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政府工作報告決議草案、「十三五」規劃綱要決議草案以及備受關注的慈善法草案等文件。至此,中國「十三五」期間(2016年至2020年)的首次「兩會」正式閉幕。
人大閉幕會結束後,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中外記者會上回答了有關中國經濟、金融、對外政策等多方面的提問。他表示中國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會有小幅的、短期的波動」,如果經濟運行滑出合理區間,將會用「創新宏觀調控的手段」來保持穩定。他又稱,中國經濟下行壓力確實在持續加大,但不可能完不成已經確定的主要經濟目標,並對實現「十三五」的良好開局充滿信心。
隨着慈善事業快速發展,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尚不健全、運作不盡規範,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全社會慈善氛圍還不夠濃厚,有關方面還需要加大支持、促進的力度,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和規範,從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而備受關注的中國首部《慈善法(草案)》(下稱《草案》)在「兩會」期間經過審議修改後,於16日獲全國人大代表2636票贊成、131票反對、83票棄權表決通過。
這部旨在將中國的慈善捐款納入規管的法律,由於受到業內質疑而幾經推遲,從建議到《草案》通過共經歷了10年之久。去年10月和12月,《草案》曾兩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並先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對其進行第三次審議期間,官方輿論稱《草案》已經基本回應了慈善領域的具體問題,該法律出台是為了鼓勵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有助於脱貧攻堅、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但亦有批評指出,《草案》仍存在漏洞,對慈善的定位不夠清晰、與公益混為一談,還賦予了執法機關對民間慈善活動進行干預的權力。
個人能不能募捐?
《草案》關於個人不能發起公開募捐的規定引發了廣泛討論。
《草案》要求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而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開展公開募捐,將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併處最高達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這使得網絡上經常出現的求助捐款行為可能會涉嫌違法,但有網友引述中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此表示質疑。1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此回應稱,「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因此不在慈善法規管範圍內,但「個人募捐」仍不被支持。
何為「危害國家安全」?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不應該從事或者資助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否則將由有關機關進行查處。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關於《草案》的說明中,並沒有對什麼行為屬於「危害國家安全」進行具體的解釋和論述,這也使外界擔憂該罪名可以被無限延伸。
除慈善法外,《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目前也在制定中,它將授予公安部門對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和資金來源進行全面管控的權力。
「管理費用」不超過10%?
3月13日通過的《草案》修改稿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這一規定在業內引起軒然大波。
15日,中國網絡上出現一封來自12位學者和22家基金會的集體建議函,這些業內人士指出「管理費用」含義模糊,它可能涵蓋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四項成本,支出比例「一刀切」式的規定無法適應慈善事業現狀。該建議函稱,此規定可能導致公益基金會被迫關閉或機構違規操作,且可能使得公益從業人員因工資過低而導致人員流失。
《慈善法》意義不可低估?
「郭美美事件」曾經讓中國慈善事業陷入低潮,這成為一些人支持慈善立法的論據之一。
2011年,郭美美在實名認證為「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的個人新浪微博上貼出自己的豪車、名牌包等照片,引發公眾對中國紅十字會所獲善款流向的質疑。中紅博愛公司總經理翁濤事後解釋稱,郭美美所炫耀的財富主要來自中紅博愛前董事王軍的私人贈予;北京警方在調查後也稱,郭美美同中國紅十字會沒有任何關係。然而,這一事件仍讓中國紅十字會備受質疑,慈善捐款額銳減。中國紅十字會2011年接收社會捐贈比2010年減少了將近60%,2012年又比前一年下降了74%。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所所長王振耀表示,新的《慈善法》把個人和組織的慈善行為納入法律的監督、規範和保護之下,並試圖與西方社會成熟的慈善管理操作接軌,對促進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其意義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