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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案结案陈词:被告指控方循环论证、举证不足,盼法庭在民主与专政间做正确选择|Whatsnew

最後鄒提出,本案核心是結束黨大於法的狀態,被要求禁止、懲罰的,就是社會和法律本來應該鼓勵的,是香港的核心價值。

支联会案结案陈词:被告指控方循环论证、举证不足,盼法庭在民主与专政间做正确选择|Whatsnew
2021年6月11日﹐24名民主派及支联会常委涉去年维园六四未经批准集结案,其中20人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提讯,其中包括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出庭应讯。摄:林振东/端传媒

支联会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案,5月18、19日完成结案陈词,控方、第二被告李卓人、第四被告邹幸彤在开庭前都呈交了书面陈词,庭上没有再重复宣读。早前法庭阅毕各方陈词后,于上周五向各方提出关注点,法官李运腾在开庭后即要求各方回应。

这些问题包括:1、罪名所涉的国安法第22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有「推翻」及「破坏」字眼,双方如何解读。2、有关域外法权。国安法规定了「煽动」行为要在香港发生,但「煽动」引发的后果是否需要在香港发生,是否必须要是香港人?3、人民是否可以违宪?4、人权问题在煽动罪中作何等考虑等。

控方代表首先陈词。

2021年9月25日,支联会在六四纪念馆举行会员大会,以41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解散。摄:林振东/端传媒

控方:「结束」和「推翻」意思一样

  • 推翻、破坏

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向法庭展示《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指推翻的意思是推倒,打倒原来的政权或社会制度,彻底否定已有的说法,结束的意思是完结、停止进行、不再继续,破坏是损害,变革或清除,不遵守、违法。

控方认为推翻和结束的意思一样,主张「结束一党专政」等同于「推翻国家根本制度、中央政权机关」。

法庭关注「推翻」是否包含武力及威胁使用武力的情况,控方表示,控罪列明「推翻」包含「其他非法手段」,不一定是武力手段。

  • 域外法权

在邹幸彤作供期间,法庭问及支联会是否支援在内地做出招惹刑责的行为,当时律师沈士文亦关注,控方的检控基础正在扩大,但可能完全不成立。这点在结案陈词时将予以厘清。

控方先指,按照控罪,「煽动」需在香港发生,受众在香港接收、在香港违反法律。而法庭「大胆」假设,「若内地人在香港受煽动,回内地进行字面看来违反了国安法22条的事情……(比如)有人在香港宣扬到中南海放炸弹,有个内地人来了香港、听到这样说,被煽惑了,就到中南海放炸弹造成破坏,哪一条可以帮到你?」控方指,据《国安法》第 37 条,若受众不是香港人,香港没有管辖权。

但控方提交的证据,包括电视访问、网上听证会等,法庭指受众很可能是香港以外的人。在法庭的多次确认下,控方指控罪局限在香港:「在香港发出信息,在香港接收,(受众)主要是香港人」。

不过,控方指煽动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实际造成推翻破坏,即「我们只要证明煽惑,受众做不做都可以成立。」

  • 人民是否可以违宪

邹幸彤在书面陈词中指,宪法是用以限制公权力、政府机关,不可作用于个人。控方反驳称人民亦可以违宪,又指违反宪法不是控方检控基础,但违反宪法可被视为「非法手段」,因此构成22条的控罪元素。

  • 人权

《国安法》中有保护人权的条文,法庭指「想知道如何处理,表达自由和国安法的规范中间的平衡点」。控方回应称,本案不是纯粹讲宣扬思想、学术讨论,画线在于被告的言论有没有叫人去做犯法行为、超越学术讨论的界线;又指言论自由、集社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

黎专员指令22条成立需证明被告的「双重意图」(double intent),即被告不仅有意图煽动颠覆,也有意图煽动人去做颠覆行为:「不仅仅是讲到主张、挑起情绪,而是意图和相信人会去做,而且做的时候带有实质罪行的含义」。他指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双重意图」,就不能定罪,这点上已是保障人权。

2019年6月4日,六四事件30周年,香港维园举行烛光晚会悼念,支联会称有超过18万人参与。这次也是最后一次成功举办的维园烛光晚会。摄:林振东/端传媒

辩方律师沈士文:控方循环论证、「一鸡两味」

代表李卓人的沈士文大律师指,控方在本案中有三大问题,控方完全无法证明「毫无疑点」,且举证不足。

  • 结束不等同推翻、口号不针对中共、双重意图无法证明

沈律师指,结束是中性词,结束是无,不包含任何行为、武力;推翻、破坏的主题是摧毁、钜变,可能牵涉武力。他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对一间反共学校的判决指:推翻有迅速、急遽的意思;单纯提倡口号,而没有具体行动,不构成推翻。

他强调被告主张的「结束一党专政」不是针对共产党,而是专政制度,并重申被告逻辑:五大纲领环环相扣,并且三十年来具有连贯性,首先国内政权要澄清真相,不要坚持426社论;之后释放民主人士、成立公民社会;之后在成熟的讨论下,由国内人士自己决定政制的走向。

「如果用这个背景,我们就会明白,结束一党专政要 end 的东西,跟这个党的领导是没关系的。」他重申「一党专政」并非支联会首次提出,而是中共领导人,而按照毛泽东的说法,任何党都不应该专政。

法庭指,支联会的受众可能会相信「专政」是针对中共。沈律师引用证人岑丽芳的证词,指证人已阐明她所认知的「五大纲领」的焦点是「民主」:「就算在相对可能性下,未必所有人都这样理解,但也没有证据显示支联会干事的说法是被所有人误解。」

由此,沈律师指双重意图无法证明:烛光晚会中每一个历史人物的发言都以「民主」为目标,证人也表明关注点在「民主」,控方之前并没有就这点盘问、也没有相反证据。「支联会和这么多人士,是不是讲的是真的呢?如果可能是真的,就算只是讲双重意图,本案已经不成立。」

他指控方认为这三十多年都是共产党执政,因此支联会「当然是」针对中共,但控方「不明白」,支联会的理论是定位作国内争取民主人士的支援角色,直至国内的公民社会有一个选择,「这正正是美国法院所讲,推动一个理念、教育」。

  • 控方没有提出任何一个「非法手段」

沈大律师指,控方论证上的一个重大缺失在于,没有提出任何一个行为,能证明支联会叫市民采取「非法手段」;不仅开案陈词和审讯证据中没有,相反证据显示,在结束一党专政的三个做法中(党内改革、武力推翻、民主运动),支联会清楚表明走第三条路(民主运动)。

他反向论证,如果支联会真的有提出任何一个实际的非法行为,那恰恰说明「支联会真的是很失败。因为每年六四集会的人数、祈祷、游行(可以见到),经过三十年后香港没有任何一件事是根据支联会的推动去实行和打倒那个目的的」。

当然,证明煽动罪不需要证明真的发生了一个后果,「但法庭不会觉得很奇怪吗,如果控方有证据,支联会也在做,(但)三十年来,没有一个人、一件事,是朝向那个行动的。」

法官黎婉姬问,「例如香港独立?」沈大律师利落回应,「那不能入支联会数」。

沈大律师指控方原先的提法是,因为没有一个合法手段达到结束一党专政的目标,所以任何达到目标的方法是非法的,但控方在审讯中又否认了主张支联会「挂羊头卖狗肉」。「控方不能一方面说不是在说挂羊头卖狗肉,一方面说他们在用这些说法煽动憎恨共产党」。

他进一步表述,按照控方的逻辑:颠覆是一个目标,违反宪法,国安法22条要求证明,被告煽动人们用非法手段达到这个目标,但控方所说的非法手段又是违反宪法——「这个理论,粗略地讲,是一鸡两味」,即指控支联会「违反宪法」就能说目标和手段都有问题,「我们问那到底是什么手段呢?……控方说来说去,就是不可以破坏共产党的领导。这就是一鸡两吃,是不可以一箭双鵰的」。

他在及后的陈词中再总结,控方在循环论证,并且宪法中没有任何字眼说市民不可以用什么手段达成任何一个目标。控方不能用宪法的内容去证明目标和非法手段。「这个题目验证了……案情是堆砌出来的」,沈律师说。

香港支联会涉煽颠案,李卓人、邹幸彤对纪念六四的自辩
“从来不是控方说的什么恨⋯⋯坚持去讲述、去记录和纪念世间的不公;也从来不是要散播恨,而是要凝聚爱。”
  • 人权

沈大律师进一步延伸到人权保障,指在本案子中,若要保障人权,法庭要把握的线在于每一个控方需证明无疑点的环节。他指在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中,类似罪名的成立需由「武力」达至目标,而国安法22条已经较为宽松,列出「非法手段」,但没有定义。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控方纯粹依赖『其他非法手段』,而法庭在保证人权、政治议题上自由发声的权利,(那么)控方铺陈的案情是不可能成立的。」

他在最后的补充中亦指出,控方在审讯过程中出现临时增加控罪元素的情况,如开案陈词第一天才提出「共谋者原则」,到结案陈词第一天才提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另外他指控方出现改口,如原本22条第2款和第1款需同时成立,但现在欲将第2款(推翻中央政权机关)单独检控。

法庭亦关注中国共产党及中央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诠释,法官李运腾指,在宪法中做过词语检索(word search),仅在宪法序言和第一条中找到字眼。沈律师指,根据宪法字眼,就算共产党不处于领导地位,中央政权机关仍然是可以运作的。

2020年6月4日,维园六四烛光悼念活动开始,李卓人等持咪领导众人高叫口号,8时09分,呼吁现场人士为六四死难者默哀。摄:林振东/端传媒

邹幸彤吁法律肩负应有的责任:主权在民,还是权力在共产党?

邹幸彤手托两大叠文件走进法庭,腾不出手如常示意听众席。

她首先指这宗案件很奇怪:「被告完全拥抱被控方指称为犯罪的行为」。她指这件案的的核心,在于法律是否当真保障中共永久执政、当真禁止人民推动民主转型。要实际地问,被告要结束的是什么状态,而宪法要确立的是什么制度。

「结束一党专政,本身的意思就是结束权力不受限制的状态,这个目标,根本就是法律之所以需要存在的最大理由,也是世上所有法庭应该肩负的责任。」

  • 宪法是人类社会为结束专政而发展的工具

她提出,可以称为宪法的文件,存在的意义是规范权力的运作,其对象是权力,而非普通人;宪法同结束一党专政的目标非但不可能有内在矛盾,根本是共生的关系,除非说中国宪法不是真正的宪法,而是徒有虚名。

她提出案件的第二个「奇怪地方」:控方一方面指责被告形容国家是专政政权是错的、抹黑,另一方面在努力证明宪法要确立的就是一党专政的体制,反尔是辩方一直向法庭申诉,法庭有空间用符合民主法治的原则理解宪法,而不是像控方一样诠释为一党专政的保护伞。

法庭指,当下宪法字眼写明中共「领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邹幸彤同意,但重点在于「领导和权力不是同一件事,领导不是全面执政权」……「推到最尽只是君主立宪一样的领导」。法庭问她的理解是否是象征式权力、没有实权领导,邹幸彤同意。

1987年5月23日,韩国首尔市中心,反政府示威者堵塞交通抗议,要求全斗焕总统下台,后来被警方驱散。摄:Kim Chon-kil/AP/达志影像
  • 引韩国全斗焕判决:主权在民、民主法治

邹幸彤表示,她在结案陈词中提交了韩国审判全斗焕的案例,「就是在处理宪政上和现实政治出现落差时,法庭如何自处的问题」。

当日恰逢韩国光州518民主运动46周年。她指在韩国经历民主转型后,军人总统全斗焕受到审判,韩国最高法院指,即便当时军政府修改了宪法,但宪法作为宪法,不论经过多少次修改,依然保障自由民主作为最根本的法律秩序。

法庭指自己不熟悉韩国宪法。

邹幸彤继续,指韩国宪法有民主在民的法律原则。她指回到本案,大哉问是「中国宪法的核心理念是什么,主权在民、民主法治,还是专政统治权力在于共产党?」法庭指,假设国家根本制度有几个要件,控方亦只是依赖其中一个检控被告违法,邹幸彤回应:「我们没有违反,甚至在主张其他的制度理念和原则。」

她指,要求结束一党专政不可能违宪,违宪的是将专政尝试合法化的权力。如果宪法核心是要确立中共统治一切,本案才有审下去的必要。

  • 集中谈三点罪行元素

在法律论证上,邹幸彤主要谈了控方的三个问题:推翻、破坏;手段;自然同合理效果。

她指「推翻」是「好彻㡳、好剧烈的改变」,是近乎一次性发生变化,不可用于形容长期、渐进制造有利条件。「破坏」的重点在行为性质上,比推翻更多恶意、不合情理,做的人没有权力去做的意思。

她认为,被告30多年来的长期工作是滴水穿石,不可称作推翻。关键在于,宪法要保障的是主权在民,还是最高权力在共产党。如果是前者,「人民无论想怎样改,换谁做领导,都只是改变而不是推翻」,如果是后者,「人民当然可以借用外力推翻一个共产党领导的制度。」

陈仲衡法官提出,如果批评的目的是要结束中共领导地位?邹幸彤指不能混淆犯罪意图和行为,公民审视、问责政府,是公民权利。

在证明「非法手段」方面,她指控方只是提出被告没有做什么,而没有证据证明做了哪些非法手段。指控方要证明的,和能证明的之间,「隔了一个大西洋」。

她指出控方的五大逻辑谬误:

1、不能够用「没做什么」证明「做了什么」,且「没做什么」举证不足;
2、假设有多个达到目标的手段,控方说a是合法,不代表不完全符合a就是非法;
3、控方不能空泛说「不合法」,比如抗争不合法,那抗争如何违反宪法,才是控方需要证明的问题;
4、假设这一刻没有任何「合法手段」可以达到目标,一个更大的可能是,没有「任何手段」可以达到那个目标,不论非法还是合法;
5、单靠修宪不见得能结束一党专政,就算在当前宪法上剔除「中国共产党领导」,专政体制仍然会运作。

「没有合法手段不等于有非法手段,可以是没有手段存在;结束一党专政的目标根本不能靠修宪完成。」

至于普通人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她指宪法规范公权力、而非直接限制个人行为;在法律体系中,宪法亦是「上位法」,上位法的原则指示,需要通过具体立法才能作用在普通人身上,它既不会直接成为「下位法」的内容,也不能在缺乏具体法律的情况下作用于个体。

此外,控方指「结束一党专政」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要结束中共领导,含有颠覆国家政权之意。对此,邹幸彤也作出回应。

她指控方将一句话本身的含义,和那句话在某个场合出现有什么效果,混为一谈。比如宪法称支持民族斗争,「单看这个字面可以支持藏独,难道可以说宪法煽动西藏独立武装叛乱吗?」她指支联会摆街站呼吁市民去六四集会,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效果,自然合理效果是叫人集会,不会因为有口号,就说效果是从「叫人集会」,变成「去做一件不知道是什么但违反宪法且能结束一党专政的行为」。

「用这六个字定义被告在这么多场合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这种做法本身是不合理的做法。」

而「结束一党专政」的口号存在了三十多年,被大规模接收,历史上产生了怎样的「自然合理效果」?邹幸彤指,「最直接受这句话煽动的人,就是支联会自己,加入的人会认同、参加活动,努力付诸实行」。

她提出,「政府」本身是「被害妄想症的高发团体」,总想在公民行动中看到对威胁,政府也往往有动机消灭公民行动于萌芽状态。从尊重人权的角度,法庭应警惕政府对于言论作出的过度诠释。

  • 本案核心:结束党大于法的状态

最后邹提出,本案核心是结束党大于法的状态,被要求禁止、惩罚的,就是社会和法律本来应该鼓励的,是香港的核心价值。

她说:「我们不会任由权力去定义我们的对错,共产党领导不了我们的良知,我们要结束xx,要民主转型,无论控方用多难听的语言描述,我们的立场不会变。」

她指这宗案件与其说是对被告的挑战,不如说是对法律的审判:「当专政真实存在,法律早晚要面对站在哪一边,法庭现在就被人逼到一个墙角。希望法庭作出正确的选择,守着法律的尊严和底线」。

2021年9月9日,香港,警察拘捕四名支联会成员后到六四纪念馆带走民主女神纸牌等证物。 摄:Tyrone Siu/Reuters/达志影像

支联会代表律师:控方举证不足

最后,代表支联会的资深大状林芷莹,就「公司法人责任」进行补充,指若法庭认为李、邹的口供是真,或可能为真,控方就无法证明两人的控罪。若两人无罪,则支联会无罪。

法官李运腾确认她的意思:主导意志如果没有犯罪意图,支联会也不会有这样的意图和相信。

林续指,本案中,控方依赖的证据缺乏具体行为,「被告到底出了什么刊物、或做了什么叫人颠覆国家?」「我听了这么久都没有听到。」

本案预计在7月中至7月底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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