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危机引爆社媒热论后,能否有真正的公共卫生制度讨论?

在频频曝出的公共卫生危机中,媒体究竟应该扮演何种角色?此次疫苗事件理应成为相关公共讨论的良好起点。
中国湖北省,一名工人在疫苗实验室工作。
大陆

过去一周,中国社交媒体被两篇关于疫苗的新闻引爆。一则是对价值数亿人民币的山东生产的疫苗,脱离冷链(冷库保存、运输、库存)流入全国18个省区可能致命的一起大案的报道。 官方随后公布了涉案者分布于包括18省的销售上下线名单;另一则是财新网记者郭现中重新发表三年前自己在《南方都市报》任职时所写的一篇图片新闻,孩子们的痛楚眼神击中了无数个中国家庭。

消息爆出数小时之内,包括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在内的社交媒体上的讨论完全被疫苗的话题所占据。随之,又一轮关于这些报道“制造恐慌”、“缺乏证据”、“胡说八道”、“利用悲情赚取眼球”的指责,以及对公众是“乌合之众”的批评,也毫无意外地在新闻业界和公众中引发争论。

这一类的言论几年来屡见不鲜,从淮河污染中农民的癌症是否由水污染引发,到PM2.5会不会减少国人寿命,不必一一举例,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

事实上,自2010年以来,已有多家中国媒体深度调查疫苗的种种问题,比如2010年《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王克勤刊发的《山西疫苗乱象调查》 、《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刊发的《谁管得住问题疫苗》、财新传媒记者李妍等人在2013年刊发的《疫苗忧患》 等等,不一而足。所涉及的问题疫苗爆发地区也波及全国。记者从若干起疑为疫苗注射导致死伤的个案出发,揭露的问题包括疫苗运输中脱离冷链进行销售、疫苗质量不达标、疾控部门“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等,涉及到制度运行和监管中的多个环节。

5年过去了,从各地不时爆出的疫苗新闻来看,这些问题并无改观。倒是社交媒体上的争论焦点,自媒体账号的作者和很多评论者的言论,从对防疫制度设计、运行和监管的质疑,转为 “失效疫苗是否会对接种者产生危害”,或是指责报道者“胡说八道”、缺少将个案中的当事人与因疫苗注射而致伤、致残、致死联系起来的直接证据。

脱离冷链的疫苗究竟有无变质、变质的疫苗是否会致病、受害者遭受的巨大身心伤痛,究竟是“偶合因素”还是注射不合格疫苗所致,这是公众无法回答的问题。这个部分的工作,理当由科学工作者在严谨的调查之后给出结论——前提是:1、他们能够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独立和公正科学地完成这一工作;2、需要的证据在科研的过程中能够不被利益链的多个环节破坏和藏匿;3、所得到的结论不会因政治因素而被扭曲或湮没。

然而,公众无法回答,不意味着他们没有权利质疑和追问答案。令我深感惊讶的是,一部分评论在指责报道煽情和呼吁公众冷静的时候,字里行间隐隐带着这样的意味:这是“科学”,拿不出科学证据的人,就不要瞎说瞎问,否则,就是在制造和传播恐慌。

中国安徽省,一名男孩在接种麻疹疫苗。摄:STR / AFP
中国安徽省,一名男孩在接种麻疹疫苗。

以“科学”的名义?

在近来频频曝出的公共卫生危机中,媒体究竟应该扮演何种角色? 联想起在中国当代语境中以“科学”的名义,对新闻报道履行议程设置功能进行批评的种种观点,这一问题或许更加值得思考和讨论。

新闻报道理应尽可能做到事实准确、逻辑清晰,调查性报道中应力求证据扎实,让读者信服记者的结论,在信息相对公开和透明的语境下,这些新闻报道的技术规范和伦理守则,并无太多异议。

但是,就疫苗问题而言,中国的现实状况是,疾控部门既是制度的设计者,又是疫苗的采购者,注射过程的执行者,同时,它还是相关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从诸多当事人的个案中可知,孩子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之后家长奔走于疾控部门的各个分支机构之间要求取证和鉴定,被拒之门外的情况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要记者以一己之力,获得从采购、生产到运输、销售、注射及事故鉴定各个环节的完整证据链,岂非天方夜谭。

几年前在一次国内环境报道的会议中,我曾经参与一场就环境与健康问题报道爆发的激烈争论。争论的核心,集中在记者是否应该拿出在科学意义上能够站住脚的“闭合证据链条”,报道才能成立?例如,如何确认特定个人的疾病或死亡不是因遗传因素导致,而是来自污染造成的伤害?即使能够确认,又如何将这些个案推及整体,认定污染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了广泛影响?

对此,两位理工科出身的“科学派”记者的观点是,如果记者没有“科学”的闭合证据链,报道就不能刊发,依据这一标准,如诸多关于河流污染与沿岸癌症高发问题的报道,皆属“吸引眼球”之作,不是严肃的新闻。

这个观点,乍一眼看上去很有道理——“科学”是多么神圣的名词,它代表了准确、正确,代表了不容置疑的权威。所以,拿不出科学的证据,那些民众遭受的苦难、伤痛,似乎就失去了报道的核心价值。

“闭合证据链”是否可能?

情况真是如此吗?我的观点和我几年前与《“疫苗之殇”是胡说八道》的作者讨论时的看法并无二致。不妨在这里重复一下我对此类观点的两个质疑:

1、如疫苗事件、空气、河流和土壤污染这样的问题,目前的科学研究是否能够提供排他的证据,证明某些个案中的当事人不是因其他因素而仅仅是因为上述因素而受害?

2、如果科学研究无法提供证据,作为一种公共事业的传媒,是否就能够对当事人的遭遇和诉求听而不闻?是否就能够对这些广泛影响民众生活的问题视而不见?

就目前的公共卫生研究水平而言,要证实某些个案中受害者所主张的伤害来自某个特定的公共卫生问题,而非某些偶合因素,尚有待时日。更何况,“科学派”所主张的“提供闭合的科学证据链”,其前提应该是,在这条证据链上的公共机构,都能够提供调查所需的所有科学证据,公开所有信息。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大规模流行病的数据掌握在疾控部门和研究者的手中,记者纵然能够证明个案的相关因果关系,但要证明其影响的广泛程度,所必须的这部分证据,由于可以想见的原因,其获取可谓难上加难。

公众享有了解对自己健康威胁因素的知情权利,但这一合法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这正是目前疫苗报道引发汹汹民意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在信息不公开甚至相关机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下,诸多个案清晰地显示了知情权实现的难度,所谓获取“科学”的闭合证据链,在多数情况下只是梦想而已。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当年调查疫苗案的记者,还是为疫苗受害者维权的律师,都因为这些调查报道和维权援助受到不同程度的压力,其理由往往是“制造恐慌、耸人听闻”,由此,相关的调查无论在技术可能上还是现实情境中都无法继续深入。“无闭合证据链不报道”这种貌似“科学”的主张,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往往成为压制公共事务讨论者借力打力的托词。

新闻机构所承担的应是社会瞭望者的功能。这个“瞭望者”,应该本着报道事实、不夸大其词、不恐吓公众的原则传播信息,但是,它对当事人遭遇的详尽描摹,虽然在初期可能缺乏科学意义上的证据,但恰恰是公共议程设置的起点,有了这个起点,公众敦促政府和科学工作者解决相关问题才成为可能。

在这个阶段,记者的本职工作不是给出科学的解答,而是引发公众关注,倒逼政府公开信息,修正制度漏洞,强化监管及问责,同时,记者报道还能够敦促科学工作者加强这些方面的研究,为公众提供更多科学和全面的资讯。

公共卫生报道的首要职责在议程设置

无论是疫苗案、还是PM2.5等涉及环保议题的新闻报道,本质上都首先是公共卫生报道,而不是科学报道。两者都要求事实的准确,但也存在功能区别,个人认为,其差异在于,后者的报道如发现某种基因等,需要记者通过采访获得科学家提供的完整信息和证据链,以证实其科学发现的可信度。但是公共卫生报道的责任则在于,它的职责是通过个案和现象警示公共卫生领域的重大隐患,进行公共卫生的相关议程设置,引发公众关注,进而督促政府进行制度修正和变革,消除隐患,以此增进公共福祉。其间,科学知识的普及是必要的,但目的是为了使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公开和理性的探讨,而不是为了指责参与探讨者“不懂科学”因而不足以享有讨论的资格。

这一领域的报道的目标可以分为几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通过对个案及现象的报道引发对公共卫生议题的关注,它强调的是对个人遭际的准确细致的描述;第二阶段,进行相关议题的知识普及,帮助公众认知当下状况,评估其危险性,督促政府应尽快公布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探讨。第三阶段,通过公众的讨论监督政府修正制度漏洞,问责相关职司。记者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力求准确,但个人认为,其目标并非以一己之力去获得科学研究所必须的准确结论、提供可资重复验证的数据。它的价值恰恰在于,通过记者的报道引发公众关注,从而倒逼政府修正制度设计、运行中的漏洞,严格监管程序。

财新网的报道来自三年前的南都旧稿,在编辑过程中固有可资商榷的细节,但我觉得,这一轮的话题引爆本身,恰恰反映出中国大陆民众在公共卫生问题上的巨大不安全感,以及对政府几年来监管乏力的深深失望和愤怒。旧稿引发新反响,难道首先问的不应该是记者报道的问题为什么这么多年却没有得到解决? 难道不应该鼓励更多的记者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和报道,却以“制造恐慌”的批评阻滞他们前进的脚步?

回想起SARS、毒奶粉等几起举世震惊的中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爆出的事实往往可以用”没有最坏,只有更坏”来形容。公众的恐慌与其说来自“无知”,还不如说来自因信息闭锁的“不可知”产生的巨大无力感。疫苗安全问题已绵延数年之久或许更长时间,但却始终未能得到切实关注和解决,此次事件理应成为相关公共讨论的良好起点,各方督促政府公开信息,协力深入调查,促进理性的公共讨论。把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对“制造恐慌”的批评上,看似科学和理性,反映出的恰是自己的傲慢与偏见,也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周海燕 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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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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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為什麼報導都寫成報道。

  2. 我是微信公号《未来论坛》的执行主编,请问能否转载您的文章?我会在公号最明显的位置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