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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大学声誉”拟被浸会大学纳入违纪行为定义,你认同吗?

学校应当如何面对或处理对校方有所异议的学生或教师?

2018年1月26日,数百名浸会大学学生在校内游行,抗议校方将两名早前因占领大学的语文中心反对普通话豁免试而被暂时停课的学生,批评校方无理处分。

2018年1月26日,数百名浸会大学学生在校内游行,抗议校方将两名早前因占领大学的语文中心反对普通话豁免试而被暂时停课的学生,批评校方无理处分。摄:Stanley Leung/端传媒

端小二2018-10-26 发起

“损害大学声誉”拟被香港浸大纳入违纪行为定义,“损害大学声誉罪”该如何被界定?你怎么看浸大拟定的这份草案?

学校应当如何面对或处理对校方有所异议的学生或教师?

香港浸会大学今年初曾陷普通话豁免试机制争议,主要的两位抗议学生被校方暂时停学。而10月26日,又有消息指校方正在修订《学生纪律守则》,拟在其中加入“损害大学声誉”或“伤害大学社群关系”等违纪行为条目,最严重者可建议教务议会革除学籍。但目前修订仍属咨询阶段,校方也未对此争议回应。

《立场新闻》及脸书专页“浸大山神”指浸大学生事务委员会近日正在研究修订《学生纪律守则》,修订包括具体条目内容、判定程序等。浸大拟新修订的《学生纪律守则》中,引发争议的条目包括:

  • 将纪律罪定为“导致他人实质或潜在痛苦”、“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影响大学运作安全(包括损害大学声誉罪)(including where applicable, reputational damage to the University)”及“阻碍大学成员工作学习”四类。

  • 新增“反社会行为造成他人痛苦,或名誉受损,或伤害大学社群关系”,属“导致他人实质或潜在痛苦”、“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及“影响大学运作安全(包括损害大学声誉罪)”。

  • 新增“很可能令大学声誉受损,或影响大学正常运作的行为”,属“影响大学运作安全(包括损害大学声誉罪)”及“阻碍大学成员工作学习”。

  • 强调香港法律的“证据规则”不适用于大学,证明有罪只需商榷其可能性。

修订草案通知指依据学生所犯条例情况的严重性,可被处以强制要求出席工作坊、书面谴责、罚款、停学等,甚至可建议教务议会对学生革除学籍。

不少浸大学生担心“损害大学声誉罪”侵害校园言论自由,任何对校方举措或设施提出异议的同学均可能被控“辱校罪”,更有人将此条称为《浸大廿三条》。同时,已有学生发起反对连署。

事实上,“辱校罪”并非首例。今年年初,中国大陆安徽省颍上县颍上一中一位教师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对校方不满言论被通报批评并被取消班主任资格,也曾有不少争论。

“工资越来越少,物价越来越高,我滴孩来(当地方言,表惊讶),各种扣,尼玛,老师够可怜的了,还各种扣。” 颍上一中教师林某在1月23日上午于学校微信群内发布此条信息,约两小时后,校方便发布处罚文件,指林某在群中对正常扣除费用不满,公开辱骂学校,传递负能量,严重违反师风师德要求,宣布对林某的通报批评和取消班主任资格。

校方认为,作为教师不应当在微信群中说脏话,应注意文明用语。而网民则认为林某言论并无太过激之处,处罚不当。

“损害大学声誉罪”该如何被界定?学校应当如何面对或处理对校方有所异议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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