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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蔡玉玲案》之后:新闻自由在香港法律下何去何从

终审法院的判决,仍可称得上香港法律史上保障新闻自由的其中一个重要里程碑。

(黄启旸,香港法律研究者)

香港电台《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2020年在制作 《7.21 谁主真相》专题报道期间,曾向运输署署长申请取得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以调查闭路电视片段中出现的车辆与施袭白衣人的关系。惟因运输署有关电子表格的预设选项中,并无贴近“新闻报导用途”描述的专门选项,她不得已只能选择声称是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作出申请。蔡玉玲后来被警方高调上门拘捕,控以两项“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经审讯后罪成。

蔡玉玲不服定罪,一直坚持上诉,最终于6月初获终审法院一致裁定上诉得直(注1)。坊间有“法治终究获得彰显”的称快,亦有“迟来的正义是否仍算正义?”的质疑,毕竟蔡玉玲已遭本案缠绕两年多,期间一直蒙受(套用法律的术语)“实质及严重的不公”。但正如时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2019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强调,判决的结果本身固然重要,但“如要对法庭判决作出有意义和有理可据的评论,便应当首先了解法庭的判决理由”。是次案件的判案书由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刚颁布,其理据可综述如下:

判决的结果本身固然重要,但“如要对法庭判决作出有意义和有理可据的评论,便应当首先了解法庭的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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