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前写了一篇文章,取笑王慧麟旁征博引,引法律条文去证明港人不享有完整自决权,居然忘记了“天赋人权”的基本道理。但我也多谢王方两位深化讨论。他们毕竟比其他老泛民好些,至少知道必须重新探讨一切,才能应对新时代新挑战。重新探讨,就要对许多从前自以为熟悉的论述,包括自决权和民主,重新检视。
1905年的挪威独立运动
有朋友认为20世纪最早出现的自决权运动,是1919年波罗的海的奥兰群岛。谢谢这位作者,我才知悉这次自决运动。但他们明显不是“20世纪最早”。1905年6月挪威国会通过决议,宣布废止瑞典─挪威联合王国,8月举行公投,结果分离派压倒性胜出,挪威宣布独立。这个事件比奥兰早14年。之前瑞典政府老大不高兴,战争阴霾密布。但两国的工人运动,在社会民主党(当时还是挺坚定的社会民主主义)领导下,积极支持挪威享有自决权,反对战争,结果瑞典皇室也不敢启衅。这是自决运动胜利的典范,也是两个民族和平分手的典范。
人们把注意力放在小小而又不成功的奥兰自决运动,可能是被堂堂皇皇的“联合国”、“国际法”误导,不自觉地把自决权,缩窄到“国联/联合国”、“国际法”承认的范围内。殊不知,这是颠倒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