信任司法机关,故我当时的意见是倾向取消中伤法庭罪,不过……

编者按:2014年香港雨伞运动期间,警方在龙和道以武力驱散示威者,警民爆发激烈冲突,其中示威者曾健超从高处向警员淋液体,后来被七名警员制服后找到一处暗角围殴。

香港区域法院日前裁定7名被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罪成,“七警”全被判监禁两年。不少公众人士和建制组织认为判刑过重,部分人甚至以“狗官”、粗言秽语等用语辱骂法官,被指藐视法庭,甚至引起律政司关注。社会人士是否有权评议法官?评议法官有没有界线?越界后应否受到惩罚?《端传媒》邀来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就此争议发表意见。

香港现行法律能阻止这类言论或行为的,就是普通法的“中伤法庭罪”,设立这罪行的目的不是要保障个别法官的尊严或感受,而是要确保法庭有效运作。
香港现行法律能阻止这类言论或行为的,就是普通法的“中伤法庭罪”,设立这罪行的目的不是要保障个别法官的尊严或感受,而是要确保法庭有效运作。

香港律政司司长在2017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演辞中说,人民行使评议法庭判决的权利时,言论或行为是必须“负责任”的。评议者受其政治偏见影响而质疑法官的判决、以粗言秽语对法官作毫无根据的人身攻击、向法官或其他执行法律的人士寄送具威吓性物品,等等言论或行为,都超越了“负责任”的界线,是必须遏止的。香港现行法律能阻止这类言论或行为的,就是普通法的“中伤法庭罪”。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 端传媒编辑部 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