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并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的四年后,中方代表向联合国提交了国别报告,婚姻自由是报告的核心议题之一。而这也是各国对中方报告的主要质问领域。“能否更全面地解释一下婚姻自由在中国是什么意思?”这一问题,在1984年4月2日的纽约联合国会议室中不断被提出,代表中国出席会议的张忠安(音译)女士一再表明,中国政府在妇女问题上将与国际社会主流规范保持一致。
但当时间快进至今日,具体到中国大陆基层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受理情况时,各地政府与法官的态度却似乎一反其在性别平等、离婚自由方面的呼吁:在所有的诉讼离婚案中,基层法官一贯坚持的是“一审不判离”的处理标准。一方面,这构成了对当事人透过司法渠道实践离婚自由权的阻碍;另一方面,对以家庭暴力为诉讼理由的女性当事人来说,“一审不判离”为其通过诉诸司法摆脱自身被配偶暴力侵害的尝试增添了制度性障碍,这无疑背离了中央层面相关律法保护女性的初衷。
去年9月份,发表于《美国社会学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的一篇论文《脱钩:婚姻暴力与在中国离婚的艰难》(Decoupling: Marital Violence and the Struggle to Divorce in China),对所谓“一审不判离”的司法实践如何与中央政府的性别平等倡导相脱钩(decoupling)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