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由香港开埠173年以来,首宗在无“直接证据”下成功入罪的“无尸奇案”说起。
近来,警界、法医和法律界的朋友都在讨论最近宣判的一宗轰动香港杀人案。案件发生在2011年10月的一个晚上,在夜总会任职公关的33岁四川女子秦嘉仪,在香港离奇失踪。家人几个月联络不果,次年1月,哥哥千里迢迢来到香港报案寻人。
警方调查两个月都茫无头绪,直至2012年3月才申请到搜查令,进入秦嘉仪曾居住的单位,发现已经重新装修,警方在该单位内,找到属于秦嘉仪的三条头发,别无其他。这个新装修的住宅单位,找不到失踪者的任何蛛丝马迹。警方于是翻查大厦闭路电视片段,发现秦的男友、任职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董事的陈文深在2011年10月6日晚曾到访,之后又以手推车推着沉甸甸的尼龙袋离去。
2012年4月24日,警方将陈文深拘捕,并控以谋杀罪。今年8月,陈在高等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依例判处最高刑罚──“终身监禁”。不过,起诉过程由始至终无发现尸体、无发现凶器、无目击者、连杀人者的行凶动机也未明,被告亦一直否认控罪。
于是案件判决后,引起社会对谋杀罪的讨论。根据香港警务处数字,过往10年,香港平均每年发生34宗凶杀案。究竟在这个危机四伏的城市,要追踪一宗凶案的真相,把杀人者绳之于法,过程究竟是怎样?
“通常,一具僵冷的尸体,只要仔细凝视他,就会说出一切真相,究竟他是否被杀的!”一名CID(警方刑事调查队)向记者说。但是,当凶案现场什么都没有,有人早已将尸体运到别处弃置时,在执法者永远找不到尸体的情形下,香港警方和法律制度,如何能确保真凶被捕,又不会冤枉好人?究竟一切如何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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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具 保留一切证据
“首先,收到有人报警,警员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确认。之后,警员千万不要做无谓的事情,保存现场证据最为重要。”前警司刘达强紧张地说。
刘达强1978年加入警队,2013年退休。他35年来的警队生涯中,处理过多宗香港谋杀案,包括2000年“康怡花园韩籍女子被杀案”:一名大厦保安员,因为被女住客投诉而失业,其后入屋打劫该女住客,更用刀斩死她。刘达强凭现场留下的两滴血及有指纹的刀套,核对过千组指模、300组基因样本,最终找到看起来不认识死者的凶手,最后将他绳之于法,被告最后被判终身监禁。
“不少军装警员到场,以为自己好本事,弄这弄那,反而消灭了现场证物。正确做法是等待CID到达命案现场。”他进一步透露不少香港的特殊案例,“曾经有警员到达横风横雨的命案现场,立即掏钱到附近商场购买全新吸尘机。因为风雨可能会令现场的毛发吹走流失。等化验人员来,早就什么都没有了。这警员就得立刻把这些证据用全新吸尘机先吸作保留。”他说,作为现场调查的警员,需要取得各种控制样本(Control Sample),例如毛发,以备日后呈堂,因此一部全新、没有经过污染的吸尘机,可能是凶杀案的好帮手,“当然警员会预备全新棉花,胶袋等用具,确保所有样本不被污染。”
他比喻警员就像一部吸尘机,什么都要尽能力在无污染下保留、纪录,之后再交由专家评估。再分析把无可能的东西剔除,“最后剩下的,就是发生命案的理由与真相。”刘达强坚定说。
抓紧时间搜集环境证据
不过要找到真相,其实有时效性。王匡婷是英国鉴证专家,2001年受聘于伦敦Forensic Science Service(鉴证科学单位),专门从事人类基因(DNA)研究工作。2004年被挑选进入Scotland Yard(伦敦警察厅总部,俗称“苏格兰场”),成为鉴证专家。“我的工作范围包括四分之一个伦敦市,这罪案之城,几乎每天都有十宗新的凶杀案。”
对于是次香港这宗无尸奇案,王匡婷也有留意。“其实凶杀案的痕迹不是那么容易被消灭。例如血迹,凶手可能会自我聪明,采用漂白水消灭血迹,但血会渗入各种物料之内。例如有些木地板是透气的,表面会有肉眼看不到的洞位,血不多不少也会渗在其中。”她认为在这类命案的现场,搜集环境证据尤其重要,“忽略了某些细微之处,就不能发现重要真相及证据。”王匡婷强调这些“证据”是有“时效性”,“头发、衣服纤维、手指模,如果没有清理,能保存7至10年,但血迹和DNA可能过了一天就会变差,所以要抓紧时间。”
现场以外的100个可能
在现场搜集证据外,“现场以外”的调查也很关键。“如果案发现场是住宅,雪柜、垃圾桶、书柜上的笔记簿都可能反映一些真相。但调查不会只限于现场,会包括现场之外的大厦CCTV(闭路电视)、甚至通往案发现场途经的街道、垃圾桶、垃圾房等。因为凶手好可能会将行凶工具丢在沿途,也可追踪到凶手的逃走路线。”刘达强分析。
“如果犯人走到通衢大道,警方可以要求运输署、房屋署、甚至机场保留录影片段,因为可以从『天眼』(闭路电视摄录系统)发现犯人踪迹。”不过刘达强亦补充,这种追查要假设案发后两周以内被发现,因为香港的“天眼”一般只会保留录影纪录7至14天。
无尸奇案
不过即使像刘达强如此熟悉调查凶案手法,也不能不承认,秦嘉仪被害的这宗无尸奇案异常棘手。“从前曾有几宗案件找不到死者尸体,只找到尸首的一部分如手指骨、肌肉,最少也可以用作呈堂证供。但今次案件没有一些尸体证据,无尸体,无人死,纯粹用环境证供入谋杀罪,真的前所未有。”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法院的判决目前奉行“普通法”原则。曾担任高级检控官的大律师潘展平认为,普通法体现的是“宁纵无枉”精神,要令被告罪名成立,检控官必须严格举证,判决被告罪成必须“毫无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检控官必须要证明被告有意图杀人或令人受重伤。一旦证据有任何疑点,被告就无罪,或变作误杀罪。这称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Benefit of doubt is to the defendant)’。”潘展平点出,要指证谋杀凶手,多要靠“直接证据”,“一般来说,判刑事案件入罪需要靠直接证据,例如有录影拍下命案现场就是证据,凶刀上有死者血迹、有凶手指纹就是证据。”
但是,秦嘉仪一案是香港开埠以来,唯一一宗检控官完全没法提出直接证据,最后却成功入罪的刑事案件。是次负责秦嘉仪一案的东九龙总区重案组总督察钟志明表明,该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检控只靠“环境证据”。所谓环境证据,就是包括科学鉴证、八达通(香港通用的电子收费系统)行程记录等。潘展平大律师分析,“控方先陈述所有环境证据,看看证据加起来是什么关系。如果作出唯一合理推论是被告杀人,陪审团就可以单凭环境证据判被告罪名成立。”
环境证据罪证确实
秦嘉仪哥哥报警后,东九龙总区重案组2012年1月17日开始调查。警方发现,秦2011年与家人失去联络之前,住在香港淘大花园E座21楼。警方翻查大厦闭路电视片段,显示秦嘉仪2011年10月5日下午4时多回家后,便从未离开,因此推论她已遭不测。
警方在3月30日到上址搜查,却只在锌盘底座下发现3条秦嘉仪的头发,完全找不到血迹、纤维等线索。但是,翻看闭路电视及疑犯八达通卡纪录,警方却盯上了秦嘉仪的情人陈文深。他在2011年10月6日傍晚上秦嘉仪家中,一个多小时后才离开。陈文深之后购买巨型真空袋、手套、除臭剂、螺丝批和保鲜纸返回单位,一个多小时后再离开。次日早上,陈文深带了胶袋及尼龙袋再次返回。半小时后,陈以手推车推尼龙袋离开。
几日后,陈文深要求装修工人两天内来翻新该单位,单位所有家具、电器、私人物品全被清理。其后,陈文深用秦嘉仪的电话发短讯给好朋友及心理学家,报称秦已返内地,又用公司的固定电话致电秦嘉仪手机。不过陈文深没有想到,他公司的电话有录音系统,同时录下了另一部电话响起的声音,令警方发现陈致电给自己手上的手机。大律师潘展平逐步推论,“于是很多情况加起来,能推论被告已经杀死秦嘉仪。”
根据香港法律,谋杀是极严重的刑事罪行,由法官联同陪审团进行审讯。被告是否有罪,要起码由7名普通市民组成的陪审团投票决定,必须在大多数陪审员同意下,才能判决被告罪名成立。此案在无尸体的环境下判刑,法律学者张达明认为“香港法例没有硬性要求谋杀案必须找到事主的尸体及法证等直接证据,只要有充分的环境证供,也可将被告入罪。”大律师陆伟雄亦重申,“证供多寡不是裁判的标准,而是证供是否有力,令陪审团相信罪成结论是『唯一及不能抗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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