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化妆品牌因《环球时报》出手批评而取消与何韵诗合办的音乐会,事件之所以引发公关灾难和国际关注,是因为涉及港人因行使言论自由而遭中国大陆打压和惩罚。这种以“网民”和党媒轮流网上批斗艺人和品牌,借以向在大陆有庞大生意的商业集团施压,最后令艺人丧失赞助和工作机会的操作手法,其实是诸多政治审查的手法之一,并不新鲜。
过去最简单直接的,便是禁播禁售,将有“问题”的作品从媒体的播放清单和唱片曲目中铲除,将相关艺人(如张惠妹)封杀。间接一点的,是媒体和活动主办者自行“识做”,将疑似敏感的作品下架,和干脆不邀请某些艺人。近年较多是“网军”大举在这类艺人的微博洗版,一方面以恶毒留言滋扰和恐吓,另一方面制造“麻风效应”,令本想支持那艺人的民众也得三思。有时网军更会直接行动,在艺人将会表演的场地破坏一番(如淋红油),令艺人因担心人身安全而自动取消演出。雨伞运动后,较为人熟悉的手法便是港人(疑似)在微博举报艺人,重提她/他们过去说过做过什么“反中乱港”的东西,引网军出洞“做嘢”(动手)。
如此种种,旨在发放两个讯息:对品牌而言,就是千万不要聘用“有问题”的艺人,否则大陆生意不保;对艺人而言,就是千万不要触及政治敏感的东西(题材或人物),否则客户不会找你,听众不敢买你,媒体会封杀,演出时会有群众“招呼”,总之大陆市场泡汤!
而为保大陆市场,艺人和创作人不敢再畅所欲言。现今的“大陆市场”,站在我们言论与创作自由的对立面。
真金白银支持香港为本创作
要重夺我们的言论与创作自由,就必须丢掉对大陆市场的幻想。没错,有些艺人或创作人从来不谈社会和政治,当然绝对有其自由驰骋于这浩瀚的市场而不感委屈。但对碍于大陆市场考虑(或头上的唱片公司或老板的大陆市场考虑)而欲言又止的艺人和创作人,放弃大陆市场有是否等于世界末日?
其实约于四年前,我已尽量在文章和公开场合,鼓吹“港人港碟”(现在听来是个不堪入耳的口号),意即港人应团结起来,用真金白银支持为香港发声、以香港为本和不依赖大陆市场的文化创意项目。雨伞后被大陆封杀的何韵诗,某程度上实验了这类概念的可行性。她转型多做现场演出,结合社区文化题材(如“十八种香港”的巡演),令演出的意义超越一般的港式演唱会。另外,她开设网上商店,售卖由这些演出和社区题材所衍生的产品。
总的来说,她的转型成绩相当理想,去年在伊馆、Hidden Agenda和麦花臣体育馆的演唱会也反应热烈,场场爆满。而在刚过去上环普庆坊的“有种的漂亮”音乐会,她更连同当区店舖一同筹划,重现那个被化妆品牌取消的音乐会,有3000人冒著高温支持,令那里的街道迫得水泄不通。这些都证明只要忠于自己、信念清晰、敢为香港发声,和面对打压不卑躬屈膝,香港人还是会以实质行动力撑;即使没有大陆市场,这样的一个歌手仍不致“饿死”。
但何韵诗始终有其独特性,她天后级歌手的身份、本身拥有一定的歌迷基础和雨伞中确立的鲜明立场,是成功转型的重要因素。她的特例并不一定表示消费者就此觉醒,以后便会团结起来支持所有这类形的歌手。事实上,不少以香港为创作题材和从未想过进军大陆市场的歌手和乐队,至今仍是寂寂无名,依然未能以创作和演出维生。
成立民化局的意义和问题
当然,这些创作人未致成功或有很多原因(如作品质素尚待提升),但我们作为香港人,若想孕育多些歌手和作品为我们发声,不想这些歌手和创作人因维生需要而跪拜大陆市场,希望创造一个可以令他们畅所欲言的环境,让他们可免于恐惧地行使言论和创作自由,我们便应将他们从大陆市场里解放出来,在本土市场给予他们更有系统的支援。
于是,我便想到“民间文化局”(下称“民化局”)。没错,我们已有艺术发展局(艺发局),但它现多著重“高雅艺术”,且受制于政府资助和大型商业赞助的取向,有事时更可能会将敏感的作品“下架”,对这里讲及的艺人与创作人作用不大。我构想中的“民化局”,主要是有系统地支援“为香港随心发声”的创作,让它们不需依赖大陆市场也可维生。它需要有以下面向,但各有一连串的问题(以下不能尽录)需要思考:
一、资助:以集资和商业赞助得来资金直接资助这类项目。
这里牵涉(a)集资、(b)审批,和(c)什么项目。
就“集资”而言,“民化局”应以什么性质的团体形式收集款项?是慈善团体?还是公司?若是公司,那要依循什么法例?若规模太大,又会否触及上市条例和证监规管?捐款的人又是否成为股东?股权多少又会否影响“民化局”的资助决定?另外,集资额应先以多少作初创的目标?根据艺发局2014至15的年报,其各项资助的总额达7450多万,“民化局”又是怎样的规模?
至于“审批”,就如艺发局般,则需要不同范畴的审批小组,那应有什么范畴(如流行音乐、魔术、动漫、网络小说、短片等)?由什么人组成这些审批委员?他们怎样产生?初期由筹组“民化局”的委员会邀请,然后民选?若是民选,选民资格又是怎样?而审批时,又以什么准则?考虑团体/项目的意识型态?受惠人数?实验或创新性?由谁来订立这些准则?资助后,又是否像艺发局般需邀“评审机制”,以确保受资助的团体履行他们申请时所提倡的项目(如唱片、音乐会、电影等)?什么人可以当这些审批员?
最后是“什么项目”才符合上述“为香港随心发声”的标准?若街头表演者计划录制以原创和香港社区题材的歌曲唱片符合标准,那青年民建联组成的一队busker(卖艺人),策划类似的唱片,但歌曲希望年轻人积极投入“一带一路”发展,又是否符合资格?香港民族党希望拍短片鼓励港人以革命争取港独又是否符合?“民化局”会否最终只沦为意识形态的判官,或是某种政治取态的人们“围炉取暖”的小圈子?捐款人/赞助人和局方的资助取向又是什么关系?他们若不认同局方的某些取向时,是否可以要求退款?诸如此类。
二、连结:懂得发掘和连结不做(或做不了)大陆市场的中小型赞助商。
为免重蹈何韵诗事件的覆辙,“民化局”在寻找赞助商时应针对没有大陆市场包袱的中小企。可是,中小企在香港的经营已甚为艰难,要它们出资赞助,哪有钱?所以这需要一些艺术策展和业务拓展(business development)的混合专才,将手上的项目和潜在相关的中小企进行“配对”,即:
(a)先了解某个项目(如唱片、短片、么术表演)的理念和所宣扬的讯息;
(b)然后发掘和这些理念和讯息有机会扣连的中小企;
(c)再游说这些中小企联合赞助该项目(即每家只出资一部分,摊分下数额不会太大)。游说这一环会跟下述“推广”的部分有关,即局方需懂得向这些中小企解释赞助某个项目的宣传价值。
上述流程也不一定要以这个次序进行,可以是先集合了一些有兴趣赞助的中小企,然后分析它们共通的特性,再拣选合适的项目与之配对。但就此看来,这里最大的问题是世上有多少这类艺术与商界互通的专才?就算真的有这么的一队人,他们的工资又会否是天文数字?
三、推广:(a)推广受助项目到香港和全球(中国除外)的华人社区;和(b)懂得透过这些项目推广相关赞助商的产品(甚至为它们招商)。
香港的产业近十多年对大陆市场的依赖,往往建基于香港市场太细和不断萎缩之说。这讲法或非全错,但700多万的人口真的不能养活本土的文化创意产业?这里需要“民化局”持续地宣扬“自己文化自己救”的意识,令消费者时刻记挂消费背后“撑香港”的意义,行动上需要就不同的项目构思和筹办不同的推广活动(如试听会、读书会、网上和网下的宣传、优惠计划等)。同时,为补本地市场的不足,局方需要向海外的华人社区推广这些项目,与艺人/创作人到不同的地域进行如小型音乐会或试映会之类的活动。
在推广项目的同时,也要懂得宣扬背后赞助商的产品,并为它们招商,令这些中小企获得赞助的回报。可是,就一些业务只限于香港地域的赞助商(如“明哥茶餐厅”),海外的推广则作用不大。另外人手方面,这里需要懂得扣连艺术和产品销售的专才,但人从何来?
四、教育:(a)令更多人懂得欣赏这类项目的作品;(b)令更多人加入这类创作的行列;和(c)教育赞助商这类项目的宣传价值。
就(a)和(b)而言,“民化局”需主办不同艺术范畴的讲座和工作坊,以补香港普遍艺术教育的不足,借以扩大受众和创作人的基础(如开班教授“摇滚乐欣赏”或“电影拍摄技巧分析”)。就(c)而言,因应中小企人员无暇上课,局方或要进行外展工作,派员“落区”与它们接触,介绍手上有什么项目可以合作,以及赞助这些项目的价值。这里又起码衍生两个问题:一是人手,二是课程是否收费(若收费,如何定价)的问题。
五、开源/投资:除集资和商业赞助得来资金外,以(a)开源和(b)投资的方式令“民化局”可以持续营运。
正如前述,“民化局”需要大量人手和专才推展工作(还未计算大量的行政人员以应付各式的文件与财务工作),开支将甚可观,单靠捐款和赞助以维持营运定不可行,如何开源是一重要课题。例如就个别项目的收入(如唱片销售、魔术表演收益),是否引入与艺人/创作人分成的机制?怎样厘定分成的百分比?亏蚀又如何处理?另外,上述的课程又是否可当作收入的来源?但若课程费用太高、报读率低,又会否消减“教育”的效用?
就“投资”而言,法律上局方能否将其部分收入(捐款、赞助、课程收益)用作投资?投资的回报是否应该向出资的人/机构先作回馈?投资亏蚀时又怎样处理?
“民化局”的构想仍是十分初步的阶段,实行前需做大量研究和解决上述的问题。它跟现行制度中类似机构(如艺发局和民政事务局)的关系和定位仍有待探讨。但在中国因素依然存在的环境里,要重夺我们的创作与言论自由,除了梦要发大一点以外,也要付出更多努力,港人团结的决心也要更大。
(周博贤,音乐创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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