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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英國脫歐案,倫敦高院判決的意義

主權國家與國際組織的關係,不是一條由前者走向後者的單行道……

1973年1月1日,英國正式加入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也就是歐盟( European Union)前身,為此英國國會於1972年通過 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 (以下簡稱 1972 Act),把歐洲整合的基本原則與相關權利義務在該法中予以明定,使得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之後所產生的國際法義務,得以產生國內法上的效力(即使當時歐盟法院已經透過判決,宣示歐盟法律對各國具有直接效力。)

今年6月23日英國舉行公投,超過半數的民眾贊成脫離歐盟,主張留歐的保守黨首相卡梅倫(David Cameron,卡麥隆)因此下台,由文翠珊(Theresa May,德蕾莎.梅伊)接任首相。文翠珊一上台就不斷強調“Brexit means Brexit”(脫歐就是脫歐),更進一步宣示要在2017年3月底前啟動《里斯本條約》第50條,展開為期兩年的脫歐談判。

在此同時,反對脫歐的民眾一狀告上法院,倫敦高等法院於11月初在 Miller 一案中作出判決,認定行政部門不可以在未取得國會事先同意的情況下,逕行啟動《里斯本條約》第50條脫歐程序。換句話說,法院認為:英國是否退出歐盟此一重大政策的決定權屬於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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