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南海争议

南海争议,北京说词的误区(下):今日局面何以致之?

南海诸岛的主权及海洋划界,应该尊重历史、现状和国际法,公平、合理、和平,而不是以武力和胁迫解决。

黎蜗藤

刊登于 2016-07-13

#菲律宾#南海争议#中国大陆

编按:本文总结了在南海问题上的十个误区,拆分上下两篇。上篇的六个误区,围绕“中国何曾拥有南海”的历史问题。下篇的四个误区,则主要针对2009年南海矛盾激化以来产生的问题,探其所以。

示威者在驻菲律宾中国领事馆外抗议。
示威者在驻菲律宾中国领事馆外抗议。

误区七:“航海自由”是个伪命题?

与九段线问题伴随的是“航海自由”的问题。中国常说“航行和飞越自由从来没有问题,将来也不会有问题。”似乎南海的航海自由是一个“伪命题”,而美国以此说事是专门针对中国?事实远非如此。

美国对航行自由的维护,既非始于今天,也非特别针对中国。从1979年航行自由(FON)计划实施以来,美国对很多其他国家,甚至包括盟国(比如最亲近的加拿大),也作出过航行自由的挑战。在南海的航行自由行动中,美国在进入中国领海的同时,也进入了菲律宾、越南和台湾的领海。以此表明美国对航行自由的维护始终持同一标准。

中美在南海问题上的矛盾,和南海诸岛主权归属没有关系,而是以航行自由为核心的三大矛盾。美国坚持:第一,中国不应扩大对九段线的解释(领海和历史性主权之类);第二,领海有“无害通过权”,专属经济区有自由航行权;第三,南海诸岛不适用“直线基线”。

第一个问题在上文(误区五)已经讨论过。第二和第三个问题都直接在《公约》中有规定。《公约》把海域分为几类:内水、领海、毗连区、经济专属区和公海。美国把后两者统称国际水域,这是因为公约规定各国在经济专属区中,享有和公海一样的自由航行权利;而在领海,各国享有“无害通过权”;只有在内水,沿岸国才有绝对的权利(毗连区内的权利则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公约》,在国际水域内的自由航行权利(58条,87条)适用于所有船只,包括民用与军舰,这本来毫无疑义。但是中国长期宣传,经济专属区只有“无害通过权”这个错误概念。直到最近,中美之间同意遵守《海上意外相遇规则》,中国的军舰也多次到达美国的专属经济区活动,中国才不再继续这种错误的宣传。

在领海方面,中国坚持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必须获得中国批准,或至少事先通知;美国则坚持无须事先通知,更不用说批准。美国的说法更符合《公约》原意。在签署《公约》时,中国提出保留声明中第4条,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中国领海时,要事先批准或事先通知,并在国内立法中正式作出规定。可是根据公约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惟在规定无害通过的条款中,没有明示这种许可。所以根据《公约》,中国保留声明是无效的。

不过,除了中国之外,也有一些国家要求军舰的无害通过预先通知或预先批准。所以这种做法有没有形成一个“国际习惯法”,存在争议。美国的自由航行计划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实践,证明这些国家的做法不构成“习惯法”。

自由航行,又和第三个“直线基线”问题高度相关。中国在西沙群岛规定了直线基线,即把整个群岛的外缘作为领海基点,包括整个群岛内海域的区域成为中国的内水。根据《公约》第7条,直线基线只能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情况下适用;否则,只能运用正常基线。

如果西沙群岛用正常基线的话,只能生成一个个半径为12海里的“甜甜圈”海域作为领海。可见,中国在西沙用直线基线,既扩大了海域范围,也提升了海域的级别(从领海变为内水)。中国在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也很可能将用这种方式(在西沙和钓鱼岛,中国也划出直线基线)。如果这成为事实,那么南海海域就有一大片成为中国的“内水”,从而在法律上拒绝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根据《公约》,在群岛上应用类似直线基线的方式只限于“群岛国”(47条),这被视为对完全由群岛组成的国家(46条)的特别优惠条款。大陆国家的孤立群岛并不适用。群岛国在群岛基线内的水域(即群岛水域)的权利不如内水。故群岛水域之内,群岛国仍然可按照一般的规定划出内水。可见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违反公约条文的同时,也导致其内部的水域(内水)比特别优惠的群岛水域,拥有更大的权利,与立法的逻辑相悖。

综上所述,中国所声称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从来没有问题”并非事实。中国指的航行自由,最多是民用船只的航行自由;而且中国自己的直线基线立法,甚至把民用船只的航行自由也剥夺了。

中国说的“将来也不会有问题”只是一种承诺。即使这种承诺能算数,一旦中国拥有管辖权,各国自古以来就在南海享有的航行自由,就会从一种“天然的权利”(right)变为中国所赋予(甚至是施舍)的“特权”(privilege)。这无异于在法律上剥夺了“航行自由”。

何况,各国都认为,中国会以“自己的方式”作出方便自己的规定。中国在东海设立防空识别区就是一例。中国辩驳,美日早就设立防空识别区,为何中国不能设?但其实,中国所设的和美日所设的有本质的不同:美日识别区仅仅赋予本国空管监视的权利,但中国的识别区,却规定穿越的所有飞机必须服从中国军方的管辖,等于扩大了自己的领空。

中国还认为,美国既然不是《公约》缔结国,就无权“指手画脚”。然而,美国尽管没有签署1982的《公约》,但是签署了1958年联合国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公海公约》等四大公约,这些公约有关航海自由的规定,与1982年的《公约》没有矛盾,也至今有效。1982年的《公约》是对1958年的这几个公约的继承。况且航海自由,不是1982年《公约》所赋予的,而是自古有之,并且在1958年各公约中已经成文化,成为传统。美国自由航行计划也是严格遵从这些公约的规定。

况且,美国法律体系是海洋法系。即便美国没有签订某个多边条约,但如果那被认为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就可以直接应用到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政府也愿意按照习惯法的态度遵守公约。即便美国政府不这么认为,在美国也有多个案例,成功地运用这类国际习惯法而赢得对美国政府的官司。因此,即便美国没有签署1982年的《公约》,如果就某个相关案件,以违反该《公约》为由在美国法院起诉美国政府,也很有可能胜诉。

说到底,中国是《公约》缔约国,就有义务遵守公约。

误区八:南海局势恶化,是其他国家的责任?

在中国看来,南海问题之所以如此紧张,不是美国挑动小国和中国对抗,就是小国拉美国对抗中国。但事实又如何呢?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在南海的利益止于海南岛,到了20世纪初才把东沙岛和西沙群岛纳入。而进军南沙群岛,更是二战之后国民政府的事。在40-70年代,不管是后来到台湾的中华民国,或是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海均不占主导地位。越南(南越)和菲律宾一直和台湾争夺南沙的主权。70年代,各国已经相继在南沙驻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在80年代中期才挺进南沙。即便在70-90年代之间,中国通过西沙海战、赤瓜礁海战和美济礁事件,陆续扩张在南海的势力,其目标还在于岛屿主权,2009年以降才开始积极追求“管辖南海”。

可见,从清末开始,中国在南海的势力不断扩张。中国不是要追求回复到“以前的状态”,而是企图创造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现状”。现在东亚各国(以及美国)正在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局面:中国把势力插入到南海深处(从地理位置看是东南亚的心脏)。各国对此心存疑虑,可以理解。

中国和东盟国家在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共同宣言》(简称宣言)。尽管它只是没有约束力的政治宣言,仍然为南海带来多年稳定。从签署文件后到2009年,各方基本保持克制。中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委傅莹曾指出,宣言签署之后,“事实上只有中国基本遵守了其规定和原则”,控诉其他国家仍在若干岛屿持续兴建房舍,让人居住的之实。然而,这些建设其实没有违反宣言;而且,中国也把美济礁变成一个渔业养殖中心,更不提在西沙群岛上的建设了。

2009年之后,南海局势恶化,其中以无瑕号事件(自由航行),中国给联合国的信(九段线争议)和黄岩岛危机为主要标志。中国宣称,区域内小国家“任意挟持美国,随意挑战中国”。南海问题上到底谁先挑衅谁?如果只是看最近两三年紧张局势的螺旋上升,颇有点“鸡生蛋蛋生鸡”的意味。但如果把目光放放早几年,就会发现,2009年开始的一系列象征意义强烈的事件,都是中国改变现状引致的:

2010年,中国海监船在远至印尼纳土纳水域,阻止印尼公务船对中国渔船执法。同年,中国渔政船开到马来西亚控制近30年的弹丸礁,与马国海军发生18小时的对峙。2011年,中国渔政船跑到远至南海最西南端的地方,割断越南石油探测船的电缆。类似的事情在以前从未出现。

到了2012年,当菲律宾如常在黄岩岛内对偷猎的中国渔民执法时,中国派出公务船夺取黄岩岛的控制权,彻底改变南海现状。这里说“如常”,是指菲律宾政府最晚从1960年代开始,就在黄岩岛以及邻近海域执行反走私和反滥捕任务;1997年中菲之间出现黄岩岛争议后,菲律宾仍控制黄岩岛,并多次驱赶中国渔民;连中国的媒体都承认,菲律宾在2012年之前对黄岩岛的实控。

中国另个指责对象是美国。无暇号事件引发了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中国则摆出姿态,在南海排挤美国。中国最早提出“太平洋很大,足以容纳中美两个大国”,暗示太平洋西岸属于中国势力范围。不过,连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也对此提出质疑。之后中国又提出“亚洲的安全归根到底要靠亚洲人民自己维护”,无法不让人联想到美国的门罗主义,甚至日本二战时的“大东亚主义”。

中国一直都否认“排挤美国”的解读,但又持续在南海强调双轨制,即“有关争议直接由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南海的和平与稳定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这显然将美国排除在外。要知道,从十九世纪末以来,美国就是维护南海和平安全的最重要一环,这是历史形成的,没有美国,东南亚至今可能还在日本的统治下。

中国常指责美国口说中立,实际偏袒,鼓励小国挑战中国。可是若美国当真如此, 1974年中越西沙海战,1988年中越南沙海战,以及1995年中菲美济礁事件,中国焉能如此容易取胜?再看最近的2012年黄岩岛事件,如果当时美国不坚持中立,不公开否认美菲军事同盟覆盖黄岩岛,中国如何能够占据上风?

黄岩岛事件中,美国协调中菲两国同时撤离黄岩岛,解决对峙危机。结果菲律宾撤退了,才发现中国公务船还在黄岩岛, 让美国大失颜面。此后,美国态度才转向强硬,从倾向“撒手不管”的消极中立,转变为坚持不允许以胁迫改变现状的“积极中立”。

种种事实说明,南海(和东海)之所以渐有变为火药桶,最大的根源在于:中国企图以武力为后盾,通过胁迫改变现状,把南海变成“中国湖”(Chinese Lake)。而相关利益国家不能接受,故合纵连横以抗衡。

误区九:南海仲裁没有合法基础?

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案和美国自由航行计划一道,一文一武,双双在法律上挑战中国。中国一直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中国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但都不能说服仲裁庭。

中国首先提出“中国政府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排除性声明,表示就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争端,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强制程序。”并认为:根据这个声明,仲裁庭无权处理该诉讼。然而根据《公约》298条第四款,由于菲律宾没有针对298条提过排除性声明,因此其仍有权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要求,仲裁庭也可以接纳这个要求。中国可以不接受仲裁结果,但是却无法因此否定菲律宾的申请仲裁和该案进入聆讯程序的合法性。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和东盟在2002年签订的宣言,第一条就规定了: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公约》既是宣言中各方行为的基础,中国在签订宣言之后,再提交对《公约》的“排除性声明”,已经单方面损害了对宣言的尊重。尽管宣言没有约束力,但至少在道义上,也令中国处于下风。

中国第二个理由是“菲律宾滥诉”。中国首先指公约第281条规定“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在宣言中确实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中菲此前也的确有一些联合声明,表达了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意愿。但中国一直坚持双方谈判,而菲律宾坚持多方谈判,故在谈判方式上未取得共识。而且,2012年黄岩岛危机后,菲律宾多次要求和中国谈判,但中国反复拒绝。关于九段线的定义,包括菲律宾在内的国际社会更是长年要求中国解释,却一直没有得到正面回应。所以此案符合“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的情况。

其实,各国即使在《宣言》中曾作出同意协商的表态,也不能成为排除仲裁的理由。一则,法理上,这些表态都是政治性的,没有约束力。事实上,当时正是中国要求“缔结不具法律性的宣言”,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准则”;菲律宾在庭审时举出中国在谈判时的原话,证明了这一点。二则,道理上,如果一个国家一直以协商为名,拖著不解决问题,难道另一国就只能束手无策?

中国针对“滥诉”还指出,《公约》283条规定:争议双方有就公约的解释与适用交换意见的义务。但和磋商及谈判一样,中菲双方在这么多年有关南海问题的争议,已经被仲裁庭认为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

中国的第三个理由是,菲律宾的诉讼核心是领土主权问题,而这不是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的管辖范围。惟菲律宾的诉讼,精心避开了领土主权,重组成四个核心诉求:

第一,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违反《公约》的不正当要求;第二,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有的只能算是礁,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故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有的只是低潮高地,甚至没有资格获得领海;第三,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没有资格获得专属经济区;第四,中国在南海对菲律宾船只非法骚扰,人工造岛也违反了公约中关于环境保育的义务等。

这些诉求均无关主权,因此仲裁庭有权受理。确实,岛屿主权和岛屿所能带来的海洋权益是两回事:海洋权益属于岛礁本身,和这个岛礁属于谁没有关系。如果确定了权益,将来确定主权后就可把这个权益归于主权国。中国强调诉讼实质是领土和领海划界问题,并未得到法庭支持。

最后,《公约》288条第四款规定,在是否有管辖权发生争端时,问题应由法庭裁定解决。

综上所述,仲裁庭有充分根据认为对该案有仲裁权。当然,打官司的事,不能通过这些表面理据就能确定输赢。如果中国一开始参与管辖权争议的审理,那么在庭上确实有可能阻止本案进入仲裁程序。万一管辖权仲裁失利,还可以继续决定是否参与实体性仲裁的程序。亲中方的香港大学客座教授凌兵,最近就在几次演讲中都详细讨论到中国拒绝仲裁的不智。

中国拒绝参与国际诉讼,可能是害怕此例一开,以后各种领土争端都可能都会被放上国际法庭。中国比周边国家强势,如果双边谈判,自然容易取得上风。但别国也不傻,不大可能和中国单对单谈判,何况像南海问题牵涉六国七方,任何双边谈判的结果,都不可能被相关的另几方接受。这种情况下,中国既不愿意多方谈判,又不愿意上国际法庭,难免被打上“不愿遵守国际法”的标签,在国际舆论中处于下风。

其实,大国通过国际法庭解决领土和领海纷争并不罕见,美国(美荷间的帕尔马斯岛诉讼)、英国和法国(英法间的海峡群岛诉讼)都曾这么做。中国要成为“负责任”的大国,就不可能永远游离在国际法之外。

仲裁案宣判之前,就已没有什么人认为中国前景乐观,无非就是“很不利”与“不利”的差别。7月12日仲裁结果,几乎是可以想象中的最不利的结果。尤其是南沙最大岛屿太平岛被定为礁而不是岛,导致整个南沙群岛都完全丧失了划定经济专属区的权利。中国固然可以不接受裁决结果,但几乎没有人怀疑,这将给中国带来极大的政治和法律代价。

误区十:南海争议,本于中美争霸?

一个常见的说法是,南海问题是中美间的问题。这种说法错误地把几乎所有相关国家都一边倒地推到对立面,以“丛林法则”这种过时思维,将复杂问题简化为“中美争霸”或“美国要阻止中国崛起”。

中国经济增长,影响力日益壮大,这是一件好事。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开设亚投行,在国际组织增强影响力,也都是很好的做法,可与美国提倡的 TPP 以及 TIPP 等良性竞争,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但在南海问题上,中国的行为却遭到几乎一致的反对,这很值得深思。

现在的理论界,流行把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 Trap)应用在中美关系上。它源自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对雅典崛起之后与斯巴达的冲突分析。这种理论认为,“后起大国”会挑战“守成大国”,引发激烈的冲突。在南海问题上,中国强调自己仅是捍卫领土利益,美国强调航行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美国在这个地区的传统利益。但实际上,双方都不认为对方的目的仅限于此。 这个理论非常有用,但把中美矛盾仅理解为“两国争霸”,忽略其他脉络因素,本身就有高度局限性;而将这个框架应用于诠释南海问题,尤其会突显这种局限。

尽管美国现在看起来站在“和中国对抗”的第一线,但其背后还有东盟、日本、欧盟、印度甚至俄罗斯。中国在南海强行改变现状,受影响的不只有美国,而是几乎所有的利益相关国家。更重要的,是经过几百年形成的国际海洋法和国际法体系,甚至整个国际关系的架构。所以,“和中国对抗”的并非只是美国,而是“现状”,以及现状背后的一整套国际秩序,美国只不过恰好是这个现状的积极支持者和维护者而已。

现状(status quo)这个概念很神奇。国际关系中的现状不一定合理,但现状是一个历史形成的相对均衡的结果,一般而言比其他的选项更容易接受。除了有极为强大的世界性潮流(民族主义、反殖民、共产主义等),单方面急剧强行改变现状,多半会引起激烈的反对。

这种急剧改变现状的欲望,令后起国陷于“失道寡助”的困境。一战中的德国和二战中的日本,都是被自己膨胀的欲望所摧毁。美国是少有能走出“修昔底德陷阱”的后起国家──她长期的、公开的、不与英国为敌的战略目标,使英国不会产生战略误判;她不但没有和守成的英国发生冲突,还一再帮助英国,最后实现了和平权力转移。这个例子,值得深思。

结语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生活在南海边上,但南海也是其他沿岸国家的生命之海。中国在南海诸岛主权问题上,虽能提出一些有力的证据,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周边国家也有自己的证据。南海是现在世界最繁忙的海道之一,更是千百年来各国自由航行的地方。没有一个国家应该占有整个南海。南海诸岛的主权及南海的海洋划界,应该在尊重历史、现状和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公平、合理、和平为原则,而不是武力和胁迫的方式解决。中国作为大国,应展现出大国胸怀,真诚积极与各国解决争端。在此之前,南海应以回复现状、搁置争议、和平共处为原则,尽快达成《南海各方行为准则》,为最终解决打下基础和制定路线图。

注:笔者著有《被扭曲的南海史——二十世纪前的南中国海》,新著《从地图开疆到人工造岛——南海百年纷争史》(暂名)将要出版。误区一到三,请参考《被扭曲的南海史》一书;误区三到九,请参考《南海百年纷争史》一书;关于南海的法理(误区五、六、七、九),笔者正在撰写的《南海与南海诸岛——国际法分析》(暂名)一书中有详细讨论。

(黎蜗藤,旅美历史学者,哲学博士,近年专注东海与南海史、国际法与东亚国际关系)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