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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姚松炎:丁屋政策是传统?取消丁权,才是回归真传统

讨论香港新界土地权益问题时,常有言“有其历史因素”,却很少详细说明到底是什么历史,因此时常引起原居民与市区居民就土地政策的不同,发生冲突。

姚松炎:丁屋政策是传统?取消丁权,才是回归真传统
2013年7月11日,香港,新界东北马屎埔村。

近期香港因为一宗大𪨶村套丁案,引起公众对新界土地,尤其是丁屋政策的关注。所谓丁屋政策(正式称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即1972年香港政府解决新界原居民的居住问题,恩恤所有男丁一人一生有权在新界兴建一幢三层高,每层700平方英呎的乡村式建筑物,以改善居住环境。然而,因为过去大量原居民把土地卖给发展商,令现时出现男丁空有丁权,却无地兴建的情况,诱使地主与丁权持有人合谋“套丁”,骗取政府,行使丁权,却非自住,实为出售。

套丁没有土地但拥有建屋权的男丁,与拥有地皮但没有丁权的发展商私下交易(未经政府批准及补地价),地产商给予原居民金钱,原居民将丁权转让予发展商建屋,这做法称为“套丁”。

讨论新界土地权益问题时,常有言“有其历史因素”,却很少详细说明到底是什么历史,因此时常引起原居民与市区居民就土地政策的不同,发生冲突。现试从历史及土地行政专业角度分析,何谓“新界土地问题的历史因素”。

关于新界土地法的历史,必须由1898年7月1日生效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The Convention for the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 说起。1898年,英国委派时任香港辅政司骆克(J.H.S. Lockhart),实地考察中国租借予英国99年的新界土地,并撰写报告。(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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