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决”和“港独”本身都是一种意念,若有人思考或相信这些意念,无论《中国宪法》或《基本法》说什么,或有另一些人觉得它们是如何的大逆不道,那也不可能因人有这些意念而把他入罪。不单是政府在执法上不可能进入人的思想,也绝对不应该以思想入罪,因这是不容于任何现代文明社会的。
我们或许更要问,一些以前没有人会有的意念,为何会在香港这个时空,在一些港人思想中出现了?无论他们只是在思考“自决”和“港独”的对错或可行性,还是在盘算如何能把这意念实现,更重要是问题是,究竟是什么社会或政治因素使这些意念,在他们的思想中浮现?
但当“自决”和“港独”不止于是人的思想,而以某种方式展现出来,那会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就得看展现的方式及所展现的内容了。展现的方式起码可包括:言论、组织结社、合法行动、非暴力的违法行动、涉及暴力的违法行动等。本文只集中讨论有关“自决”和“港独”的言论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