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凌晨,中国大陆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空气出现异味,部分海域出现黄褐色油污状泄漏物。4日晚间,泉港区环保局发布通报称,系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执行碳九装船的船舶与码头连接软管处发生泄漏,共造成6.97吨碳九泄漏。8日,泉港区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初步认定此事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事发后,有大陆网民表示,泄漏事件发生之前,当地环境就已非常不堪,化工厂会在凌晨偷偷排放废气,当地癌症高发已是公开的秘密。在缺乏相关调查的情况下,笔者未能断言泉港地区的癌症发病率与化工污染之间的关系,但据内地媒体报导,泉港区确实是泉州主要的石化产业区,聚集了许多化工和炼油企业,2009年泉港曾发生过2万人抗议当地化工厂污染水源事件,最终酿成冲突,多人受伤及被拘捕。换句话说,泉港存在长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
因此就笔者看来,11月4日碳九泄漏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其背后是堪忧的环境现状。此次的碳九泄漏因“实际”产生了严重后果,对相关负责人员将能通过中国《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予以问责,并且有2013年上海金山碳九泄漏事件作为前车之鉴。但是,假若真如民众所称,化工厂偷排废气的情况早已是常态,则由于实践中往往难以证明此种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严重后果,因此无法对行为人以《刑法》第338条“环境污染罪”予以制裁。
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其原因从政府治理、企业行为、环保意识等方面不一而足。笔者作为法律人士,本文仅从大陆相关环境法令入手,针对企业长期存在的污染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完善刑责,予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