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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周记:逼死外交官的,是“假新闻”?还是其它?

身为媒体工作者,对粗劣的即时新闻的痛恶程度应该不亚于一般公众。但粗劣的即时新闻是表象,底层的问题是媒体市场秩序的失衡。

身为媒体工作者,对粗劣的即时新闻的痛恶程度应该不亚于一般公众。但粗劣的即时新闻是表象,底层的问题是媒体市场秩序的失衡。

身为媒体工作者,对粗劣的即时新闻的痛恶程度应该不亚于一般公众。但粗劣的即时新闻是表象,底层的问题是媒体市场秩序的失衡。摄:Ulet Ifansasti/Getty Images

李志德 发自台北

刊登于 2018-09-16

台湾外交部驻大阪办事处前处长苏启诚14日清晨在驻在地住处自杀身亡有报导揭露,苏启诚自杀的原因,与日本9月上旬接连遭到地震和台风重创,外交单位接待落难台湾旅客被批评“比不上中国外交部”而造成的庞大压力有关。但这些被指责“比不上中国大陆”的情节,事后证明是查证不足的片面报导

如果推测不错,苏处长的死果真起于“千夫所指”、“人言可畏”,现今部分媒体机构批量生产、不加查证的“即时新闻”当然是罪魁祸首。但该怎么看待、解决问题,却足以引发一场价值辩论。

这一类片断报导、粗制滥造的即时新闻,可能来自有计划、有系统的加工变造,用来带舆论风向;另一个原因是在网路传播的商业模式,信息必须求快速、能抓眼球。这篇文章暂时只讨论后者,因为前者牵涉到两岸和国际关系,是另一个大议题。

三年前端传媒上线面世之初,就曾经以上、中、下三篇的规格探讨台湾日益泛滥的即时新闻对公众知情权利的危害。三年前报导点出的情况,到今天基本没有改变。这类即时新闻奠基于网路媒体的商业模式。甚而更大胆一点说:如果商业模式不变,很难期待网路即时新闻的品质会因为一桩惨案后短暂的“检讨效应”而获得本质上的改善。

面对层出不穷的假新闻事件,无论是愤怒的公众,或是期待“立竿见影”政治人物,很容易祭出另一种解方:公权力管制。例如台湾几位民进党籍立法委员前一阵子曾经提案修正“社会秩序维护法”,其中规定“若未经查证,在网路散播假新闻影响公共安宁秩序者”,可以处拘留或罚锾。

祭出公权力真的能解决问题吗?或者更多是引鸩止渴?可以从操作面上来探讨。就以苏启诚事件为例,当时有即时新闻报导了“大陆使馆派15部车到关西机场接人,台湾旅客‘自认中国人’就可以上车!”这样的报导,挑动了舆论对“办事不力”的台湾外交人员排山倒海的批评。

但请循其本,这的确是一则查证不周全的报导,但真正造成对当事人人格、尊严极大污辱和摧残的,是后续一波一波立场过激的评论 —— 包括政治人物、意见领袖和网民,以及政府后续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以公权力要求发出即时新闻的单位为所有的后果负起责任,是一种合比例的处理方式吗?

另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处分,是以“结果论”吗?也就是如果“后果严重”的才处分,否则就只是“一般性错误”,不予处理?但“严重”与“不严重”由谁认定? 报导内容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如何建立?更不要说“保护消息来源”是记者的天职,会不会有记者因为拒绝向官方交代消息来源,致使报导被认为是“假新闻”而遭到处分?

另一个更严重、更根本的问题:把认定新闻“真伪”的权力交给政府,符合民主政治的原理原则吗?或者永远不信任有权力者,永远假设有权力者会滥用权力,因此需要(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监督,这才是常态?

我并非在主张新闻自由可以没有边界,身为媒体工作者,对粗劣的即时新闻的痛恶程度应该不亚于一般公众。媒体机构有自己应尽未尽的责任 ---- 如同我们三年前的批评。但粗劣的即时新闻是表象,底层的问题是媒体市场秩序的失衡。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台湾有线电视过度竞争造成的市场失衡,单薄的利润造成节目制作费降低,各台纷纷用成本最低的谈话性节目充数,又为了争取百分之三、五的受众,内容各走极端,再放大了原本已经查证不周的即时新闻。“粗劣的即时新闻触动极端意见;极端意见触动更多极端意见”这样的生态,才是危害社会、“官不聊生”的根源。

这样的问题,台湾负责监管的机关并非不知道。但哪一届政府曾经试图撼动、改变这个结构?又或者,面对台湾商业媒体信息品质低劣的事实,加大公共媒体的投资,提供优质新闻服务才是正办,但政府对公共媒体的新闻服务又投资了多少?

要不,退一万步吧。执政者干脆就坦承无力梳理商业环境,无意投资公共媒体。但“另起炉灶”转移焦点,倡议公权力出面管制言论,是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不仅治不好病,最终赔上的,会是整个民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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