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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何建宗:释法是香港法治一部分

今次释法可以分三个层次讨论:释法本身是否违反法治、人大常委释法是否可以接受,还有这次释法在时间上是否恰当。

香港今天迎来了人大常委会第5次对基本法的解释。毫无疑问,回归接近20年,大部分有关“一国两制”的争论都与基本法有关,而基本法争议当中,又以对释法的分歧最大。今次释法可以分三个层次讨论:释法本身是否违反法治、人大常委释法是否可以接受,还有这次释法在时间上是否恰当。

什么是香港的法治?

释法是否违反法治?这首先要问什么是法治,什么是香港的法治?众所周知,香港的法制继承英国普通法传统。但是,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条条文清楚说明两点:香港在回归后保留原有的普通法,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普通法的地位低于基本法,如与基本法抵触,以基本法为准。

这也许是多年来两地就基本法各种争议激烈碰撞,相持不下的关键。对于香港的法律界人士还有很多专业人士和知识分子,普通法是香港法治的基石。它不只是与大陆法相对应的一个法系,还有一整套思考方法、惯例和解释方法;并有相应的文化和价值观作支撑。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官造法”和“遵循先例”,关键是只有法官有权解释法律。这些都与大陆法或者内地法系有很大差别。其中,对于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及其两者的关系,是受普通法训练的香港法律界与内地最重要的分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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