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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敏 、布颖琪:一国两制下,国家宪法是否适用于香港?

《中国宪法》的某些条文在某一层面可说是适用于香港,因为它们所涵盖的是国家的管理架构,代表了“一国”的概念,但所谓适用亦只限于这一层面。相反地,宪法内关于国家机构的权力,在涉及香港事务时,行使这些权力时便会受制于香港《基本法》。

近年,一些内地官员或本地人士谈及「一国两制」时,都似乎刻意忽略或回避提及《中英联合声明》,仿佛《联合声明》从未存在或再没有任何意义。图为1984年12月19日,当时中国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会面。

近年,一些内地官员或本地人士谈及「一国两制」时,都似乎刻意忽略或回避提及《中英联合声明》,仿佛《联合声明》从未存在或再没有任何意义。图为1984年12月19日,当时中国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会面。摄:Pierre-Antoine Donnet/AFP via Getty Images

刊登于 2018-08-10

#布颖琪#评论#陈文敏

【编者按】:关于中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从去年开始争议不绝于耳。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去年十九大上提出,必须严格依照《中国宪法》和《基本法》来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11月时任基本法委员会主任的李飞在香港出席基本法研讨会时,又提出宪法是特区法律上的“根”和“源”。就在今年7月,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又在一个研讨会上表示,回归后香港的宪法秩序要根溯到国家宪法,“凡是基本法没规定的,宪法的有关规定就自动适用香港”。一国两制下,到底国家宪法与基本法是什么关系?国家宪法全部都适用香港吗?香港资深大律师陈文敏和布颕琪尝试在此文中回答这个问题。本文英文版原发于8月6日《南华早报》,端传媒获作者授权,首发中文版。

近年,一些内地官员或本地人士谈及“一国两制”时,都似乎刻意忽略或回避提及《中英联合声明》,仿佛《联合声明》从未存在或再没有任何意义。由1842到1997年约150年间香港由英国管治,英国并将普通法制度和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引进香港。至上世纪末,香港和内地实行两套截然不同的法律、社会、政治及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

正正由于这历史原因和两个制度的区别,中英双方于1982年起就香港前途问题展开长达两年的谈判,并于1984年达成和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根据《联合声明》,英方同意于1997年后归还香港,从而换取中方承诺维持香港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亦不会在香港实施。《联合声明》第3条详列中英双方协定1997年后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联合声明》附件1更以14章节进一步详细阐释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并清楚指出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将由基本法规定,以及保证它们将维持50年不变。其后中方制定《基本法》,落实《联合声明》内中英两国同意对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具体政策,并将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写进《基本法》内。

近日,有些人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适用。我们认为,在讨论《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时,必须考虑上述订立《基本法》的历史背景。

中国宪法不适用香港的法律依据

无疑,《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而订立的。可是,中国政府在制定《基本法》时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事实上,《基本法》的内容基本上来自《联合声明》, 有些《基本法》的条文甚至是一字不漏从《联合声明》抄过去。《联合声明》内最重要的承诺是在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及社会主义政策不会在香港实施,这承诺本身已违背《中国宪法》的基本条文及原则,因为根据《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当时,国家解决这个基本矛盾的方法,是引用 《中国宪法》第31条。该条文订明: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而根据该条文:“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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