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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六七与旺角——谈暴动罪的演化,与并列历史之可能

六七暴动后,成文法把暴动罪最高刑罚大大提高至十年,就算以简易程序治罪,最高刑罚也由两年提高至五年,因此才有我们今天如此夸张的判刑对比,不是当时司法机关轻判,而是立法机关后来把那把尺推高了很多。

六七与旺角——谈暴动罪的演化,与并列历史之可能
2016年2月9日凌晨,梁天琦和其他示威者在旺角与防暴警察对峙。

香港现时的《公安条例》主要在六七暴动后期修订(1967年10月6日公布,11月15日三读通过,之后亦多番小幅修订),原意为了遏止当时的左派暴动。近日,梁天琦暴动案判刑一出,前港督彭定康(Chris Patten)随即指《公安条例》不符联合国人权标准,当中含糊之处,容易被执政者滥用作政治检控。各方再次促请检讨现行法例。

这篇文章会追溯《公安条例》中暴动罪的演化,探讨判刑的可比性,并尝试提出一种观看、引用、并列历史的方法论。

1967年修订《公安条例》,最高刑罚大增

在《1967年公安条例》订立之前,《公安条例》一直沿用1948年的版本,当时这项条例只有六页。《1948年公安条例》第6项标明,任何暴动、袭击,或其他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或煽动相关罪行等,即干犯《公安条例》。第13项提及刑罚:任何干犯此条例的人,经裁判官以简易程序判决,可被罚款5000元或入狱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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