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读者评论精选”栏目每周择选报导及圆桌话题中十条精彩读者留言刊出。部分留言可能会因应长度及语意清晰作节录或编辑。
1.YesJV,回应《维舟:被忽视的“莫小姐”——从天理到公理,反思五四道德遗产》
自有周以来,道德一元论始终是华人心中的共同潜意识,五四虽使当时的知识分子有了“物竞天择”的主流意识,但之后道德也从未退出社会体系的构建,儒家观念体系的深层结构始终保持不变,以至于到现在很多华人仍然不理解独立于道德标准体系之外还存有其他评判标准,即“正当性”,这是独立于道德“好”、“坏”之外的第三极。如果总觉得某件事一定要分出它在道德上的“好”与“坏”才罢休,心中便只有好坏,反而少了权利意识。
西方传统观念体系一直是二元性思维,即正义与否和应当与否,前者属于圣母情节,后者属于权利情节。所谓的达尔文之“进化论”,其英文原文为“Theory of Evolution”,evolution为“演化”之意,并不等于“进化”,它没有“进步”这层道德上“好”的含义在其中。而“Theory of Evolution”在中国本土化传播过程中,当时的中华知识分子对其进行了意义改造,即把“演化”译为“进化”,人为的增添了道德上更“好”、更“进步”的含义,这种改造忽视了西方传统观念中的应当与否的“正当性”领域,以一元标准的评判思维将其归结为道德上的“好”。但事实确是演化论只适用于自然科学界,是独立于道德评判体系的内容,即使是达尔文、赫胥黎,他们未必也会认为演化论就一定为好,且一定适用于人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