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以14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境内活动管理法》(下简称《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此次通过的草案三审稿与2015年4月发布的二审稿相比,内容和制度上都有很大修改,条文也从原来的九章67条改为七章54条。北京益仁平中心(NGO)理事陆军认为,“这表明当初警方牵头草拟的立法草案太粗糙、太不专业。”不过,修改后的法案仍然令许多境外 NGO 感到担心,包括对资金来源及行动范围的限制,以及违法构成条件的模糊表述等。
法案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境外 NGO 为何不能在中国募捐?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就境外 NGO 的资金来源进行提问。根据《管理法》规定,境外 NGO 只能只用“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不得在中国境内募捐。
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解释称,根据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慈善法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有资格进行募捐,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所以不得进行募捐。
管理境外 NGO 为何由公安部主导,而非民政部?
北京青年报记者提问,中国境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为什么对境外的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设立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郭林茂回答称,“把这个权力给公安机关,有利于公安机关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他表示,“这部法律赋予了公安三个权力,即约谈、停止临时活动、宣布不受欢迎的名单”,不是限制境外 NGO 在中国活动,而是“只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时候,公安机关才能采取相关措施。”
有困难找警察,不违法你怕啥?
中国官方有境外 NGO 的黑名单吗?
华尔街日报记者提问,“有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说中国已经有一个黑名单,拒绝他们在中国活动,在这部法律执行以后这个黑名单要怎么处理?”
郭林茂表示不知道关于黑名单的事,并称设立这部法律的“四个基本的判断”是:肯定境外 NGO 的作用;欢迎境外 NGO 来中国;按照中国的法律为境外 NGO 提供保障和便利;对违法犯罪的境外 NGO 进行惩处。
哪些境外非政府组织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法国新闻社记者提问,公安部所谓“个别国外的 NGO 在中国从事损害中国利益的活动”具体都有哪些 NGO ,他们做过什么,以及“损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煽动分裂国家活动”等模糊概念的详细定义是什么,与“损害共产党的安全”是否是一回事?
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没有正面回答问题,而是强调“凡是有损于国家安全的事情,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情,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利益的事情都是不允许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英国广播公司记者之后又追问这一问题,希望官方举例说明“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 NGO 是什么样的 NGO?”
郭林茂回答称,“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政权的维护及广大人大群众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有具体的规定什么叫危害国家的利益”,但依然没有举出具体例子。
境外 NGO 为何不能设分支机构及发展会员?
美联社北京分社记者提问,为什么不允许境外 NGO 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及发展会员,而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一些机构却又有差别对待?
郭林茂回答称,法案放开了对境外 NGO 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制,则“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境外 NGO 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展临时活动的也是短期活动,活动完就走了,发展会员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规定例外的情况主要指国外自然科学的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