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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港澳办及中联办(两办)高调批评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后,两办的法理性质成为了争议,尤其是两办是否属《基本法》第22条规管。然而,相比起问题的真正核心,两办之辩尚为小事。更关键的是《基本法》与《中国宪法》的关系,以至于国家权力机关在香港行使权力的规范。而对这两个问题的理解,足以从根本决定了“一国两制”如何走下去。
“非一般意义的部门”
简单而言,两办争议在于以往社会理解两办(尤其是中联办)属于《基本法》第22(1)条之规管对象,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故此不得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然两办指出,他们非一般意义的部门,而是受中央政府授权,负责监督香港特区及《基本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