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当香港为科技大学学生周梓乐堕楼不治身亡的消息所哀、各区举行抗议活动的当晚,七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包括区诺轩、陈志全、朱凯廸、林卓廷、范国威、郭家麒及梁耀忠,因涉嫌于5月11日的“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上示威,而被警方拘捕。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表示,警方在这个时候拘捕多名“反送中”的立法会议员,是想令社会冲突升温,为取消11月24日区议会选举制造借口。
两个即刻可想到的问题是,议员在议会内的言语抗争是常态,但议会内的肢体抗争,是否是警察可以主动侦办、直接逮捕的?而在香港相关法律中,有没有“议员在会期中不受逮捕”的规定?——根据立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立法会议员受特权及豁免权保护,简言之立法会议员有言论及辩论的自由可免于刑事罪,而豁免权亦包括在立法会建筑物内外,当议员前往会议及从会议回程途中,及会议举行期间时,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的豁免权。但是,议员豁免权并不包括在会议举行期间的行动与肢体抗争。
街头怒火难退,一时间逮捕数名议员更令情势突然升高。区选到底会不会取消?政府说法是,警察作出拘捕行动时间表,素来不受政府控制——是真是假外人无从得知。不过值得关注的是,逮捕翌日,港府官员、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于电台访问指,“一定是去到一个逼不得已、无可选择的情况下政府才会考虑押后选举。”更呼吁市民不要“阴谋论”,似乎著力于为逮捕行动事件降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