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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文锋:道歉都要立法﹖

道歉的法例并非新鲜事,现时美国、澳洲、加拿大已有相关法例,而苏格兰亦正在着手研究。

刊登于 2015-09-06

2012年10月1日在香港南丫岛榕树湾发生一宗海难,酿成39人死亡、92人受伤。时任海事处处长廖汉波被批迟迟未道歉时,曾称须征询法律等各方意见。
摄: Lam Yik Fei/Getty
2012年10月1日在香港南丫岛榕树湾发生一宗海难,酿成39人死亡、92人受伤。时任海事处处长廖汉波被批迟迟未道歉时,曾称须征询法律等各方意见。 摄: Lam Yik Fei/Getty

是的,律政司正研究是否该制定道歉法例。可能大家一听到就会有疑问,为什么道歉也要立法?但道歉的法例并非新鲜事,现时美国、澳洲、加拿大已有相关法例,而苏格兰亦正在着手研究。

每个人都曾经犯错,曾经向其他人道歉。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时,造成失误的一方,无论是希望认错,或者是出于慰问或同情,都会有意思向受损失的一方致歉。但另一方面,希望道歉的一方却往往害怕因为道歉而负上法律责任,特别是现时法院的确有可能接纳道歉作为证据,去推论道歉一方须负上法律责任。

道歉有助和解

另一方面,根据Jennifer Robbennolt在《道歉及法律和解︰实证研究》(Apologies and Legal Settlement: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一书中指出,获得全面道歉后,受害者更倾向接受和解,以及认为和解建议更能弥补他所受的伤害。此外,在一些已订立道歉法例的国家,事实证明可减少和解费用及时间。例如密歇根州大学医务中心的研究报告指出,自从2001年采用道歉及披露协议后,每宗个案所支付的款项减少了47%,而达至和解所需的时间则由20个月缩短至6个月。

道歉有多方面作用,可以在事情发生后,帮助双方尽快在心理、法律及财务等方面尽快解决问题。但因为害怕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以及某些保险单定明禁止受保人承认过失,令人往往不愿道歉。因此之故,律政司建议定立道歉法例,希望道歉可豁免被纳入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借此鼓励道歉,促使市民可以友善和解不涉刑事的争议。

要订立这条法例,就要确认何为道歉。现时最常见的可分为全面道歉及有限度道歉,两种道歉的分别在于前者有承认过失,而后者则没有。用我们一般的说法,全面道歉是“apology”,而所谓的有限度道歉,则只是“sorry”。根据律政司的谘询文件,最早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制订道歉法规的美国,有31个州份的道歉法律只涵盖有限度道歉,而保障全面道歉的只有5个州。即在那31个州内,如果你承认过失,那对不起,这个道歉就可以成为法庭证据了。

全面道歉 vs. 有限度道歉

但在近年才有道歉法例的加拿大则刚刚相反,在10个已立下道歉法例的省份及地区,全部都涵盖全面道歉。原因是相比全面道歉,有限度道歉对达成和解的效果并非很显著,因此现时的法律趋势,包括是现时正在讨论道歉法例的苏格兰,亦以涵盖全面道歉为目标。

在2007年讨论有关道歉的法例时,加拿大统一法律议会已发表观点,指出道歉法例可以“鼓励人们承担责任和道歉,可鼓励人间彼此和解,从而鼓励人们解决争议,减少诉讼”。但卑斯省的律政厅在《道歉法例讨论文件》中,亦有提及三项反对理由︰

一、 假如在道歉时承认法律责任的人后来被法院裁定毋须负上法律责任,公众对法院的信心可能会受到不良影响;

二、 或会助长非出自真心或经盘算的道歉;

三、 这类法例所鼓励的道歉或会令部分原告人易受打动而可能接受条件过低的和解。

但其实这三个所谓理由,基本上都不成理由。首先是否有法律责任一向由法庭判定,道歉是承认过失,但却不等同承认法律责任,所以第一个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其次,在诉讼时,一向有不同策略,例如认罪或转做污点证人都有机会换来法庭减刑,但究竟疑犯是真心认罪还时经盘算的认罪,我们都难以判定,那是否我们不容许疑犯认罪呢?最后,所谓条件过低,其实在受害者接受前他亦有权利去听取专业法律意见,此外如果在接受道歉后愿意以一个较低的条件解决事件,正是因为在心理上已有道歉的补偿,那又有何不可?

政府应尽快订立道歉法例

当然,亦有人会问,如果道歉时所提及的陈述不能放到法庭做证据,被告会否有何能利用这个方法去消灭证据。首先再要重申一点,现时所提议道歉及有关陈述可被豁免应限于民事。此外,如果道歉没有被豁免在法庭证据外,那被告可能根本不会道歉及作出相关陈述,根本亦不会有相关证据的出现。

道歉法例的出现,希望可以鼓励政府、公司及市民在出错时主动认错及承担责任,因此应涵盖全面道歉,否则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另外道歉法例亦应确认道歉不可以影响保险的承保范围。希望这条法例能顺利通过,可以为这个社会慢慢培养出主动道歉及承担责任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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