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提及的移工是指移民家务工,在香港俗称外佣。
两年半前,Tia从印尼来到香港当移民家务工,与雇主同住在元朗锦上路地铁站附近。除一般家务外,雇主要求Tia刷墙、用散发着恶臭的尿液浇花,有时每周一天的法定休息日也没得放假。
在家乡断断续续的网络讯号中,Tia透过翻译员告诉记者,雇主也要求她去其餐厅帮忙购买食材、洗盘子——尽管法例禁止雇主要求移工从事家务职责以外的工作。
为了谋生,Tia对不合理的要求全部照做。然而,雇主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她无法寄钱给女儿和家人,意味着她背井离乡所忍受的一切,都失去意义。
她为该雇主打工18个月后,终更换到另一家雇主,然而好运并未眷顾她。她被安排睡在厨房的地板上,狭小、寒冷,且没有隐私。第二任雇主亦不顾她是穆斯林,强迫她一同吃有猪肉的食物,而主食往往只有半碗米饭。Tia时常感到饥饿,晚上也休息不足。
忍耐了11个月,她想再换一个雇主,这次却失败了——尽管已找到新雇主,香港入境处却拒发工作签证,她必须在两周限期内离开香港。
根据入境处规定,移工来港工作要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合约,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期限内转换雇主:旧雇主因调职或移民而迁往外地,旧雇主在合约有效期间死亡,旧雇主因经济上有困难而不能继续履行合约,以及,有证据显示移工收到了苛待或剥削。
如果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况,这些有意提早终止合约并更换工作的移工,或会被认为是“跳工”(Job-hopping),被拒发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