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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全文

港府今日刊宪公布《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于7月7日生效;细则当中指出,警方可在无手令下入屋、保安局局长有权冻结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全文
2020年7月1日香港,一艘货船在维港经过,并贴上标语庆贺国安法。

【编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至当晚11时港府刊宪首度正式公布法案条文,即时实施。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同时授权行政长官会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在港区国安法通过七日后,今日(7月6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于首次召开国安委会议,其后于会上会同国安委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日内迅速刊宪,明天(7日)生效。

《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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