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官方媒体《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向该院在2012年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错判的19人公开道歉。本案代理律师王录春称,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为“全国首例”。
这19人所涉的案件是“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该案涉及中国的“灰色经济”,即为一些无法获得大型国有银行贷款的小型企业提供资金。
2010年1月,亳州检察院以吴尚澧(本案主犯,兴邦公司原董事长)等39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3月,亳州中院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但吴尚澧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审本案,并于11月改判吴尚澧等人10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检察机关还撤销对邱超等19人的起诉。随后,这19人申请国家赔偿,安徽高院经庭审裁定赔偿。
我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中国的法院受制于政治因素,以及司法程序中过于依赖口供而非实证,因此重大案件的错判并不少见。而法院在平反一些冤案后,也很少进行过公开道歉。公众较熟悉的“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等平反之后,当地法院虽有道歉,但采用的都是相关领导登门“鞠躬致歉”的方式。
在1994年通过的中国《国家赔偿法》中,便已经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还明确了国家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是,由于法律对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及影响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长期处于尴尬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他同时指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工作。时评人倪恒虎则撰文称,除了国家赔偿和道歉,还必须分析错判原因,对制造冤假错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并且“不让追责成为道歉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