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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江雅绮:谷阿莫事件──被忽视的著作人格权与言论自由

很多人大概没注意到,著作人格权的侵害,没有类似“合理使用”的规定。

关于谷阿莫的“X 分钟看电影”系列与侵害著作权的争议,媒体上已经有许多快评,针对影片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做出分析。如果有看过相关文章的读者,也就明白,究竟谷阿莫电影系列是否合理使用,不可一概而论,而需要回到每段影片、一一检视合理使用的要件:也许有某些影片,谷阿莫的评论创意多、对影片价值影响小;另一些影片,则介绍成分多、对影片价值影响大。每一段影片中,最困难、也最核心的伤害著作利益的判断,终究还是需要法官做最后的判决。

然而,不论谷阿莫的电影系列是否合理使用,这都只是著作财产权的范围。法律对著作的保护,包含著作财产权和人格权。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格权大致内容如下:

一、公开发表权: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开发表之权利。例如写日记,写的人不想公开发表,他人不可以强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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