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释宪之后,台湾距离同志婚姻还有几步?

台湾同志婚姻合法化之路,释字748是重要驿站、为“同志们”提供了充足而充满善意的粮草,但却绝非最后终点。
台湾同婚法案 being queer 台湾 LGBTQ+ 家庭

2017年5月24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做出748号解释,宣告现行《民法》中“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显属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也与《宪法》22条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此解释文让台湾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工作再度往前推进,同性结婚的可能性看来水涨船高,却又暗藏风险。

究竟在台湾现行宪政体制中,大法官解释是什么?引起世界瞩目的748号解释又说了什么?在未来两年之内,同志婚姻还需要攀过哪些大山?

中华民国《宪法》最受爱戴的一天

2017年5月24日,同性婚姻支持者在台北市内举行集会,在听到立法院宣告《民法》不允许同性建立“亲密、排他、永久关系”的相关规定违宪后,支持者立刻呐喊欢呼。
2017年5月24日,同性婚姻支持者在台北市内举行集会,在听到立法院宣告《民法》不允许同性建立“亲密、排他、永久关系”的相关规定违宪后,支持者立刻呐喊欢呼。

台湾在1945年结束日本殖民统治后,被纳入中华民国疆域,此时民国的宪政体制早已因国共内战而扭曲变形,其后漫长的戒严、白色恐怖时期,更让人民与《宪法》的感情无处谈起。解严后,又遇上“天然独”思潮崛起,让这部《宪法》显得处处不合时宜。此刻,引起年轻族群如此广泛的热情,实属难得。

以“中华民国”为框架的台湾《宪法》,因“大中国”思想内核,近年来本已备受年轻“天然独”世代冷落,然而,释字748号在今日正式出炉,作为“中华民国宪政体制”不可分离的一部份备受肯定,让不少法界人士戏称“今天说不定是这部《宪法》来台后,人民宪法感情最高涨的一天!”

在这句笑言背后,实对中华民国、对台湾而言都有深沉的历史哀伤。

对于多数的第三世界民族国家而言,《宪法》必定是经历艰苦的流血斗争而来,备受国民珍惜。但台湾在1945年结束日本殖民统治后,被纳入中华民国疆域,此时民国的宪政体制早已因国共内战而扭曲变形,其后漫长的戒严、白色恐怖时期,更让人民与《宪法》的感情无处谈起。解严后,又遇上“天然独”思潮崛起,让这部《宪法》显得处处不合时宜。此刻,引起年轻族群如此广泛的热情,实属难得。

这部未曾与台湾人好好培养感情的《宪法》,受德国威玛共和宪法影响甚深,带有浓厚的社会主义色彩,大法官制度设计也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类似,采取集中审查制度——法律是否违宪,只能由专属的法院进行审查,大部份欧陆国家采取此一制度。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由大法官会议所做出的解释,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可谓位高权重、责任重大。除了解释《宪法》,15位大法官甚至有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的权限。这15位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并进行任命,并从其中选出司法院正、副院长,每一位人选都必须是资深的法官、检察官或声誉隆重的法学菁英,自然不在话下。

而本届大法官在进行提名资格审查时,即有多位人选对同性婚姻表达开放或支持的立场,院长许宗力更曾公开表示,假设同性恋被证明是病态、不正常的,他会“倾向现行法只许一男一女婚姻的规定合宪,反之,我倾向认为现行法违宪,违反平等,”拐弯支持同性婚姻,亦与释字748号采取的论述思路非常雷同。

由此,释字748号的论述基础有二:《宪法》22条所保障的婚姻自由、由《宪法》第7条所保护的性倾向平等。

自由、平等,与“华人传统家庭伦常”

2017年5月24日,反同性婚姻的抗议民众聚集约50人到司法院大门口,有示威者拿著“台湾不欢迎同婚”的标语。
2017年5月24日,反同性婚姻的抗议民众聚集约50人到司法院大门口,有示威者拿著“台湾不欢迎同婚”的标语。

环绕自由、平等两大核心、以个人为权利主体释字之外,在强力争议下,大法官亦尝试回应“华人传统家庭伦常”。

首先,大法官指出,台湾无配偶的适婚人民本有结婚自由,要不要结婚、跟谁结婚,都是个人的自主决定。是否能自主决定,攸关国民人格是否能健全发展、人性尊严是否能得到维护,所以,是否能自由结婚,乃是人民的重要基本权利。以此基本权利出发,只要即便两人是相同性别,如果想以“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就应该受到婚姻自由的保障。而在台湾现行《民法》972条规定中,仅以“男女”当事人为主体,未处理同性伴侣议题,大法官认定这显有瑕疵。

除此之外,“平等”亦是本次大法官解释的论述核心。虽然按照《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中并未列出“性倾向”做为一种歧视事由,不过在本次释字中,大法官也清楚认定,这几种事例“只是举例”,不在《宪法》条文内的身心障碍、不同性倾向者,也该适用。

环绕自由、平等两大核心、以个人为权利主体释字之外,在强力争议下,大法官亦尝试回应“华人传统家庭伦常”。

在解释文当中,大法官申论“如认婚姻系以保障繁衍后代之功能为考量,其著眼固非无据。然查婚姻章并未规定异性二人结婚须以具有生育能力为要件;亦未规定结婚后不能生育或未生育为婚姻无效、得撤销或裁判离婚之事由,是繁衍后代显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同时“倘以婚姻系为维护基本伦理秩序,如结婚年龄、单一配偶、近亲禁婚、忠贞义务及扶养义务等为考量,其计虑固属正当。”

除此之外,大法官且不忘再次宣示“(同性婚姻)亦未改变既有异性婚姻所建构之社会秩序;且相同性别二人之婚姻自由,经法律正式承认后,更可与异性婚姻共同成为稳定社会之磐石。”这与反同方恐惧的“毁家废婚”可说大相迳庭,虽仍回避了同性伴侣“人工生殖”或“收养”的战场,但可说是张开双臂、将同志再次纳入稳定的婚姻家庭体制。看似一号“重写”家庭定义的释字,仍可见伦理秩序、稳定社会磐石的身影。

不过,在同志团体喜出望外、欢欣鼓舞之余,大法官最后仍谨守权力分立界线,将立法责任还给国会。释字虽多方肯定同志婚姻的必要性与价值,也画下两年的定期失效期限,但“以何种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

究竟同志运动是否能够如愿修改《民法》972条、重新定义婚姻?亦或选择妥协退让,收下一部被批为“隔离但平等”同性婚姻专法?未来两年之内,将见分晓。

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台湾同志婚姻合法化之路,释字748是重要驿站、为“同志们”提供了充足而充满善意的粮草,但却绝非最后终点。

讀者評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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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相愛的兩人在一起是件好事

  2. 呵呵呵呵呵。

  3. @知秋葉
    為了視障者,把道路鋪上導盲磚有不合理嗎?為了身障者,全世界都致力於發展與建設無障礙空間,公共場所也規定需有無障礙設計。再者,並不會因為無障礙設施的設置,讓所有人都變身障者,也不會讓非身障者無路可走,但會讓身障者的生活品質大大的提升。
    照你的比喻邏輯,同性婚姻合法並不會影響異性戀者的結婚權利、個人家庭生活,那麼異性戀者到底有什麼理由反對?

  4. @知秋葉
    社會上總有人的權益會在一般情況下受到主流的擠壓,這些人的權益要由誰來維護?當然就是國家啊,就是法律啊
    法律不保障弱勢,意義何在?

  5. @知秋葉
    先不讲将同性恋者和视障人士类比是不是恰当。你的类比并不合乎逻辑。
    同性恋能结婚代表所有异性恋者都“只能”和同性结婚吗!这显然并不是现在的情况,异性恋依然可以和异性结婚,所以为什么叫“把所有道路全鋪上導盲磚”?不是还留了大部分没铺盲砖的路让人走吗?所以有从何谈起“要讓大家都變同志”?
    要么你现在就去找个视障人士跟他说:铺盲道是为了你们视障人士方便,你愿意叫它什么都好,但是请不要把“盲道”叫做“路”,不要说你们“走盲道”是在“走路”!你们这是要让所有人都变盲人,是扰乱社会结构与价值。

  6. 保障視障是對的!但不能為了保障視障者,就要把所有道路全鋪上導盲磚、把所有道路都變殘障道路啊!
    並非不保障少數人,但若為此破壞社會結構與價值是否恰當。
    大家可以用權益保護法來保護同志族群,但不能因為認為被歧視,就要讓大家都變同志。
    保障視障是對的!但不能為了保障視障者,就要把所有道路全鋪上導盲磚、把所有道路都變殘障道路啊!

  7. 突然想起来,那个会在所有LGBT新闻下面刷屏的 Jro Li 好像还没出现。

  8. @枕溪 在台灣同志戀是合法的喔,應該說他們沒有犯法

  9. 請問如果統一,同志還可以結婚嗎

  10. 大陆已经抓紧对这方面的公益宣传活动人员施压了。短期内大部分人还是会选择自保为上吧。

  11. 台湾此举将是亚洲之富,大陆也抓紧啦~

  12.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明示: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年:修法寬限期間,逾期,則所解釋的法規/法條失其效力或另有法律效果(如本解釋文),這是大法官經常的做法,如釋字718號、釋字670號等。
    修正或制定:修改民法相關規定,或另定篇章,或另立專法(現在有同性伴侶法和同性婚姻法之爭,同志團體主張修改民法,使婚姻不分異性與同性)
    結婚登記:台灣採婚姻登記制,形式要件規定於民法第982條,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即使二年期間內未完成修法,二年後亦可登記)

  13. 回覆某樓:
    所謂的「兩年期限」是指「大法官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之內修訂相關法條」,所以才會有最慢兩年之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說法。

  14. 實質上已經合法了⋯⋯

  15. @枕溪 憲法凌駕於所有法律之上,大法官解釋違憲就表示兩年內同志必須合法結婚,無論修法的方法為何,如果立法院立法程序太慢也會直接依現行民法實行

  16. 总有人对别人的进步冷嘲热讽,不懂三权分立体制的去百度一下就行了

  17.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释字第748号,宣布现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权已属违宪,行政与立法机关需在两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达成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两年后若未修法完成,同性伴侣将直接适用现行民法加以保障同性婚姻的自由平等。——维基百科 (前面手滑了…… )

  18. 仍有个疑问想确认下,不管是修改民法还是通过专法,是否意味着台湾最迟在两年后同性恋合法? 文中的两年定期失效期限又是什么?

  19. 仍有个疑问想确认下,不管是修改民法还是通过专法,是否意味着台湾最迟在两年后同性恋合法? 文中的两年定期失效期限又是什么?

  20. 不如去改名叫同志端吧⋯⋯哈

  21. 台湾加油↖(^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