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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罕见地为错判登报公开道歉

刊登于 2015-09-09

安徽省高院为错判登报公开道歉,律师称属中国首例摄 :Carlos Barria/REUTERS
安徽省高院为错判登报公开道歉,律师称属中国首例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官方媒体《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向该院在2012年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错判的19人公开道歉。本案代理律师王录春称,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为“全国首例”。

这19人所涉的案件是“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该案涉及中国的“灰色经济”,即为一些无法获得大型国有银行贷款的小型企业提供资金。

2010年1月,亳州检察院以吴尚澧(本案主犯,兴邦公司原董事长)等39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3月,亳州中院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但吴尚澧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审本案,并于11月改判吴尚澧等人10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检察机关还撤销对邱超等19人的起诉。随后,这19人申请国家赔偿,安徽高院经庭审裁定赔偿。

我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刊登公告

中国的法院受制于政治因素,以及司法程序中过于依赖口供而非实证,因此重大案件的错判并不少见。而法院在平反一些冤案后,也很少进行过公开道歉。公众较熟悉的“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等平反之后,当地法院虽有道歉,但采用的都是相关领导登门“鞠躬致歉”的方式。

在1994年通过的中国《国家赔偿法》中,便已经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还明确了国家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是,由于法律对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及影响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长期处于尴尬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他同时指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工作。时评人倪恒虎则撰文称,除了国家赔偿和道歉,还必须分析错判原因,对制造冤假错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并且“不让追责成为道歉的绊脚石”。

1836
因本案蒙冤的19人中,最短的被羁押548天,最长的被羁押达1836天。

声音

安徽高院的这种道歉,应该被视为中国司法系统在对待其错误时取得的进步,具有标志意义。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教授顾成良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法律赋予受害者的权利,且已执行多年。然而,行使这项权利的人却少之又少,以至于安徽高院成为“全国首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身处强势地位,一些司法人员以尊者自居,往往忽视受害人诉求。

《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樊大彧

古人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现代法治也是如此:法治不可能100%杜绝冤案,而是在出现冤案之后有成熟救济渠道。

《新京报》社论

中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侵权的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国家赔偿法》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如保障公民权利、调整公私利、规范国家权力等。(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来源:亳州晚报京华时报BBC中文网澎湃新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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