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

太阳花学运、反修例案件判决引争议,你如何看社会运动中的“罪与责”?

在公民抗命中,示威者往往会面临是否违法的考虑,公民抗命可以与法治兼容吗?你如何看?

2014年3月19日,台湾太阳花学运,学生占领立法院期间一名学生在立法院内的睡觉。

2014年3月19日,台湾太阳花学运,学生占领立法院期间一名学生在立法院内的睡觉。摄: Wally Santana/AP/达志影像

端小二2020-04-30 发起

您如何看待太阳花学运、反修例运动中种种刑事案件的判决理据?

当法律或政策有着严重及明显的不正义时,“公民抗命不服从”是否求变的最后手段?

在公民抗命中,示威者往往会面临是否违法的考虑,公民抗命可以与法治兼容吗?

近日,有关2014年台湾太阳花学运和2019年香港反修例风波的相关案件分别在两地进行审判,判决结果在两地都引起不少争议。另外,4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颁下判词,驳回2016年旺角骚乱中梁天琦及同案被告黄家驹就袭警和暴动罪的刑期上诉,及另一被告卢建民的定罪及刑期上诉亦遭驳回。

于近年各地大规模的社会运动中,我们看到运动的爆发与发展往往伴随着违法的出现,有学者则进一步提出“公民不服从”和“违法达义”的主张。

台湾“323攻占行政院案”:二审改判“煽惑他人犯罪”罪成

2014年台湾“太阳花学运”届满6年,高等法院28日就“323攻占行政院案”作二审判决,改判包含学运领袖魏扬在内等7人煽惑他人犯罪罪成,各人从无罪逆转判刑2个月至4个月有期徒刑。

高院判决指出,魏扬等人当日分别在院区内以言语、文字鼓动他人侵入行政院,而当日行政院设有拒马、蛇笼及驻守员警戒护,认为占领行动若非集众人之力以强暴胁迫手段难以达成,因此判定各人触犯刑法第153条的煽惑他人犯罪。

此外,高院提到,所谓“公民不服从”仅止于学理上之讨论,于台湾宪法与法律并无赋与人民“抵抗权”或“公民不服从权”;而法官只能依据法律,指出魏扬等人无以妨害公务、侵入行政院占领之正当性,难免其责。

2014年3月17日,时任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张庆忠主持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议时,以极短时间宣称《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已超过3个月期限,视为已审查,全案送院会存查。隔日,学生团体冲入并占领立法院议场,展开为期23天的“太阳花学运”。

2017年,台北地检署依妨害公务等罪起诉93人,一审时仅判11人依妨害公务、毁损公物罪有罪,而“黑色岛国青年阵线”成员则被认定无罪或公诉不受理;检方随后上诉,至日前高院二审改判7人有罪。

判决结果宣判之后,台湾舆论呈现出激烈交锋。魏扬随后在记者会上坦言对判决感到非常难过;他表示,“323占领行政院”以及“318占领立法院”的行动中,“没有人是被煽惑来的。”

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当日则在Facebook表示,如果太阳花算“公民不服从”,那所有非法暴行都可以自称“公民不服从”;他又感叹“自古以来,正义经常迟到,但希望不是不来。”

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表示,行政院尊重司法,但也认为此政治事件不能单纯以法律问题看待;因为运动在台湾民主发展史上深具意义,而当时青年学生的诉求已经是社会共识,支持当事人持续透过司法捍卫个人权益。

另外,民进党认为“ 323占领行政院事件”是太阳花运动的一部分,对于台湾的民主发展、社会共识的再凝聚有深厚意义的影响,绝对不是单纯的法律事件。而现任民进党籍立委、律师出身的周春米指出,煽惑罪其定义范围过广而又过于抽象,恐已经妨碍民主时代下人民的表意自由,故要求法务部检讨此过时的“威权刑法”。

香港连侬墙斩人案:自首情操高尚入狱45个月

2019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一名任职导游的51岁男子持刀于将军澳一条行人隧道清理连侬墙,其间情绪激动袭击斩人,并致大约6至7名男女受伤;其中一名女记者背、肩膊及头部中刀,右肺萎缩,一度昏迷命危。被告早前承认3项意图伤人罪,案件24日于区域法院判刑。

被告求情指,因社会动乱导致收入减少,压力积聚下爆发。主审法官郭伟健判刑时称伤者伤势严重,但同意将情绪归究于社会事件合理;认为其持刀原意只为清理文宣,并非图谋斩人。郭伟健后又赞扬被告主动自首和愿意承担罪责有“高尚情操”,终给予额外刑期扣减,判监禁45个月。 该段判词被披露之后,旋即在社会间引起热议。

据《明报》报导,其中一位女事主得知被告在庭上闻判后落泪:“(被告 )是因为减刑而感动?或是诚心悔改?我只想说,他没有哭的资格,猫哭老鼠是世上最虚伪的表现。”立法会议员林卓廷26日去信律政司,要求复核该案刑期和理据。信中指法官郭伟健在判刑时,轻视甚至美化被告恶行,担心判决或表达持刀伤人是值得嘉许及鼓励,令人效法。

27日,法官郭伟健原定要处理另一宗涉及反修例的案件,但遭司法机构突然被换走。司法机构后回复表示,“首席区域法院法官留意到最近社会上对郭伟健法官审理的某宗案件的判刑理由有争议,所以现阶段作出有关安排。”

4月28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在香港商台节目表示,现时社会对判词中说法有质疑,理应透过上诉机制处理,就算最终不影响被告刑期,上诉机制亦有助厘清原则性问题;而律政司向上诉庭申请刑期复核是“责无旁贷”。

“公民不服从”在社会运动中的争议

在社会运动中,示威者往往会面临会否违法的考虑。“公民抗命”这个词汇来自于 19 世纪梭罗 (Henry David Thoreau))提出。 当时美国政府参与墨西哥战争与实施“逃奴法”,梭罗认为这些政策都是违反公义,可惜的是当时社会大部分人都认同美国政府的所为。属于少数的他为了反对这些政策,于是决定以不缴税的方式进行抗命,并称这种手段为“公民抗命”。

罗尔斯透过对社会契约论的分析,指出只要某个法律或政策超过了某个正义范围,人们就有权不服从它们。而公民抗命,一般被理解为“透过公开、非暴力、违法的方式来改变法律与政策的社会运动”。他又提出公民抗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公民抗命不服从的法律或政策是严重且明显的不正义,;公民抗命必须作为最后的手段;公民抗命需要忠于某种法律或宪法的范围,使行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

在香港,“公民不服从”主要表现为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庭教授等人倡导的违法达义。戴耀庭将法治分为四个层次,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权、以法达义”。他在一则端传媒的评论中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抗命和法治兼容的理论。

但对违法达义的说法,香港社会长期存在争论。一方面,根据智经研究中心去年发表的调查结果,近40%受访香港市民认同“为社会公义而违法”是可以接受,比去年调查中认同的人数上升近一倍,亦比上两年出现明显逆转。另一方面,以建制派为主的各界人士对其大加批判。

针对2014年“占中事件”,据《明报》报导,上诉庭副庭长在判案书中指,“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股歪风,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为借口而肆意作出违法的行为。”。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亦表明:“公民抗命”并非等同“免死金牌”或“大富翁出狱证”。

针对反修例风波,《文汇报》指责政棍法学者吹捧“违法达义”、将司法惩处暴徒称为“法治已死”,煽动年轻人违法,令青少年以身试法的个案录新高。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网志表示,所谓“违法达义”或“公民抗命”,这些行为其实都是法律上不容许的,呼吁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回看台湾地区,社会各界亦有类似探讨。尽管太阳花学运在一定程度上推广了“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但根据研究,目前“公民不服从”在台湾还尚未成为一种普遍被接受的观念,只有21%的台湾民众同意如果自己认为某些法律有严重问题,可以采取公然违法的方式去反对。不过, 2017年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引用“公民不服从”概念宣布“318攻占立法院行动”嫌犯22人宣布无罪,仍可被视为里程碑事件。

然而,各人对于“公民不服从”的定性仍有不同理解。江宜桦提出,太阳花学运有三点理由不是“公民不服从”:第一,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霸占国会并攻占行政院,而不是在街头静坐示威;第二,在运动中诬称政府专制戒严,除了反对服贸协议,还要求重新制宪或修宪,不承认现行宪法及政府依法治理的正当性;第三,纠众示威、鼓动群众、侵入公署、破坏公物之后,却不承认犯法行为,也不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您如何定义“公民不服从”、如何看待“违法达义”?

文:端传媒实习记者林东蔚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