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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端网络观察:你的子宫不是你的子宫?女性怀孕8周后不准人工流产?

台湾出现欲限缩人工流产于怀孕8周内施行的公投案,引发网友质疑:“你的子宫不是你的子宫?”

近日有宗教团体提出“限制堕胎”公投在台湾引发争议。

近日有宗教团体提出“限制堕胎”公投在台湾引发争议。摄:Ian Waldie/Getty Images

端传媒实习记者 黄傲天

刊登于 2019-09-29

#堕胎#小端网络观察

“小端网络观察”主要处理网络热议事件,简析事件原因、始末、经过及相关的网友反应,主要发表于端传媒[脸书][1]平台,为端传媒社媒组特色栏目。

“Shofar转化社区联盟”理事长彭迦智领衔“心跳法案”全国性公投,欲限缩人工流产于怀孕8周内施行,公投连署书已于8月30日完成第一阶段“公投提案人连署”送交中选会。中选会9月24日审议后认为提案有举行听证必要,以厘清相关争点。

该联盟主张,胎儿在6至8周就开始有心跳,目标修法将堕胎限制提前至8周后禁止。且现行的24周规定是于民国74年发布,不甚符合时空背景,若不重视堕胎问题,国家人力下滑,就会走向灭亡。并进一步指出,女性只要发生性行为、月经有延迟1周以上时,应该买验孕棒立即检测,就能在4周之内得知是否怀孕,强调“心跳法案”不会影响妇女权益。

事件经媒体披露,顿时引发多个医疗团体及执业医师的反对。

据中央社报导,妇产科医师施景中直言反对,表示8周以下的胎儿仅能检查心跳、确认胚胎长度是否合理,无法确认胎儿有无染色体异常等重大问题。早年《优生保健法》之所以将人工流产周数上限订在24周,主要是孩子超过24周就属于独立个体,可以在子宫外存活。

台湾医学生联合会性别健康推广部则贴文质疑,“孕妇对堕胎与否的选择权,为什么要让渡给民意?”

而台大医院医师姜冠宇则更为直接,他认为人工流产原订24周内施行,是考量母亲的需求与生命安全,而非针对胎儿。若想改善少子化,应研究母婴亲善政策,“比要求人家女儿的子宫要有用得多”。此贴文被转发至Dcard女孩版后,马上登上热门版面。

在专业人士普遍质疑之下,网友的反应也非常强烈,批踢踢女孩版、八卦版有不少贴文讨论。

网友提出的质疑,普遍聚焦于“妇产实务”及“女性身体自主权”。有网友表示,许多状况无法在8周内确诊,“像我们地中海贫血等16周抽羊水确诊”、“第8周是第一次看报告决定要不要进一步检查...改成8周内才能人工流产,那和几乎不能人工流产有什么差别?”,认为涉及医疗伦理的议题不应交付公投,会违背《优生保健法》原意:“这根本失去优生保健法的原意了,什么都还没检查是优生保健个鬼啊”、“这公投是连成案与否都不应该让它过,更不用说要去投反对票的问题。”

也有网友认为生理男性无法亲身理解生育辛劳,提案人对女性身体的自主权很不尊重:“为什么我们的子宫要被这些人同意,我们的身体是生子工具吗”、“医生说能堕就能堕,你管人家”、“我觉得没来过月经的,都没资格参加这公投”、“这个低能提案要是过了的话,未来会影响到的很多都是还没有投票权,甚至还没出生的小女孩。对她们来说,是连表达对自己身体意愿的权力都没有。”

推广性别议题的女性主义的网络媒体“女性主义有事吗”也发文指出,提案者刻意将母亲与胎儿对立,让所有堕胎的女性成为“杀婴凶手”、“不尊重生命的贱女人”,即便是出于被性侵、强暴、或者单纯还没做好成为母亲的心理准备而这样选择。“用女人的身体自主权,去换一群男人的理想世界。”

另有网友留言“请搜寻爱尔兰堕胎公投,他们玩过一把了”、“我们与阿拉巴马的距离,无限拉近”,其实同样的案例在国际社会也多次发生。

2018年5月25日,欧洲最保守的天主教国家之一爱尔兰,举行堕胎合法化公投,最终超过有66%民众同意修宪、废除堕胎禁令,投票率高达64%。同年12月14日,爱尔兰国会通过立法让堕胎在爱尔兰首度合法化,允许怀孕12周内妇女进行人工流产,或在会危急孕妇生命、对孕妇健康构成严重伤害等条件下堕胎。新法也允许对可能导致生产前死亡,或出生28天内夭折的异常胎儿进行人工流产。

事实上,爱尔兰经历了6次公投、共16年才废除堕胎禁令。自1980年起,约17万爱尔兰女性被迫赴邻邦英国堕胎。而1983年的第一次公投,保守派以66.9%的支持率压倒性胜利,让堕胎令得以通过。

修法之前,爱尔兰《宪法第八修正案》将胎儿的生命权置于与孕妇同等的地位,即便胚胎发育不健全、出现存活缺陷,法律也都禁止堕胎,孕妇只能等待自然流产,限制了孕妇的身体自主权。

爱尔兰在去年以公投推翻堕胎禁令后,促使北爱尔兰向英国政府提出诉求,今年7月北爱尔兰就堕胎合法化在上议院进行投票,最终支持合法化议员以182票对37票压倒性胜利。

而在今年5月14日,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号称“全美最严苛”的全面禁止堕胎法案—《人类生命保护法案》(Human Life Protection Act)。法案规定,女性在怀孕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堕胎,只有在胎儿严重危害母亲健康,经主治医生认定“堕胎为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够对孕妇施以人工流产。然而法条规定的可堕胎例外状况,不包含强暴、乱伦、抑或是未成年怀孕的案例。

发起法案的共和党议员查布利斯(Clyde Chambliss)表示:“当上帝在女人的子宫内创造生命的奇迹时,作为人类,我们不能毁灭那生命。”而民主党籍的阿拉巴马州参议院议员辛格莱顿(Bobby Singleton)则表示:“有27个男性在那边对女性如何运用自己的身体指手划脚”。

反对者指此案无异于全面禁止堕胎,因为胎儿心脏活动最早在怀孕6周就可以被侦测到,而此时女性可能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等发现征兆并检查确认时,早已不得人工引产。

其实堕胎权问题自1960年代起,就是美国公共政策中相当敏感的话题。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就“罗伊诉韦德案”(Roe vs Wade)做出判决,从此堕胎在多数州都合法。但随著宗教信仰、保守主义观念冲突的加剧,堕胎争议从未停止,也愈趋政治化。

除了网友提及的爱尔兰和美国,堕胎议题今年也在多个国家引起热议,包括韩国、新西兰及墨西哥。

这次在台湾发起公投提案的“Shofar转化社区联盟”为爱主基督徒组成之团体,据中选会新闻稿,理事长彭迦智的提案主文为“你是否同意‘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本文:人工流产应于妊娠二十四周内施行。’修正为‘人工流产应于妊娠八周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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