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4日)下午,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行政会议通过引用《紧急情况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任何人身处规管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或非法集结与未经批准的集结时,使用可隐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属犯罪,新例从10月5日凌晨零时开始生效。
《禁止蒙面规例》中不可以蒙面的场合包括:1. 在有不反对通知书的集会游行中蒙面(即50人以上集会或30人以上的游行);2. 未经批准的集结,即没有获得不反对通知书或禁止的游行及集会,及违反警方限制的公众活动;3. 非法集结。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解释,《禁止蒙面规例》重点为阻吓暴力示威者和搜证,干犯《禁止蒙面规例》监禁最多达1年,罚款25000港元。使用面罩或可遮掩面部的所有物品(包括颜料)均属蒙面。李家超还指,警方可以在公众地方要求市民除下口罩,若不配合有机会监禁半年,罚款1万元。
前学联秘书长岑敖晖下午5时就《禁止蒙面规例》提出司法复核,他早前于Facebook表示,紧急法赋予行政长官无上权力,行政长官可以绕过立法会进行立法;紧急法若无限制地得以落实,港人的人身安全及性命财产均受到重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