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荣誉谋杀背后──以普世价值批判宗教文化,可能吗?

当女性主义者在批判宗教文化时,面对干预宗教自由的难题,又可以采取怎样的策略和态度?

杨子琪

刊登于 2016-08-20

巴基斯坦女性穆斯林。
巴基斯坦女性穆斯林。

上月,巴基斯坦网络名人 Qandeel Baloch 在家中被亲兄弟 Waseem Azeem 勒死,原因是 Baloch 常在社交网站上载尺度大的个人图片和视频,而 Waseem 认为这行为有辱家族声誉,所以对 Baloch进行“荣誉谋杀”。事件发生后,巴基斯坦总理的女儿 Maryam Nawaz Sharif ,政府将寻求尽快通过反“荣誉谋杀”法案,以消除原有传统法律中的“原谅”漏洞:若受害者家属“原谅”凶手,则对凶手的起诉会被撤销。

反“荣誉谋杀”法案在2014年在参议院通过,此后一直被延迟,直到现在被Baloch 一案激发重提,仍然遇到反对声音:伊斯兰教义理事会(Council of Islamic Ideology),一个可以向政府提供关于法律与伊斯兰教相容性意见,并在巴基斯坦有一定影响力的宗教团体,认为按照伊斯兰教法及古兰经,原谅或惩罚凶手的选择首先在于受害者家属手中。因此,理事会虽然也承认“荣誉谋杀”是犯罪,但不会支持任何消除“原谅”选择的法案,因为这“有违伊斯兰教法”。

这并非伊斯兰教义理事会第一次以“有违伊斯兰教法”为理由反对关于推进女性权益的法案。今年三月,旁遮普省政府曾通过一项反家庭暴力法案,旨在让女性在社区中拥有更好的渠道反映家庭暴力,并引入分隔施暴者的措施。超过30个宗教团体就此法案向政府施压,其中包括伊斯兰教义理事会,它认为法案是“非伊斯兰”的(un-Islamic)。巴基斯坦最大的宗教团体之一Jamiat-i-Ulema Islam 的首领 FazlurRehman 也发表言论称,这项法案是让巴基斯坦“重新变回西方殖民地”。更多类似的言论不能一一足道。

在恶名昭彰的“荣誉谋杀”背后,我更加留意到一个现象:伊斯兰社会固然存在很多压迫女性权益的现象,但改革的声音也不绝于耳。然而,不少宗教团体或人士不断提出反对改革的意见,理由常常是:改革的做法是“非伊斯兰”的,是“有违伊斯兰教法/文化”的,是“西方化”、“殖民化”的。同时,不少女权主义者也因此而全盘反对伊斯兰宗教文化,基于那些进步、改革的声音似乎如宗教团体所说,不是“伊斯兰的”,而是“西方的”。

一边厢是反对改革的保守声音,另一边厢是否定伊斯兰宗教文化的激进取态,这种现象让我思考三个问题:一、当普世价值与宗教文化相矛盾时,是否就是在“西方化”、“殖民化”这种宗教文化?二、在评价伊斯兰宗教文化下的女性生活状况时,处于另一种文化的我们,究竟可否跨文化地应用普世价值?三、当女性主义者在批判宗教文化时,面对干预宗教自由的难题,又可以采取怎样的策略和态度?

我希望透过讨论这三个问题,说明伊斯兰宗教文化并非单一同质的文化,抗争和改革的声音其实存在于其中。女性主义者可以在应用普世价值批判伊斯兰文化的同时,明白伊斯兰宗教文化存在的价值,并尊重宗教自由的重要性。我希望让 Qandeel Baloch 的悲剧不止停留于谴责凶手,进而无差别谴责整个伊斯兰文化的角度。为此,我会在此抛砖引玉,分享一种我认为能让女权主义者或其他人权关注者在批判的同时,又不侵犯宗教自由空间的方法。

文化具动态,非单一同质

不少伊斯兰宗教团体反对某些促进女性权益改革的理由,常常是反对“西方化”和“殖民化”,以及认为这些改革是“非伊斯兰”的。针对这种理由的反驳主要如下:

第一,文化不是单一同质的。什么才是真正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即使奉守同一本古兰经,不同教派所持有的信念和行为准则都可以不同。在伊斯兰两大主要派别逊尼派和什叶派之争中,逊尼派出现不同支派,例如盖德里叶派、贾卜里派、穆尔吉亚派和穆尔太齐赖派等等;什叶派内部也出现十二伊玛目派、五伊玛目派、七伊玛目派、阿拉维派等分支。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中,有支持不同古代回教教规的主张,比如禁酒、妇女需要佩戴希贾布(Hijab,指穆斯林妇女穿著的头巾)、妇女不得工作等等;也有对这些回教教规的不同程度支持──不同地方对妇女是否强制性要求佩戴希贾布,希贾布的种类和布料、颜色、长度等,均有不同的诠释和习俗,例如塔利班政权就对妇女实施非常严苛的服饰要求。

第二,文化动态论。文化并非从古至今一成不变,变更是文化里很基本的元素。在后现代主义学派里,文化研究学者对“文化”有两个定义:一、文化是社会或群体的意识形态所建基于的共同理念;二、文化是群体的整体生活方式。此二者不可分开,群体的意识形态正是由群体中的个体每日的生活经验和行为所产生和再生而成。(注一)

例如,在1979年伊斯兰革命之前,伊朗女性的日常著装并没有非常严苛的要求,然而在革命之后,在政府任职的女性开始被强制要求按照伊斯兰教的著装要求穿著。两位穆斯林女性 Asra Q. Nomani 和 Hala Arafa 曾在华盛顿邮报发文,描述她们的生活在1979年前后的变化:曾经她们不需要遮盖头发,但在79年逊尼派崛起后,她们被要求遮盖头发,而据她们观察,此后甚至出现一些女性用“荡妇”嘲笑不按正规要求穿戴希贾布的女性。群体的生活方式不断变化,构成和再生的群体文化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第三,传统文化同样应包括抗争声音。当代著名哲学家 Martha Nussbaum 认为,在描述何为传统文化时,人们常常只考虑所谓的公共行为规范,而忽视其中存在的反抗声音。(注二)一些传统文化常常强调女性的谦逊和纯洁特质,违背女性意愿地将她们的生活标准降低。然而女性对不公平待遇的抗争其实同样存在于文化传统之中,将这种抗争声音隔绝于所谓传统文化之外,是一种错误的做法。

Nussbaum 提到,对女性不公待遇的批判思考早就存在於穆斯林传统里。早在1905年,穆斯林女性主义者 Rokeya Sakhawat Hossain 就在她的乌托邦小说 Sultana’s Dream 里讽刺过对女性的性别隔离政策(Purdah),指既然男人才是那个具有危险性的群体,男性才应该被关在“深闺”里。

综上,文化不是单一同质的形态,而是在历史变迁中、在人们每日的行为里得到再生的动态产物,而且自身就包含矛盾和对抗的声音。一些伊斯兰宗教团体以“非伊斯兰”为理由反对某些促进女性权益的改革,却缺乏正当理由定义何为最正规、最正宗、最传统的伊斯兰文化。他们所认为“西方化”和“殖民化”的抗争声音,其实早就存在于伊斯兰文化内部,只因被打压而没有获得有力的发声渠道。将所有抗争和改革的声音归为“西方化”和“殖民化”,只会造成自身文化的落后印象,甚至为真正的殖民者提供管治借口和批评理由。

普世价值适用于批判伊斯兰文化

那么,在评价伊斯兰宗教文化下的女性生活状况时,处于另一种文化的我们,究竟可否跨文化地应用普世价值?Nussbaum 列出了三种反对普世价值应用的论点并逐一反驳,其中第一种论证正是来自“文化”的论证(见上文),而第二和第三种论证,则分别来自“多样性”和“家长主义”。

来自“多样性”的论点认为,文化多样性就如同人类语言的多样性一样,每一种文化系统都有它的价值和美丽,是它们丰富了人类社会。若我们都应用所谓美国或西方价值系统,人类社会在价值观上将变得贫乏。

Nussbaum 的反驳是:首先,文化与语言不同,语言不会伤害人的权益,而文化却常会如此。正如我们在比较伊斯兰文化中一些具体的内容时,会发现它存在压迫甚至迫害女性的问题,其存在合理与否不是用文化多样性就可以辩护的。

其次,某些男性主导的文化自身也没有展现出多样性,比如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女性缺乏政治权利和工作机会等,可以说在不同男性主导的文化里都存在“同样的”压迫女性问题,又如何为人类社会增添丰富性呢?

伊斯兰文化中的某些内容,例如不准女性随意接触男性,与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其他男性主导文化一样(例如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同样对女性不公。这些内容难以用多样性论证去辩护。

最后,来自“家长主义”的论点认为,用普世价值作为评估不同社会文化的标准,和家长主义一样,用一种权威的标准“告诉”人们什么是对他们好的东西,阻止他们自己的选择,这种做法没有尊重人作为主体的自由。

Nussbaum 的回应是,尊重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与普世价值的应用,是可以相容的。首先,主张尊重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本身就已经是将其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加以应用。而要将尊重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等作为普世价值,本身就需要一套普世的论述去辩护。

其次,不少文化系统本身就是家长主义的,特别对于女性群体而言。他们以对女性好为理由,告诉女性应该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女性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失去独立生存的能力。若然说反对这种文化系统的做法也是家长主义,那么所有法例其实都是家长主义的。

然而,讨论伊斯兰宗教文化下女性的生活状况,与典型的家长主义例子不同。与要求人们佩戴安全带及头盔的法例相比,前面所说的情况涉及到正义的问题:女性的自由被其他人的行为所干扰和侵害。比如,在伊斯兰文化下,女性需要遵守某些著装规例,像 Qandeel Baloch 那样上载露骨照片,是会受到某些保守信徒的谴责,甚至遭遇谋杀。在这种情况下,反对家长主义,与反对那些侵害女性自由和权利的做法,其实并不矛盾。支持某些基本的普世价值,正正是为了反对家长主义,保障和尊重每个女性的自由选择。

基于以上对于应用普世价值的辩护,我们的确可以跨文化去评价伊斯兰宗教文化下女性的生活质素,而不掉入文化相对主义的阻难里。

承认宗教价值及维护宗教自由

当女权主义者或其他人权关注者批判伊斯兰宗教文化时,常常面对这样一种难题:干预某些宗教行为,似乎是干预了个人的宗教表达自由;若不干预这些行为,又似乎认可了这些行为对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

面对这个两难困境,Nussbaum 指出,女权主义者当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取态:

一种认为,对每个社群的宗教和文化的认识,应该成为讨论女性权益的基础和唯一指导,那些对该社群文化的挑战,会威胁到这个社群一直以来的价值观来源,因此不可接受;

另一种则认为,女性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应优先摆在任何宗教之前,因此任何宗教文化若然与这些权利和自由相冲突,女性主义者不需尊重这些宗教的实践自由。

对于致力推进女性权益的人而言,第二种取态显然较为吸引。然而,这种取态面对两个问题:

一、它否认了宗教存在的所有价值,包括让人类用自己的方式思考并追寻生命的终极意义,包括让人类拥有对美学、道德和智力等的表达能力,包括对文化传承的作用、让人类互相联系彼此的作用等等;

二、它边缘化那些信教同时致力改善女性权益的人,让女权主义者失去宝贵而具实力的盟友。

不单如是,上述关于文化单一同质性的批评,在这里同样适用于批判第二种取态:一种宗教文化并不会只包含威权和压迫女性的内容,正如伊斯兰文化里同样存在女性抗争的传统。来到今天,不同地区的穆斯林女性也正在为女性抗争做出各种努力。她们当中,有在塔利班统治下冒生命危险将自己住所变为秘密女校的阿富汗妇女;有自行组织“姐妹会”对抗组长会议制度的巴基斯坦女性 Tabassum Adnan ,有因大胆挑战社会禁忌而被亲兄弟谋杀的 Qandeel Baloch……这些实践将不断改变和重构伊斯兰文化。

对宗教文化的实践,同样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因应早前人权观察组织(Human Rights Watch)发布有关沙地阿拉伯对女性的监护制度的报告,一位沙地阿拉伯女性 Jasmine Bager 在 Time 撰文,指不是每个沙地女性都如报告所说,遭受监护制度的压迫。Bager 称自己的父亲便是监护人,他完全没有滥用这种监护制度,反而充分支持和鼓励 Bager 去追求自己的事业和生活。

可见,全盘否认宗教的价值,否认人类实践宗教的自由,不会是女权主义者的明智选择,更可能导致一种严重的自相矛盾──若然我们所追求的,正是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我们更不应该全盘否定人们追求宗教自由的选择。

(杨子琪,哲学系及国际传播系毕业生,关注性别平权)

注一: S. W. LittleJohn & K. A. Foss, 2008: Theories of Human Communication,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p. 298.

注二:M. Nussbaum, 2000: 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42-46.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