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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反修例运动示威者,分拆至不同法官,造成的刑期差异是否有违“一致原则”?

香港普通法下的“一致原则”应如何指导法官量刑?

反修例运动示威者,分拆至不同法官,造成的刑期差异是否有违“一致原则”?
2019年8月12日,香港尖沙咀,反修例运动期间,警方向示威者施放催泪弹。

(黄启旸,法律评论人)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曾在今年(二○二二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强调“被定罪的被告人会被处以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不过重,亦不过轻”,形容这是“作为法官的工作”,即使是在“源自2019年社会事件的案件或国家安全案件”中,亦无二致。

在刑事法律众多范畴中,判刑法(law of sentencing)可谓与公民权利最切身相关,法官席前的刑事被告,离被国家权力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只半步之遥。偏偏量刑过程必须考虑的因素变量之多、种类之繁,几乎涵盖受刑人的一生。假如法官思路稍欠严谨,判刑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了实现个人政治喜好的工具,而非真正敏感地回应每一宗案件独特的案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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