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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霭仪:减低香港立法会法定人数,违宪不违宪?

若法定人数变为20人的修订是违宪,假如在某条法案进入全委会阶段时有议员要点人数,而人数少于35,那么通过了的法例是否有效,便大成疑问。

吴霭仪:减低香港立法会法定人数,违宪不违宪?
2017年12月15日,民主派议员在立法会会议厅外拿着反对修改《议事规则》的横额,并高呼口号抗议。

【编者按】香港立法会《议事规则》修订案,主要为建制派为阻止议员拉布而提出。12月15日,在多名民主派议员被逐出会议厅的情况下,修订获得通过。民主派正商讨提请司法复核,建制派亦拟提请人大释法。更多关于《议事规则》修订的内容,请参阅我们早前的报导

建制派议员提案修改《议事规则》,将立法会会议中“全体委员会”部分的程序的法定人数减至20人。由于立法会有一半议席由功能组别产生,建制派只要尽责出席会议,民主派便无法藉点人数造成流会而阻碍官方项目通过。减低法定人数,实在是方便建制派不必分配那么多人手留守议会。

然而,改变法定人数并非修改议事规则那么简单,问题是此一修改是否违反基本法,若违反,则修正案通过也属无效,将来在立法程序中会遭到议员挑战不够法定人数,因而无权通过法案。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其实主席有责着议员先弄清楚,事至如今议员必须考虑清楚才投票。先前立法会主席取得的法律意见表示,“全体委员会”是立法会会议的一部分,第75(1)条所规定的法定人数(“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同样适用。减低法定人数违宪。但建制派议员另寻法律意见,认为立法会有权自行修改,并不违宪。谁的意见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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