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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非白衣人案”判刑,林卓廷囚37个月
2025年2月27日,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对“721 非白衣人案”的7名罪成被告判刑,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被判监禁3年1个月,另外6名被告分别被判监禁2年1个月至2年7个月。
法官在庭上读出判刑背景,形容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转捩点,也是“东方之珠黯然失色的年度”。法官认为,“政治狂热和黄蓝对垒使社会严重分化,对不同政治光谱的香港人来说有无名及无奈的痛,对整个社会而言却是难容的痛”。
法官认为,本案并非一早有计划筹备的,因此有别于2019年挑战代表公权的警方的一般街头暴动。官称,本案现场闸内人的性质是被动的,是在“白衣人”的挑衅下作出回应,最后演化成双方对峙,破坏了社会安宁;不过,白衣人的暴动和挑衅不能成为非白衣人干犯暴动的辩解,白衣人的暴动“催化了闸内的另一场暴动”。
基于以上观点,法官因应各被告的案中角色、行为和参与程度,采取了较低的量刑起点,介乎判囚2年半至3年半。此外,官基于各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以及案件至今历时多年,对各被告减刑5个月,最终判囚各人监禁2年1个月至3年1个月。
法官认为林卓廷的角色明显有别于其他被告。官同意林在案发现场没有作出暴力行为,但认为他时任立法会议员和政治人物,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亲身前往案发的元朗站自然会产生不同效应,令对峙局面恶化,最终因闸内人伙同效应而要负上刑事责任。
法官提到,林卓廷到元朗站前在 Facebook 发出三则帖文,内容刻意凸显黑社会参与元素,产生“磁石效应”。官质疑,林到元朗站后,在尚未了解现场发生何事之下,便急于指示助手开直播,目的可能不只他自称的“履行公职”那么简单。官认为,林的直播跟帖文产生了“叠加效应”,视觉影像将此前文字的磁石效应进一步扩阔和深化。

法官指,林卓廷当日曾致电警民关系科邓姓警长,“敦促、甚至指示”警方派员驱散朗屏站附近的黑社会份子。官认为,假如林当时是向警方提出“要求保护”,相信“事件的发生便不一样”。官指,林在港铁站内从没致电 999 或再接触邓警长,反而指示他人对染有血渍、断裂的武器拍照,以保存为证物。
法官又称,林卓廷在闸内指示他人不要行近闸机,但又叫他人不要散去、“顶住”、“唔好褪(不要后退)”,同时没有劝阻附近人士射水。官指,林从来没有叫人冷静、没有“和风细雨”地劝解双方,以将对峙情况降温,质疑他的行为是拱火烧油。
法官总结对林卓廷的看法,指林当日到站后以立法会议员、在政坛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身份自居,其作为和不作为没有起到监督警方执法的效果,反而说话挑衅对方、将对方定性为黑社会份子,也没有叫闸内人士迅速安静离开元朗站。官认为,林错判形势,促使闸内人士聚集,使两派互相挑衅的对抗产生“螺旋式恶化”,使暴力变得是必然地、无可避免地发生。因此,官认定林在闸内暴动的角色“明显不过”。
辩方此前提出,本案与“初选案”均涉及政治行为,也是2019年政治大气候的延续,两案应被视为政治相关事件,而林卓廷在初选案被判囚6年9个月,本案部份刑期应与初选案同期执行。官不接纳,指相关说法等同称“一个政治人物犯案越多,便可期待数宗罪行判刑可以部份同期执行,变相把每宗罪行的惩罚退减”。官又指,林已就初选案提出上诉,而本案罪行性质和初选案也不一样。官表示,考虑到林卓廷在“新的政治氛围”下再犯暴动罪的机会可以说是不存在,也考虑到林父母的挚诚请求,酌情将本案的3个月刑期跟初选案刑罚同期执行。
法官还评价了林卓廷呈交的求情信,指林的求情信“文笔畅顺,充满悲情壮志”,还引用了苏东坡的词句,但林“没有感到任何悔意”,对双亲和妻儿歉疚,却“认为无负于人”。官反问:“数十载人世游,D1(指首被告林卓廷)从政经验非浅。人贵乎真,抚心自问,D1 晚上入元朗真是监督警察、保护巿民,调解闸内闸外对垒双方吗?D1 有没有忽悠他人,甚至自己呢?”
黎智英续作供,庭上自称政治犯、遭法官警告
壹传媒(已停运)创办人黎智英及《苹果日报》相关的三间公司分别被控《港区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刊印、发布、邀约发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2月审讯继续由黎智英作供,由控方提问。
第132日审讯上,控方提及张剑虹(前壹传媒行政总裁、本案从犯证人之一)曾在 WhatsApp 群组表示正找人手翻译黎的专栏文章。控方指,黎早前供称不知道其专栏文章被翻译成英文,但张在群组有提及此事,质疑黎说谎。黎指自己当时忽略了这个讯息,并反问:“你要知道,我的文章被翻译成英文并不是罪,但在法庭上说谎是罪,你认为我会将合法的事变成非法,让自己被定罪,以显示我不仅是政治犯、还是个白痴吗?”
法官杜丽冰闻言,即对黎表示:“你不是政治犯,你在这里面临刑事指控。”黎回答:“你可以有你的观点,我也可以有我的观点。”杜厉声警告:“我最后一次告诉你,这里是刑事法庭,你跟政治无关(⋯)黎先生,你想将政治带入这个法庭?不可以。”黎只能笑称:“原来如此。”
第135日审讯上,控方展示黎于2020年1月5日刊出的一篇专栏文章,内容提到“这场逆权运动正促使中共加强对学生换头洗脑,教育局长杨润雄已对教育界文革式施压,明言学校认为涉事‘反送中’教师‘没有问题’,学校、校长的态度立场就可能‘有问题’,如果觉得校长不能胜任,可以取消其校长资格。中共加强对学生换头洗脑已然启动”。

控方质疑黎的指控有何基础。黎回答,当时香港开始有所谓的“爱国”教育,而爱国教育是一个“洗脑过程”。他续指,爱国若是自愿的,那就是高尚的,如果强制执行爱国教育,则是错误的:“国家本来就是为人民服务,但把仆人置于主人之上是错误,这是颠倒真理。”
控方称,黎藉该文章煽动对中央及特区政府的仇恨和不满,透过非法手段改变香港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引起居民间的不满,煽动人们使用暴力和不守法;对此,黎一概不同意。控方又指,黎在2019年至2020年间没有谴责过暴力,因为他想反政府运动延续下去;黎不同意。控方再问,于同一时期,黎希望控制暴力,因为他不想失去国际社会的支持;黎同样否认。
第139日审讯中,控方提到黎曾在节目称“习近平不是在消灭他的敌人,而是在消灭香港人民”。黎解释他当时是指习要消灭反对声音,“像是令我们消失”。控方质疑黎的说法没有依据。黎称“整个香港已经完蛋,现在已经没有声音了”,并否认当时说法是要制造恐惧、煽动观众讨厌习、引起仇恨和煽动他人不守法。
当日审讯中,法官杜丽冰关注黎提到的“独裁”是什么意思。黎解释,他想摆脱独裁,而中共是独裁,并称:“我们是香港人,中国与我们无关(⋯)中共是中国的,与我们无关(⋯)只有中国人民才能摆脱中共,我们是香港人。”杜官反驳:“我们是中国人。”黎回应:“我们是香港人,因为有一国两制。”杜官问:“你的皮肤是黄色的吗?”黎反问:“我是黄皮肤,就能被认定是中国人?”黎续否认自己是中国人,强调自己是香港人。法官李运腾加入质问,指黎曾表示不同意“港独”。黎同意,但强调自己认同一国两制。
在140日审讯中,黎就前一日的说法主动作出澄清,称自己否认是“中国人”,指的是否认“中国内地人(Mainland Chinese)”身份,但认同“香港中国人(Hong Kong Chinese)”身份,跟他此前回应主问时的证供一致。黎还补充:“中国作为我的国家,我爱中国,但不爱中国政府。”
当日审讯中,控方展示黎于2020年7月5日刊出的一篇专栏文章,并问黎当时害不害怕《港区国安法》。黎回答他当时担心《国安法》、警惕《国安法》的后果,但并不害怕。控方质疑,假如一个人的行为合法,《国安法》生效后不会有任何后果。黎回答:“你永远不会知道。”黎续解释,即使所做的事合法,也会有后果,因为《国安法》的红线很模糊。控方此时指出,黎从来没有撰写一篇文章要求人们不要违反《国安法》。黎反问:“我有责任这样做吗?我想每个人都知道不要违反《国安法》,难道我见到每个人,都要告诉他不要犯法吗?”
支联会案延期开审,邹幸彤申海外证人视像直播作供被驳回
支联会(已解散)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高等法院于2月21日召开第一次审前覆核。法官李运腾在庭上指出,邹幸彤提出两项申请,第一项关于她拟传召的专家证人,第二项关于她拟提出“撤销公诉书”。另外,官指本案原定5月开审,但因其他案件超时,本案最早也只能排期于11月审理,法庭就本案延期非常抱歉。
辩方于庭上透露,何俊仁拟改为认罪,目前正与控方商讨。法官暂定何一方就会否改变答辩意向,需于14天内向法庭提交书面通知。另外,邹幸彤提出两项申请。第一项关于她拟传召的专家证人,冀厘清专家证供是否与案件具相关性而可以呈堂。第二项关于她拟提出“撤销公诉书”,基础是控方“根本没有提供案情,令辩方无办法聚焦审讯议题,不清楚(控方认定的)非法手段是什么,不知道怎样作出准备”。
各方一轮商议,法官指本案聆讯日子最早可定于11月3日,当日将会处理邹的申请,正式答辩定于11月11日。

邹幸彤去年就本案申请海外证人以视像方式直播作供,并且争议港府推动《基本法》第23条立法修例是针对其申请。高院三名法官早前驳回邹的申请,并于2月10日颁布判决理由。判词指出,“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是指在同一案件中与讼双方的待遇,而《基本法》第23条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限制法庭就国安案件不得批准海外证人通过直播作供,做法适用于控辩双方,因此未对辩方不公。
三名法官裁定,修订条例已经合理平衡个人权利,符合宪制规定。判词还引述政府当局指,无法排除身处海外的证人在作供时受到骚扰或胁迫,而国安案件必须要排除相关风险。
邹幸彤曾对此观点提出质疑,指没有证据显示国安案件较其他案件有更严重的证人被骚扰、证据被干预的情况。然而,判词直指邹的说法是“完全漠视在香港境外确实有不同人士及组织,锲而不舍地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更无视某些国家对中国抱有不友善甚至敌对的态度”。
判词引述保安局的公众咨询文件,指香港特区近年面对国安风险,包括煽动群众对国家根本制度、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机关的憎恨,境外势力进行扶植代理人及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等,“由此可见”危害国安风险和威胁真实存在。
至于邹争议港府修例是针对其申请,判词认为邹的说法“纯属臆测”。判词指,涉案修订在排除国安风险和维护司法公正上有实际需要,跟邹是否作出申请没有关系。
记协主席郑嘉如对《华尔街日报》提私人检控,披露律政司曾建议不起诉
2024年6月当选香港记者协会(记协)主席的郑嘉如,在当选后不足一个月遭《华尔街日报》以“职位重组”为由辞退。郑认为解雇跟她参与工会有关,因此就雇主涉嫌干犯两项《雇佣条例》下“阻止雇员参与工会”相关控罪提出私人检控。郑一方在庭上披露,律政司曾建议劳工处不检控雇主。
东区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开庭,被告为《华尔街日报》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第一项控罪指,被告作为郑嘉如的雇主,于2024年6月21日至22日期间作出一项行为,旨在阻止或阻挠郑行使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32章下成为已登记的职工会理事的权利,即要求郑竞选记协主席一职前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而该申请将被拒绝,若郑竞选或担任记协主席,则不会继续受雇。另一项控罪指,被告作为郑的雇主,于2024年7月17日因郑行使其权利,即担任在《职工会条例》第332章下登记的职工会理事,而终止郑的雇佣合约。

郑一方在庭上披露,郑于2024年11月向劳工处提出申诉。12月6日,劳工处回复,称郑就是否起诉雇主征询律政司的建议;同月20日,处方再度回复,称律政司建议不作检控。
另外,郑一方指出,律政司称需要八个星期考虑是否介入私人检控,要求法庭押后审讯。郑一方认为案件牵涉一家大型国际新闻公司威胁解雇员工,涉及公众利益,法庭应该迅速和妥当地处理案件。
郑嘉如于去年6月22日当选记协主席,7月17日遭《华尔街日报》辞退。郑此前透露,其上司在记协执委选举前夕要求她退出竞选及辞任执委,指她作为《华尔街日报》员工“不应该在香港这一类地方推动新闻自由”,并指其《华尔街日报》职位与记协职务无法共存。
林卓廷披露 ICAC 调查游乃强一案,终院处理律政司终极上诉
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因披露“721 事件”发生当晚带队搜查南边围的警司游乃强受廉政公署(ICAC)调查,被控《防止贿赂条例》下“披露受查人身份罪”,原审被定罪及判囚,上诉至高等法院获裁定得直及撤罪。2月12日,终审法院处理律政司提出的终极上诉,法官押后裁决。
林卓廷一方上诉指,林作出披露时没有提及游同时涉及贪污受查,因此没有违反相关法例。律政司一方在终极上诉时提出主张,《防止贿赂条例》“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旨在维护廉署调查的完整性,条文禁止向公众披露受查人身份应不限于贪污相关罪行,而是包括所有廉署有权调查之罪行,因此林在记招上披露游被廉署循公职失当罪方向调查亦属违法。
审讯期间,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就律政司对条文字句的诠释提出质疑,指出若按律政司的诠释,将出现向公众披露受查人姓名有罪,但向受查人作出同样披露却无罪的情况,反问:“怎可能是对的?”
常任法官李义也指出,若受查人获告知自己受查,就可以处理证据、与同犯夹口供,甚至离开香港,后果也是妨碍廉署的调查。李义称无法理解律政司一方陈词,甚至一度问律政司一方为何要提出上诉。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师沈士文指出,案中林卓廷并非游乃强的朋友,控方案情从未指控林通风报信,因此今次终极上诉纯粹关于如何诠释条文字眼,而律政司一方的诠释过于广泛,不可能正确。同时,法庭考量的应该是对现行条文的诠释,至于现行条文是否足以维护廉署调查应交由立法机关考虑。
商人黄百鸣涉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被起诉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5年2月27日发出新闻稿,指商人黄栢鸣(艺名:黄百鸣)涉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而被起诉。据报道,黄栢鸣当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后至3月27日再讯,期间黄准以20万港元保释。
证监会新闻稿指出,黄涉嫌于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间,怂使或促致另一名人士进行“天马影视”的股份交易,而黄当时为天马影视的主席兼控股股东,掌握他知悉属于天马影视内幕消息的消息。
据报道,天马影视由黄栢鸣于2012年创立,主要从事电影及电视剧制作。天马影视于2012年10月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2015年9月在“主板”上市。黄后来出售天马影视控股权益,天马影视也于2018年3月易名“传递娱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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